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南省公路路产保护规定》湘交路网规〔2026〕5号。
本规定旨在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国有资产及相关方合法权益。规定适用于省内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县乡村道可参照执行。路产保护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实施原则,注重积极防控与社会参与。职责分工上,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工作,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政策拟订、指导监督等。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市县公路行业发展机构承担路产档案管理、巡查、路产有偿使用及协助执法等职责。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强制,查处违法行为并协助追缴赔补偿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所辖路段路产管理、巡查、有偿使用及协助审批执法。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建立协作机制。
全文如下:
湖南省公路路产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国有资产以及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路产管理效能,提升公路通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包含高速公路在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可参照执行,纳入统计年报的村道的路产保护,参照本规定有关原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路产保护,是指对公路依法实施管理的主体,开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有关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公路路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实施的原则,坚持以路产完好为目的,以积极防控为手段,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路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及公路路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参与拟订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三)协助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评估公路路产保护工作;
(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路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路路产保护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及公路路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指导辖区内公路行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路产保护工作或依职责承担本单位管养公路路产保护工作;
(三)协调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路产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县公路行业发展机构依据职责承担本单位管养公路路产保护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及公路路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建立和管理路产档案;
(三)开展路产巡查;
(四)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普通公路路产有偿使用管理,追缴路产损失赔偿费和占(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
(五)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涉及公路路产的行政审批工作;
(六)协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涉及公路路产的执法工作;
(七)承办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路产保护工作;
(八)市级公路行业发展机构可对辖区内的县市区公路行业发展机构开展上述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依法开展路产保护有关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及公路路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开展路政巡查;
(三)负责查处侵占、损坏路产违法行为;
(四)协助公路行业发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法开展公路赔(补)偿费的追缴工作;
(五)承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路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据职责承担所管辖高速公路路产管理和养护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及公路路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
(二)建立和管理路产档案;
(三)开展路产巡查。检查路产完好情况,发现破坏、损坏以及占用、挖掘、污染等违法线索的,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检举和报告;
(四)开展高速公路路产有偿使用管理,收取路产损失赔偿费和占(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
(五)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涉及高速公路的行政审批工作;
(六)协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涉及高速公路路产保护的路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辖区内的公路行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协作机制,互联互通,密切协作,保障公路路产完好,确保公路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章 路产档案
第十二条 路产档案按照“谁管养、谁建档”的原则实施,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行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加强公路路产档案管理。路产档案资料的收集、编制、整理、归档、组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路产档案作为公路项目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应归并到所属公路项目中统一管理和使用。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公路事务中心制定统一的路产档案模板。数字化路产档案模板与路产档案登记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完成建设、养护、修护或路产权属变更的,应进行路产登记,并对路产登记资料进行归档管理。路产登记应全面采集和管理资产的空间几何信息、静态属性信息和动态状态信息,构建唯一的路产数字身份。产权不明晰的,可暂缓登记,待确权后应及时补登。
路产登记资料包括公路建设征用或划拨的征地拆迁资料、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施工图及变更、竣工图、交工验收报告等。经修复养护或专项养护的,应对路产登记资料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省级依规建设并部署全省统一的公路路产数字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省级路产云平台”),作为全省公路路产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统一门户。省级路产云平台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失泄密风险隐患,确保数据安全。
在省级路产云平台建成后,全省各级路段管理机构必须通过省级路产云平台开展路产登记、变更、核销等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与合规性。平台应具备全流程数字化、全要素结构化、全业务协同化管理功能,支撑路产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并为各级管理单位提供标准化的数据接口服务。
第十五条 公路路产档案应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属于登记范围的非公路设施登记表,路产数字地图、示意图等。路产档案应以省级路产云平台中的电子数据为准,纸质档案为补充。对涉及国防敏感信息的重要桥梁、隧道等公路项目档案资料,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已建成使用的公路,公路行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逐步建立公路路产档案;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在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归集后移交公路行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由公路行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或完善路产档案。路产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规定,新建公路应及时移交公路用地等相关权属证明;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权属证明。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公路行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留存相关影像等资料,做好现状登记。
第四章 路产保护巡查
第十六条 路产保护巡查的范围是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组织路段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联合巡查工作机制,合力提升路产保护效能。
路段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条件,密切协作,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在汛期、抗冰保畅等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夜间巡查。建立健全路产与养护综合巡查机制,逐步建立现场巡查与监控视频巡查相结合的路产保护巡查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路产巡查人员应规范巡查记录,发现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污染等危及路产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留存证据线索,并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违法线索;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报后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形成发现、处置、移送、查处工作闭环。
第五章 涉路施工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涉路施工许可前,应征求路段管理机构意见;路段管理机构应依据相关政策和管理实际反馈意见。作出许可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路段管理机构涉路施工许可信息。
第十九条 在许可申请人申请涉路施工许可时,作出行政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告知许可申请人占用、破损公路应当承担的修复和补偿义务。
许可申请人应与路段管理机构就占用、破损公路应当承担的修复和补偿义务充分协商,并签订公路赔(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 涉路施工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方案,相关单位发现超出许可范围、与许可事项不一致、未办理涉路施工手续等情况时,应及时制止、留存证据线索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涉路施工完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路损修复与赔(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当依法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三条 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路产保护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收集证据,依法及时追缴路产损失。路段管理机构进行路产损坏赔偿处理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路产损坏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路产损坏行为的,路段管理机构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并附路产损坏清单;
(二)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绝赔(补)偿时,路段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相关线索,推动依法处置;移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对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路段管理机构应尽快收集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复核结果。
赔(补)偿金额参照部省有关规定执行或根据当前市场材料价格和施工费用进行测算,具体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及公路造价站机构公布的当地物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普通公路赔(补)偿费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
第七章 协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行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调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建立互通互联机制,及时抄告路产受损信息。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以省级路产云平台为数据交换枢纽,通过标准数据接口,与省交通综合执法、治超联网、路网监测等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深度融合与业务协同,实现路产保护协作业务的信息查询、案件移交、办理反馈、协助联动、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省级路产云平台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数据访问权限,对路产权属、结构监测等敏感信息实施加密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审计。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并指导、督促公路行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时处置路产损坏案件,有效保护公路完好。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路产保护相关职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产保护机制,贯彻落实路产保护联动协作、信息推送、联合巡查等制度,加强路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路段管理机构应明确履行路产保护职能职责的部门和相应的路产保护人员。
第二十九条 路产保护人员在路上开展工作时,应当穿着符合全省统一式样并标注“路产保护”字样的安全标志服,有条件的可配备路产保护巡路记录仪和统一标识的巡路用车。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路段管理机构应合理安排保障路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路段管理机构”,包括公路行业发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承担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的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对公路养护、路政巡查、执法协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