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规则旨在规范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网上交易指实施主体通过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挂牌或拍卖方式供应土地、矿产、海域、森林、草原、湿地、水等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标的,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核、竞价、成交确认及结果公示等程序。组合标的须纳入省自然资源超市展示后方可交易,实施主体办理项目登记,省土地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交易公告以单宗标的发布,同步推送至省自然资源超市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容涵盖标的详细信息、竞买资格、起始价、保证金等,挂牌报价或拍卖竞价起始日前至少20个自然日发布公告。设有底价的须在交易结束前保密,并在竞价开始前30分钟内录入系统。竞买人实行数字认证制度,可单独或组合使用现金转账、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审核通过后获得竞买资格。不含矿产资源的标的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竞价,含矿产资源的按矿业权交易规则执行。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加价幅度整数倍且不高于30倍。成交后竞得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实施主体随后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含矿业权的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各门类主管部门对交易信息真实性负责,未竞得人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应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办法或交易规则。
全文如下:
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琼府〔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活动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实施主体)通过海南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挂牌、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矿产、海域、森林、草原、湿地、水等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标的的行为。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核、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核、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网上挂牌、网上拍卖等方式供应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标的的(除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海域使用权等交易外),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竞买人)均可申请参与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交易的监督管理。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服务。
交易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网上交易监督和业务指导,维护好市场秩序。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标的应当纳入省自然资源超市展示,方可实施网上交易。
第七条 实施主体应当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登记。省土地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实施主体提交项目登记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进场交易条件、提交资料齐全的,省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予以登记;不符合进场交易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省土地交易中心应当退件并一次性告知理由或补正内容。
实施主体自登记之日起超过30日未发布交易公告的,该次登记失效,需重新办理登记。
第八条 交易公告应当以单宗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标的进行发布,公告内容、发布渠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则的要求。交易公告同步推送至省自然资源超市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渠道发布的交易公告应当保持时间同步、内容一致。
第九条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和交易平台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标的的详细信息(位置、面积、用途等)、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和供应要求等;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四)供应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起始价、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六)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七)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和期限;
(八)风险提示及限制条款;
(九)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报价、拍卖竞价起始日前20个自然日发布。挂牌报价时间应当设定不少于10个自然日。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应当设定在挂牌报价、拍卖竞价起始日前2个工作日。
涉及矿业权出让的,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报价、拍卖竞价起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挂牌报价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设有底价的,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实施主体应当在挂牌报价、拍卖竞价开始前30分钟内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交易活动。网上交易是否设有底价,应当在交易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 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制度。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任何行为,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竞买申请时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按要求填报信息、提交竞买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规则、须知、供应要求、现状等无异议,并接受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竞买多宗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标的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四条 交易文件和公告未要求交纳保证金的,竞买申请文件审核通过后,由网上交易系统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获得竞买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审核结果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告知竞买人。
交易文件和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保证金方能获得竞买资格。保证金可采用现金转账、银行保函(含电子保函、纸质保函)或者两者组合方式交纳。
第四章 挂牌报价、竞价和拍卖竞价
第十五条 土地、海域、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标的(注:不包括矿产资源)的挂牌报价、竞价和拍卖竞价规则,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标的的挂牌报价、竞价和拍卖竞价规则,按照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挂牌报价、竞价和拍卖竞价以增价方式进行,增价应当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且不得高于30倍,可以连续或多次报价。
第十七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活动结束,以挂牌报价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在挂牌报价阶段内所有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均可参与限时竞价,未报价或没有有效报价的竞买人不得参与限时竞价。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报价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第五章 成交确认和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网上拍卖确认竞价结果后,网上交易系统向最终报价的竞买人发送《竞价结果通知书》。竞得人应当按照《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或相关权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九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或相关权利人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将公示文件上传网上交易系统并同步在相关渠道发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
出让的资产组合包包含矿业权的,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竞得人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实施主体或相关权利人、相应部门签订配置合同和监管协议。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依职责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谁提供、谁审查”的原则,做好交易信息的审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或者开具的银行保函,在按合同要求缴纳相关款项后,凭缴款凭证、合同等办理退还保证金或申请撤销银行保函。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或开具的银行保函,应当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或办理撤销。
涉及保证金转为定金、出让金(租金)的,按照相应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办法或交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的时间,除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保证金缴纳涉及使用银行保函的,参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办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所涉及的土地、矿产、海域、森林、草原、湿地、水等交易,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应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办法或交易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