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防范消防安全隐患,起草了《晋中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加强晋中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活动。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到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小区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未按要求配建不得通过规划核实。能源部门协调供电保障及用电报装服务。发展改革部门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合表用户电价,引导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等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组织火灾调查,开展宣传演练,并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充电服务违法、电梯未装监控及非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车等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和设施维护,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推进既有小区增设充电设施。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公安部门协同消防监督及火灾调查。

全文如下:

晋中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现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有停放场所,有充电设施,有管控措施,有应急处置。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配建,在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需求,规划方案审查中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保障业主停放充电需求;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能源部门负责协调供电企业保障直供电住宅小区电网配套建设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处罚;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演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鼓励在住宅小区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充电服务违法行为、楼宇电梯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改装、销售非标电动车、劣质蓄电池、充电器行为;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鼓励在住宅小区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和应急演练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常态化开展充电设施、场所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持续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鼓励在住宅小区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牵头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等工作,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结合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督促辖区居民住宅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构及责任人;督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规范无物业、无主管单位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统筹推进辖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妥善协调解决场地落实、群众纠纷等难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对上报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楼入户停放等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隐患线索,及时联动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持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下,就本辖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完善村居防火安全公约,常态化协助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电动自行车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停放、规范充电要求及禁停禁充规定、火灾防范知识。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隐患劝阻、日常管控等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居民相关意见诉求;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三)履行无物业服务且无业委会、物管会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管控责任,及时劝阻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楼道停放、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违规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属地乡镇(街道)、消防救援等部门处置。

(四)指导、推动住宅小区规范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健全小区自治管理体系;对无物业服务、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牵头健全小区自治管理制度,实现电动自行车安全自主管理、常态管控。

(五)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助做好设施选址、民意征集、现场协调等工作,做好政策宣讲和群矛盾疏导工作,保障民生设施顺利落地实施。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就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修订小区管理规约,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则、禁止行为、整改要求;

(二)组织业主共同表决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方案、运营服务商选择、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巡查、隐患劝阻、设施维护、宣传警示等工作;

(四)参与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选址、方案审查和现场验收;

(五)受理业主相关投诉,协商处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纠纷;

(六)依据小区管理规约,对多次拒不整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业主,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采取小区内部公示等自治约束措施,并同步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日常巡查制度、应急处置预案,规范留存巡查记录、劝阻告知凭证;

(二)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后,合理划设集中停放充电区域,规范设置禁停警示标识、引导标识;

(三)配齐、管好充电区域消防器材,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合同进行维护、检修,保障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确保发生火情时能够有效开展初期扑救;协助推动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四)维护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定期清理长期占用充电区域的“僵尸车”、挤占充电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加快充电区域周转频次,提升使用效率;

(五)发现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劝阻制止,告知相关居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危险后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做好影像取证;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利用公告栏、单元大厅、业主微信群开展安全警示宣传;

(七)发生火情第一时间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初期火灾处置;

(八)不得放任、默许各类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不得阻挠集中充电设施建设。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无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本条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本条规定。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筹等多种模式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充电设施,提倡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主运营降低服务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指定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单位。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具备充满自停、过载、短路、漏电、高温保护功能;

(二)建立设施巡检、维修保养台账,故障设备立即停用并设置警示标志,限期修复;

(三)收费标准、电费及服务费分项公示,保障业主知情权,不得强制预充值;

(四)落实充电棚防火管理,及时清理周边易燃杂物,接到安全隐患通知及时处置电气风险。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遵守充电安全规定,履行用电安全义务。禁止在住宅小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未按要求敷设电气线路,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整车、电气线路,使用不合格蓄电池、充电器;

(五)在集中充电区域堆放纸箱、织物等易燃可燃物。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非标充电桩售卖安装、收费不透明、强制充值、价格违规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列入行业失信负面清单,限制新项目招投标,责令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违规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山西省消防条例》处以罚款;属于高层民用建筑内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过失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失火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 2026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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