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深入推进郑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地价计收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制定《郑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及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范围内已完成低效用地认定并上图入库的项目,确立规划统筹、利益共享、分类指导三项基本原则。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或部分变更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保留划拨方式;符合条件的闲置低效非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进行土地处置、不补缴价款。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无障碍设施、养老托育设施等,不增收土地价款。存量工业、仓储及公用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因城市规划调整被市政交通设施占用导致宗地面积变小而总建筑面积不变的,不视为容积率调整,不补缴价款。低效用地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地价按工业用地确定,弹性年期按年期比值修正。改变土地用途不再收回的,须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自持物业类项目按商业商务市场价与自持系数核算,自持50%系数为0.7,每增10%系数衰减0.04,最低0.5;高端酒店项目按评估价不小于0.5修正系数确定。老旧院落、批发市场整体改造用于文化产业,采用“地随房走”方式,不改变权属条件的免于处置,改变规划条件的完成产权交易后补缴价款。地下空间经营性用途按地表楼面地价分层计收,地下一层20%、二层10%、三层及以下免收;工业仓储及公共用地地下停车设施免收。允许土地使用权提前续期,补缴价款为续期后评估价减现状评估价;已到期续期的以原到期日为基准日全额补缴。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首付不低于50%,余款24个月内付清并计分期利息。

全文如下:

郑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地价计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郑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地价计收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市更新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范围内,已完成低效用地认定并上图入库(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并录入国土调查云系统)的项目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在地价计收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低效用地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划统筹原则,强化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统筹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划和实施全过程,有序推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统筹兼顾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利益,合理确定地价。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类别,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办法,实施分类处置。

第四条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按原土地用途接续开发或更新改造已无必要、原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未明确改变土地用途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相关约定,且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规划变更(或部分变更)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鼓励符合条件的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进行土地处置,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五条  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利用老旧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增设必要的楼梯风道、无障碍设施、电梯、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建设养老、托育等设施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条  存量工业、仓储、公用设施用地及非经营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发生权属转移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用于增加工业、仓储建筑面积的,暂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进行土地处置,依据已批控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出让土地被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或轨道交通线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占用,致使宗地使用权面积变小,原总建筑面积不变,且不违背出让合同约定的,不视为容积率调整,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八条  存量低效用地依据规划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时,新型产业用地地价按普通出让条件下工业用地确定。申请按弹性年期方式处置的(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时,新设定新型产业用地年期小于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评估价格按照弹性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比值进行修正后确定。

第九条  低效用地依据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不再收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的除外),按程序办理土地处置手续,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在不低于基准地价前提下,改变用途用于自持物业的企业总部、金融、科技研发等类别项目的,用途变更部分按照商业商务市场价和物业自持系数综合核算,物业自持比例50%的,系数0.7;自持比例每增加10%,系数衰减0.04,最低不小于0.5。改变用途用于高端酒店类项目的,地价评估时增加收益还原法,按照评估价格不小于0.5的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

第十条  对老旧院落、批发市场等土地使用权已经分摊的低效用地进行整体改造,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改造实施主体可与实施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平等协商,采用“地随房走”方式实施再开发。

整体改造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期限的,不进行土地处置,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变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约定内容的(商品住宅用地除外),完成全部房屋不动产权交易和不动产权转移手续后,依据实施主体申请,按程序办理土地处置手续,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土地价款按相应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  低效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价款按以下方式计收:

(一)对已办理地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地产项目,依据规划由同一建设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用于经营性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与地下规划功能用途、建筑面积、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等同等条件的地表建设用地评估市场楼面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各层建筑面积地价评估时不计入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下一层按照地表建设用地市场楼面地价的20%和相应建筑面积计算;地下二层按照地表建设用地市场楼面地价的10%和相应建筑面积计算;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出让价款。

(二)工业、仓储用地项目结建地下空间用于建设停车库或产业配套的,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三)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第十二条  在权属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提前续期(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原则上不大于10年),剩余年期加续期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期,以资源规划部门委托评估时点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价款=续期后相应年期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已经到期的低效用地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判、准予续期的,以原土地使用权到期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价款=续期后相应年期宗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经集体决策后确定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年期起算时间为原土地使用权到期时间。

第十三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土地处置,经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比例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签订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付清,并计分期利息。分期利息按照支付首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市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版办法执行;如国家和省后续出台相关政策,按上位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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