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4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提升管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管线涵盖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综合管廊等类别,不包括军事专用及用地红线内自用管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安全优先、统筹建设、智慧运行等原则。规划方面,要求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明确布局、规模与安全间距,新区及改造区域应同步规划综合管廊。建设方面,实行道路与管线同步建设,严格限制重复开挖,施工前须取得现状资料、放线验线并办理许可,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参建各方须履行相应安全职责,紧急抢修后需及时测量更新信息并恢复路面。运行维护方面,权属单位负责日常巡护、隐患整改与应急管理,明确废弃管线处置流程,并对燃气、供水、排水等老旧管网提出强制改造标准。信息管理方面,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定期开展普查与补测,推进三维可视与智能监测,强化管线运行的全过程智慧化监管。

全文如下:

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管线的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包括建设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污水和再生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电力、石油、综合管廊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管线类型的具体界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但军事专用管线,地下国防通讯管线的地下管线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与市、县已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准;地方性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安全为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约资源、绿色发展、动态监管、信息共享、智慧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道路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保障地下管线建设改造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应当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协调地下管网建设改造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水务、广播电视、能源、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统称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产权范围内地下管线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应急抢险和管线信息录入及定期更新,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第八条【信息共享】加强管线管理相关许可、监管、执法信息的归集和应用,与省大数据总枢纽实现总对总共享,为实现管线全过程、全覆盖管理提供支撑。

第九条【研发应用】推进城市信息模型、数字孪生、智能感知等新技术在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管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管线工程各参与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管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和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条【社会参与】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融资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入廊管线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管线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各类地下管线的布局方案、管径、位置、规模、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内容,并对各类管线空间布置和规划时序安排进行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防洪工程、人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控。

第十二条【编制要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在满足有关法规标准基础上,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管线工程需要跨越、穿越道路、轨道交通、铁路、人防设施、河道、航道、绿地、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木保护等要求的,管线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110kV及以上等级高压线缆、原水管道、综合管廊以及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必须严格控制安全间距,长输燃气管道必须避开军事禁区、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河港码头等区域;

(三)城市地下管线应根据道路规划横断面优先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种植非深根植物的绿化带下面或采取承压保护措施后布置在机动车道下面;

(四)与现状管线相互衔接,并预留架空线路下地敷设路由;

(五)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城市更新片区、老旧小区连片改造、新建或改造城市主干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步规划地下综合管廊;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适宜入廊的既有地下管线应当逐步迁移至综合管廊。

第十三条【规划地下管线交叉的规划处理】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四)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 

(五)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第十四条【现状资料】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向城建档案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管理部门取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确认,以查明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将探测查明的该范围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管理部门。

施工影响范围内尚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将探测查明的该范围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管理部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储备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并组织联合论证,确保道路与地下管线廊道工程同步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敷设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开展地下管线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及建设计划等,编制地下管线综合建设方案,函告相关社区、厂区等沿线辖区单位。道路工程应当按规划预埋横穿道路管道、预留支管及接口,支管、接口预留至道路规划红线1米以外。

第十六条【管线迁改】需要迁改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对既有架空线实施入地、迁移的,由建设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双方协商确定迁改方案并明确迁改责任分工、施工时间安排及安全保障措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确因特殊原因地下管线工程不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供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有偿使用。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挖掘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一)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

(二)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且能满足敷设管线需要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四)已经建设综合管廊并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

(六)未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

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限定开挖范围、时间及恢复标准。

第十八条【放线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放线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备案许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备案或许可手续,申请施工许可应包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与道路、轨道交通、人民防空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申请办理施工备案或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既有城市道路、公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涉及地下管线安全、消防安全、防洪防汛安全、轨道交通保护、树(林)木保护、历史文物保护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保护协议】属于下列建设项目且埋设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确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施工现场标注管线位置,并与其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范围及应急处置方案,并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费用与保护措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道路、轨道交通、人防、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

(二)包含开挖、钻探、爆破、桩基施工等可能影响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的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管道敷设或其他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单位职责】地下管线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向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有关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制定管线的保护措施及更新改造方案。

(二)施工单位职责: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道路设施、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位置、属性与规划资料不符的,应立即暂停施工,并报告相关部门核实。

(三)勘察单位职责: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应落实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勘探时破坏地下基础设施。

(四)设计单位职责: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及勘察文件,结合实地情况制定管线综合方案,明确重要管线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图设计交底中纳入迁改路由等相关要求。

