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规范全市城市房屋安全资金管理工作,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全面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规范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保险及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处置等,分为公共资金和个人资金两类,实行分类管理。公共资金遵循取之于房、用之于房、政府引导、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原则,以财政资金为主,统筹整合涉房领域各类专项资金,拓宽财政资金归集和预算专项列支等稳定保障渠道。个人资金即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引导未开户或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补建账户、续交资金,并探索提取住房公积金、盘活小区公共收益等补充路径。公共资金列支范围涵盖房屋安全体检、质量安全保险、隐患应急处置、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等,可按区县实际与项目用途申请拨付,专款专用。个人资金使用遵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经法定比例业主表决同意后可用于投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类合规保险。监督管理方面,严格落实财政部门预算申报、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全链条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恶意骗取、套用、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文如下: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规范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是指保障既有房屋安全正常使用,专项用于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保险、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处置等资金,包括公共资金和个人资金。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按照公共资金和个人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公共资金遵循“取之于房、用之于房”“政府引导、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个人资金即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公共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统筹整合涉房领域各类专项资金,依法依规拓宽财政资金归集、预算专项列支等稳定保障渠道,丰富多元化资金保障路径。

第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个人资金即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管理规定,探索优化高效便民使用效能。

第六条 严格落实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引导尚未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业主分户账面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补建账户、续交维修资金。积极探索多渠道资金补充路径,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盘活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房屋安全公共资金列支范围包含房屋安全体检、质量安全保险、隐患应急处置、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等房屋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市级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可根据各区(县)实际与项目用途,按流程申请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个人资金的使用遵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相关规定实施。在保障资金使用需求与资金安全基础上,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用于投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类合规保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严格落实财政部门既定监管职责,规范实施预算申报、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全链条管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单位或个人恶意骗取、套用、挤占、挪用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结合政策更新与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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