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规范全省消防审验工作,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加强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适用范围为省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不适用。办法规定省、市、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建立专家库,加强队伍培训和部门协同机制。在责任义务方面,明确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从业人员负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并分别列出各单位的具体职责。

对特殊建设工程,要求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特殊情形实行专家评审,房建市政工程实行联合审查,其他专业工程实行设计单位互审;消防设计重大变更须重新申请审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投入使用,并支持提前服务、分期验收和联合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和分类管理,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明确重点项目具体情形,规定不同抽查比例,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备案,抽查不合格须停止使用并整改。

全文如下: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及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殊及其他建设工程定义】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各级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或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各种保障,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五条 【审批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消防审验业务,实现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全程网办,因工作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六条 【专家库管理】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包含房建市政和各专业建设工程领域在内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七条 【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审验专业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八条 【部门协同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明确管理信息共享、重大事项会商、联合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线索移送等事项。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相关单位职责】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消防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服从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消防工程完成情况、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情况;消防查验不合格的,不得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负责消防设计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职责】经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有关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意见或报告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许可意见的依据。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报告负责。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所服务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特殊消防设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实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制度,具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联合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托省级施工图审查系统实行“联合审查”,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并联出具审查意见。由施工图审查系统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推送消防技术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实行设计单位互审制,由具备审查能力的专业设计单位审查。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变更】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涉及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消防设施配置等重大消防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单位应依据经重新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目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细化。

第十九条 【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提前服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在消防验收前,按照现场评定的相关要求,对特殊建设工程开展提前技术服务、预评定等技术指导。提前技术服务和预评定反馈意见可以作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分期验收】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其中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满足防火分隔完整、安全疏散独立、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 【联合验收】鼓励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合并的联合验收,优化联合验收办理模式及审批流程。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分类】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第二十五条 【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

1.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10000㎡的宾馆(含无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饭店、商场(含无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市场;

4.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含私人影院)、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含密室逃脱、剧本杀)、桑拿浴室(含足浴店)、网吧(含电竞酒店)、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除上述第1至第6项使用功能以外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不大于40000㎡且高度不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8.中、小型的发电、变配电工程。

9.二类高层住宅;

10.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各类冷库;

1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场所或含有地下、半地下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除重点项目以外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二十七条 【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一般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抽查比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运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如下:

1.重点项目中第1至第6项抽查比例不低于50%;第7至第11项抽查比例不低于30%。

2.一般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

3.以下情形抽查比例为100%:包含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申请分期消防备案的;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被实施处罚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安全形势等综合因素,动态调整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类清单及备案抽查比例。

第二十九条 【抽查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整改完成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备案告知承诺事项存在失实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撤销备案凭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监督管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地市及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质量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归集产品型式检验信息、工程应用质量反馈、信用评价等内容,为市场主体选型提供公共参考服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在消防审验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应用,依托平台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追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可查阅、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衔接机制。

第三十四条 【禁止行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得无故及变相拖延;不得索取财物、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或者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不得将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交由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代行。

第三十五条 【查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分级监管】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执行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既有建筑改造】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因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执行现行标准的部分,其替代方案不得低于现行标准要求的消防安全水平。

第三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修订》(建标〕〔2020〕61号)废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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