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自然资规发〔2026〕3号。
本办法规范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适用于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并由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科技创新研究活动,涵盖关键技术研发、科技应用示范和软科学研究。项目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程序规范、权责明确、注重绩效、全程监管的原则。项目立项须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经费预算审查、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后签订合同书,并设首席专家负责总体设计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开展中期评估,重大事项变更须报省厅审核同意。项目完成后须经经费审计并提交验收材料,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并对未达目标、弄虚作假、资金违规等情形明确不予通过。
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专账核算和预算管理,直接费用可由首席专家自主调剂,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继续用于科研支出,未实施或终止项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退回。项目成果资料须在验收后30日内归档汇交,知识产权管理依法执行,发表成果须注明项目资助及编号。省厅与承担单位共同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并实行绩效考评、信用档案制度,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安排依据。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全文如下:
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苏自然资发〔2025〕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立项,省级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开展的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研究活动,包括关键技术研发、科技应用示范和软科学研究等。
第三条 省内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企业等均可申报,鼓励省部级(含)以上的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牵头申报。
第四条 项目立项、实施及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程序规范、权责明确,注重绩效、全程监管”原则。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立项,负责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项目成果归档登记、应用推广。
第六条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省属及以上除外)项目的申报推荐、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协助中期评估、验收等,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管理等负主体责任,负责落实项目研究人员、配套经费及其它保障措施,推进项目实施并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接受并配合完成项目中期评估、决算审计、验收和成果汇交,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和领域、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
第九条 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所在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上报,省属及以上单位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期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申报的,应同时编制经费总预算和各单位经费预算,原则上牵头申报单位预算费用不得低于总预算的60%;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的主要任务,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甄选,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研究内容是否与往年重复、是否有明确的研究成果、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一般通过线下会议答辩方式集中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线上评审或函评。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经费预算审查。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拟定项目立项安排方案,报经厅集体研究决策,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项目立项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省自然资源厅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论证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设置首席专家并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组织管理、技术指导、经费使用、成果集成、示范应用、绩效评价等。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中期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实施方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首席专家变更、研究内容调整、技术方案变动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须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资金使用、经济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在报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提出验收申请。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限到期前1个月,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延迟验收申请,详细说明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明确完成时间,申请延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原则上专家总数为3人以上单数)开展。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五)项目中期评估意见;
(六)专项经费财务决算报表;
(七)第三方出具的资金审计报告;
(八)绩效目标自评价报告;
(九)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检测报告、测试化验报告、查新报告、专利、论文、软件系统、应用证明、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没有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目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配套资金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由其根据承担任务情况拨付其他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可适用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承诺配套资金的须足额到位。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分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绩效费编制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其中,间接费用预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首席专家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从严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补助的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对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补助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项目未实施而撤销的,项目补助资金全额退回;
(二)对项目实施后终止的,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经第三方审计并按规定报请审查后,将剩余补助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通过后30日内完成项目成果资料归档工作,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原始数据资料、图件、系统、研究报告等成果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并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知识产权管理按照《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依托项目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撰写资政报告等均应注明“江苏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资助”及其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效果采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等在项目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后续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依据。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按《江苏省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