2026年8月20日,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提升机场安全治理效能,确保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制定《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通告》(代拟稿)。
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划定,覆盖高新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天山区、达坂城区柴窝堡乡及乌鲁木齐县等区域。
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的行为,须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自治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区域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列举的禁止活动。
对于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拟建设项目及通讯铁塔布设,须依据民航发〔2023〕1号文件进行净空审核。空飘物防治工作按照民航发〔2023〕14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在机场邻近区域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的,须遵守民航规〔2022〕35号《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
全文如下:
关于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通告(代拟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以乌鲁木齐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乌鲁木齐机场净空保护区涉及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天山区、达坂城区柴窝堡乡及乌鲁木齐县。
二、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要求
(一)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升空物体活动,如放飞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行为,相关控制要求及具体管理细则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禁止的活动。
(三)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 拟建设项目及布设通讯铁塔,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进行净空审核。
(四)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空飘物防治,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乌鲁木齐天山国际机场邻近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执行。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影响或者危害机场安全的行为。
本通告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