(五)监理单位职责:对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理,审查安全保护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六)其他职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地下管线建设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紧急抢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损坏地下管线情况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态,并依法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管线权属单位在发现或接到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抢修,同时应当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抢修结束后,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城市道路、公路的原有技术标准修复路面,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抢修结束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等属性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该在覆土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时对其进行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窨井建设】窨井盖生产、安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定期对窨井盖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能。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备防盗、防滑、防坠落、防位移、防沉降、防震响功能;

(二)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其他类型井深超过1.2米的窨井也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满足防腐蚀、抗老化、承载200公斤以上重量等要求;

(三)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如电力、电信、联通、移动、广电、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等,多家合用需标明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承载等级、执行标准等信息,严禁错盖;

(四)停车位的划分应当避让窨井盖;无法避让的,应当更换为符合承重等级的窨井盖;

(五)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立窨井盖信息化档案,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管线验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或重要节点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在管线投入使用前开展惯性定位测量,绘制地下管线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进行查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对于符合的,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对于不符合或未经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数据交互格式和标准,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到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60日内完成审核校验,并将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录入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运行主体及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维护职责:

(一)落实年度安全运行维护经费;

(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

(四)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建立巡护维护记录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运行维护报告;

(五)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自身消除隐患确有困难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工程施工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七)及时发现和处理窨井盖缺损、沉陷、凸起、响动等问题;

(八)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九)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对于管线信息准确性负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或者未经批准改变管线用途;

(二)损坏、拆卸、穿凿、堵塞、占用、盗窃、挪移地下管线、窨井盖及相关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擅自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向地下管线、雨水箅子、窨井内倾倒建筑泥浆、污水、垃圾、渣土、杂物、油脂等废弃物;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擅自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互相混接,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应急处置】地下管线发生严重故障或者出现安全紧急状况时,管线权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事件信息,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如先期处置不能消除危害、控制事态发展的,应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区域性或跨部门应急预案。事件处置完毕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上报事件处置的完整报告。

市、县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编制本行业、本单位管线应急处置预案,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废弃管线】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时,应当封填管道和检查井并向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管理部门报备废弃信息,有条件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代为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拆除或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权属单位应将废弃部分管线的起止坐标点及管线种类、管径、路由等信息在拆除或废弃后六个月内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权属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公告,公告结束仍无法确认权属的,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老旧改造】市、县级人民政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明确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计划,建立项目清单,加强项目储备,指导管线权属单位开展老旧管网评估和改造并建立改造项目优先级评估机制,确保重点改造项目优先实施。以下情形应当进行改造:

(一)燃气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被建(构)筑物占压等存在安全风险,且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

(二)供水管道: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存在明显腐蚀、严重漏损等情况的管道;

(三)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瓦片管、陶土管、砌石排水沟渠等,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需要改造的地下管道。

第三十条【综合管廊运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巡查、养护和维修,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并配合和协助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开展巡查、养护和维修。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入廊管线安全运行。


第五章 信息与智慧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平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建立并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住建厅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收集标准规范,并将管线规划、管线普查、补测补绘、竣工测量等数据录入信息平台。

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本专业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系统接入、实时交互,将新建、改造、报废、探测等地下管线数据及时进行同步更新和共享。

各类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使用密码、信息安全等技术进行保障。

第三十二条【管线普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摸清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建立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并对相关工作予以保障。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对历史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补测补绘成果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因施工或维护导致管线位置、路径等发生变化的,或者迁移、变更、废弃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管线信息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录入本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管线信息,或报送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管线权属单位报送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本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成果档案。

第三十三条【管线查阅】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机构提供公益性查询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阅地下管线相关档案、信息,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智能监测】市级人民政府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数字化手段,对本地“三高”(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供水、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进行安全监测,实时采集并动态监控压力、流量、泄漏浓度、液位等关键运行参数,掌握地下管线运行状态,结合所在道路的浅部隐患检测、监测资料,实现风险评估、综合预警,保护管线安全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智能监测范围逐步扩展至全域。

第三十五条【管线会签】鼓励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搭建管线会签系统,实现建设范围内管线统计查询、开挖分析等功能并通过在线会签系统提高审批效率,减少施工风险,建立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信息沟通渠道,防范施工破坏管线事故。

第三十六条【三维可视】推进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与实景三维、城市信息模型(CIM)、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生命线监管系统深度融合,推广地下管线CIM+应用,实现管线数据三维展示、BIM模型动态加载、IOT数据实时接入,建立地下管网三维可视“一张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适用】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非市政公用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兜底条款】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相关条款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修订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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