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水运建设项目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水运建设项目统计数据直报和穿透式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河南省水运建设项目穿透式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水运建设项目穿透式统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全省水运建设项目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适用范围涵盖内河港口、航道、航运枢纽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统计填报、审核与监督检查。办法建立数据直报机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立项次月起,通过专属账号按月直报投资和形象进度等报表。同时建立穿透式监管机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行业管理和数据审核,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审核与汇总,利用行政记录、形象进度和财务凭证等手段进行直接监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责任主体按权限履行核查职责。数据填报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实行月报制,1至11月月报月底前完成,12月月报次年1月5日前完成,建设单位需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数据来源一致。数据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和省责任主体两日内完成审核并跟踪异常数据整改,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次月1日前完成初审,省交通运输厅次月2日前报部。各级审核单位需建立质量审核台账,强化逻辑性、趋势性和匹配性审核。监督检查要求市县级主管部门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省级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数据质量、基础资料管理、责任落实及防范统计造假等情况,杜绝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办法明确了各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了从源头到上报的全链条质量责任体系。
全文如下:
河南省水运建设项目穿透式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水运建设项目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推进水运项目建设、强化行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以及《河南省内河航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统计工作的数据填报、数据审核、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运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内河港口、内河航道(航标)、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其他水运建设项目以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项目。
第四条 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统计数据直报机制。水运建设项目立项后,次月起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专属账号每月直报项目投资、形象进度等报表。
第五条 建立水运建设项目统计数据穿透式监管机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项目统计的行业管理和数据审核工作,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具体业务工作,负责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结合行政记录、形象进度、财务凭证等方式,强化对项目报送数据的直接监管。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政府依法确定的负责四级及以上航道和港口投资、建设、运营、养护、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省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承担统计数据核查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落实统计各项工作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保障水运建设项目统计工作经费。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水运建设项目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省责任主体、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水运建设项目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内部统计责任体系。
第二章 数据填报
第八条 水运建设项目统计数据填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批复的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关于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统计系统”进行数据直报。
第十条 水运建设项目统计实行月报制度,统计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末,1-11月月报于月底前完成数据填报,12月月报于次年1月5日前完成数据填报。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确保报送数据与原始台账、业务单据、财务凭证相一致。省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管理,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填报人员应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具体要求,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数据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审核单位应当通过现场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利用视频监控、相关数据比对核查、综合数据校验等手段,加强项目形象进度、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凭证数据的逻辑性、趋势性和匹配性审核,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责任主体应当在两日内完成统计数据审核,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省水运事业发展中心对全省水运建设项目统计数据进行初审,1-11月月报于次月1日前、12月月报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核,1-11月月报于次月2日前、12月月报于次年1月15日前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数据报送时间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审核单位应当建立数据质量审核台账,做好审核过程、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的记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审核单位应当加强水运建设项目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厅不定期组织随机抽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统计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统计人员配备、培训及业务能力情况;
(三)统计数据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统计数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基础资料管理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六)统计数据分析与成果应用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责任主体、各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杜绝迟报、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对相关统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