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提升长沙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水平,印发《长沙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6〕19号。

本办法规范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体现传统格局和风貌的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含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保护优先、共治共享原则,维护真实性、完整性与生活延续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

管理机制上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统筹,区县(市)政府具体负责,并明确市人居环境、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旅广电、城管等部门职责分工。区县(市)确定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引进第三方参与管理,支持社会力量监督。

保护管理要求落实保护规划,保持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开展保护提升项目须编制整体方案并经专家审查。禁止大拆大建,确需拆除须评估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建设工程应避让历史建筑,确需修缮或改变结构须依法报批。户外广告、招牌须与风貌协调。消防设施按标准设置,确有困难须制订防火保障方案

经营管控方面,业态以传承历史文化、发展本地特色为主,促进文旅融合。坚持以用促保,利用历史建筑作为公共文化设施,鼓励产权人通过功能置换、租赁、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活化利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实践。明确禁止生产储存危险品、损坏消防设施、堆放物料搭建设施、刻划涂污历史建筑、设置破坏风貌广告等行为。食品餐饮经营须遵守安全与排放标准,影视摄制、大型活动须制订保护方案并办理手续。

全文如下:

长沙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应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保护优先、共治共享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真实性、维持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保持城市文脉与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直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分工如下:

市人居环境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修缮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建筑(历史建筑)的申报、认定和参与相关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履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责任。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以及依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指导监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利用及考古工作,依法审批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和涉及文物保护的其他建设工程;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完善旅游配套,开展文旅宣传推广和特色文旅活动,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品质提升。

市城管局负责对历史文化街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道路维护、绿化维护、户外广告、燃气设施等实行网格化管理、监督和巡查;指导、监督历史文化街区夜景亮化和功能照明工程建设。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国资、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民宗等其他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与巡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引进第三方物业公司、服务单位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日常管理。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第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和推动各方社会力量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落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在开展保护提升项目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街区整体建设方案和规划设计,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大拆大建,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依法依规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尽可能实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且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依法依规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依法依规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依法依规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需依法依规由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四章 经营管控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经营业态以有利于传承历史文化、发展本地特色为主,结合实际开展文化展示、休闲体验等活动,促进文旅融合,推动湖湘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十八条 坚持以用促保,利用具备条件的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

第十九条 鼓励历史建筑的产权人通过合理功能置换、租赁经营、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引导社会力量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投资、捐助、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活化利用实践工作。

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发生下列情形:

(一)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牌;

(五)设置破坏或影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户外广告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油烟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地点和许可范围内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应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人居环境局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评估机制,依法开展抽查检查。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评估结果,市、区县(市)两级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日常管理、业态运营开展监督,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消防安防、智能巡查、数据监测等智慧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开展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历史建筑保护规定的行为等,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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