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海南省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地占补平衡行为,保障海南省林业局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制定《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永久占用林地的补划行为,确保林地面积不低于保有量指标、生态功能不降低。林地占补平衡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持续利用原则,分为本地占补和异地占补两类,原则上在本市县实施,确因占用面积过大无法完成的可按程序跨区域落实。补划林地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优先从林草补充空间中选取生态敏感脆弱、集中连片地块,暂不符合条件的须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程序包括现场核实、公示确认、编制方案、批准实施和落地上图。异地占补原则上实行有偿占补,费用由相关市县政府协商确定。各市县应结合国土绿化计划逐步储备可补划林地资源。省级部门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林地保有量等成效纳入林长制考核;未及时完成占补平衡导致林地面积低于指标的市县,将暂停部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市县政府须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
全文如下: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修订)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为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林地占补平衡行为,保障本省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森林覆盖率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林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林地时,市县人民政府须履行补划林地义务,确保林地面积大于等于林地保有量指标。
第三条【原则】 林地占补平衡要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分类】 林地占补平衡包括:
(一)本地占补。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异地占补。确因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面积极大,难以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可按程序跨行政区域落实林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要求】 补划林地要与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原则上应在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中划定的林草补充空间中选取,选取的地块应符合林地区划条件,优先选取生态敏感脆弱区域、集中连片的地块,确保林地质量不降低。暂不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必须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后方可作为补划林地。
鼓励各市县结合年度建设项目预计使用林地情况先补后占。
永久占用林地属于国家权限的,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补;省级权限的,可实行一事一补,也可按市县永久占用林地情况统筹编制林地占补平衡方案。
涉及飞地政策的,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协商。
第六条【实施主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
第七条【程序】 林地占补平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现场核实。由补划林地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拟补划林地情况,确认是否符合补划要求,并征求补划林地所在的区或乡镇政府意见。
(二)公示确认。经现地核实程序确认的拟补划林地地块,应在所在的自然村、村委会、农场、国有林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
(三)编制方案。本地占补的,由本市县林业主管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市县级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市县级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包括永久占用林地有关情况,补划林地的位置、面积、现状、权属、在有关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区或乡镇政府意见、公示情况以及补划后拟确定的林地保护等级等重要因素,并附相关图件及矢量数据。
异地占补的,由提出异地补划林地需求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异地林地占补平衡方案》,拟补划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异地林地占补平衡方案》除包含市县级方案要求的内容外,还需对占补补偿情况和双方市县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指标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异地补划林地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四)批准实施。《市县级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报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异地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由提出异地补划林地需求的市县人民政府报省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落地上图。《市县级林地占补平衡方案》或《异地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经同意实施后,由省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关市县林地数据库作相应调整,完成落地上图。
第八条【异地占补特别要求】 实施异地占补的,原则上为有偿占补。具体有偿占补费用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协商确定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协商不成的,由省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九条【补划林地储备】 市县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市县林草补充空间中暂不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结合国土绿化工作计划,逐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
在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应继续挖掘已退建可还林的建设用地,可复绿的25度以上坡耕地,可退塘还林的水产养殖塘,可恢复植被的废弃工矿、村庄等作为林草补充空间的储备,按国家、省统一部署纳入专项规划。
第十条【总结评估】 市县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前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汇报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和林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情况并抄送省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省林业主管部门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各市县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一条【考核】 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等林地占补平衡成效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其中,经批准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的市县,当年林地保有量按照批准后的异地占补平衡成果进行考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指标3年内可保持不变,3年后按照异地占补平衡成果相应调整指标。
经省级年度评估,因未及时开展林地占补平衡导致市县林地面积低于市县林地保有量指标的,在补划林地至满足林地保有量指标前,将暂停该市县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民生、国防军事等类型以外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审核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监管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林地占补平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