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快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激励资金发挥作用,更好服务四川省重大项目尽早开工形成实物工作量,制定《四川省项目前期工作激励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项目前期工作激励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前期工作涵盖项目立项至开工前的报告编制、咨询、论证、评估、勘察、招标等环节。激励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坚持项目制管理,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

支持对象为21个市(州)及省直部门(单位),根据综合评价和项目审核择优激励,具体名额和标准另行确定。支持范围包括列入各级“十五五”规划、年度省重点及川渝共建重点项目、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拟申报国家资金支持项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优先支持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已开工或完工项目不予支持。单个项目激励资金不超过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最高1000万元。

申报采取属地原则逐级审核报送,资金申报材料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费用估算、推进计划、绩效目标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委托第三方或专家组综合评定,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投资计划经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项目单位须每月通过“项目一张网”填报进展,完成后申请销号。

激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程建设、土地购买、人员经费等与前期工作无关支出,严禁建设楼堂馆所。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监督。资金须在下达后1年内使用完毕,闲置超1年将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令整改、核减收回资金或暂停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置。本办法有效期5年,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四川省项目前期工作激励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项目前期工作激励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谋划到开工前,为推动项目立项、开工建设,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的材料编制,以及与项目前期直接相关的咨询、论证、评估、审查、勘察、招标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激励资金,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省预算内投资,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项目和资金走”原则,实行项目制管理,不以切块方式安排。激励资金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激励对象认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

对21个市(州)根据项目投资等工作综合评价情况,以及申请激励资金项目的审核情况予以激励;综合评价方式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当年项目投资重点工作任务另行确定。对省直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激励。具体激励名额和激励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明确的激励时间段、激励资金总额另行确定。

第五条 激励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要求,对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性、引领性、带动性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省和市(州)“十五五”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重大项目,以及“六张网”规划建设等重大项目。

(二)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和年度川渝共建重点项目名单的新开工项目。

(三)列入年度省加快前期工作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加快前期批次省重点项目)。

(四)拟申报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国家资金和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激励资金优先支持计划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科技创新等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和促进五区协同发展的牵引性项目,以及拟申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项目除外)。激励资金申报时已开工或已完工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激励资金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启动建设后,激励资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对明确了需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省本级及以上项目,获得的激励资金计入省预算内投资应安排额度。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激励资金申报按照属地原则,逐级审核报送。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含省级新区、国家级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拟申请激励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核筛选等工作,向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州)本级拟申请激励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核筛选等工作,并对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进行复核,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省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拟申请激励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核筛选等工作,汇总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项目须为本行业领域项目。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汇总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且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第十条 由需要申请激励资金的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提交资金申报材料,并按照第九条规定逐级审核报送。资金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以及激励资金年度需求、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申请资金拟安排方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三)前期工作总费用估算、筹措及使用情况;

(四)项目开工前需完成的所有前期工作内容和前期工作推进计划,以及当前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申请资金拟用于的前期工作内容;

(五)申请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六)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资金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

(二)前期工作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

(三)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是否已落实;

(四)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是否安排明确;

(五)是否符合申请激励资金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定,专家组由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综合评定重点包括:

(一)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是否合理;

(二)前期工作总费用估算、筹措及使用情况是否合理;

(三)需要综合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对通过综合评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综合评定和征求意见结果,对拟安排激励资金的项目,研究提出激励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履行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的日常监管及其相应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如实填报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激励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完成且激励资金使用完毕后,及时在“项目一张网”中申请销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激励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截留、转移、挤占、挪用激励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土地或资产购买,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以及其他与项目前期工作无关的支出。激励资金不能置换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费用。严禁用于新建、改扩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以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应按照职能职责,对激励资金申请、执行,以及信息更新报送、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履行监管责任,采取实地查看、在线调度、自查自纠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直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激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激励资金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无法推进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提出投资计划调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处理。激励资金应在下达后1年内使用完毕,闲置沉淀超过1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财政厅按程序调整用于支持其他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激励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对激励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和核减、收回激励资金,或暂停申报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或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审计、监察、财政、统计等机关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激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2024〕4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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