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进一步提升广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效能,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长效化发展,切实巩固和拓展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制定《广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明确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县乡养护机构和责任制,足额保障养护资金。遵循以县为主、省市统筹、分级负责、畅通循环原则,贯彻建养并重、预防为主、科学养护、经济适用方针。职责划分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标准、指导资金计划、推进数字化建设及信用评价。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计划编制执行、资金筹措、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养护工程组织实施和市场监管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养护目标实行分类施策,珠三角五市要求农村公路技术状况不低于90,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88,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87%。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分别对应更高指标。危险桥梁隧道需在两年内完成改造,沿线设施和路域环境持续优化。检测评定采取一年一检,结果作为养护依据。
全文如下:
广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4条)
【本章说明】本章是办法总纲,明确了县级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确立了“以县为主、省市统筹、分级负责、畅通循环”的工作原则和“建养并重、预防为主、科学养护、经济适用”的工作方针。
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高速公路强调高速公路法人的主体责任,普通国省道事权在省、市,农村公路事权在县级。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
除本办法规定外,农村公路养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要求。
第三条【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县、乡镇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养护资金的成本控制与绩效管理,确保养护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并支持、督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第四条【工作原则和方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省市统筹、分级负责、畅通循环”原则,贯彻“建养并重、预防为主、科学养护、经济适用”的方针,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章 职责划分(8条)
【本章说明】本章按照“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明确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职责。一方面,在明确省、市指导监督职责的同时,强调要给市级赋权,压实市交通运输局监管责任,赋权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强调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
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级组织实施;增设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职责划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省级事务工作。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市级事务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养护管理政策和标准。
(二)确定养护管理发展方向和工作要点。
(三)指导补助资金计划的组织编制与执行管理。
(四)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字化建设。
(五)指导开展养护统计分析和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报送工作。
(六)指导养护市场监管、信用评价工作,组织作业单位资质许可。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职责】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承担养护管理政策和标准拟订工作。
(二)制定全省养护管理工作要点。
(三)具体指导补助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管理。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字化建设。
(五)开展养护统计分析和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报送工作。
(六)开展技术状况数据复核及实地抽检工作。
(七)督促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辖区内养护管理政策和标准。
(二)确定辖区内养护管理发展方向和工作要点。
(三)指导辖区内补助资金计划的组织编制与执行管理,并及时反馈、上报相关情况。
(四)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字化应用。
(五)指导辖区内开展养护统计分析和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报送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养护市场监管、信用评价工作以及质量、造价、进度监管。
(七)组织开展辖区内技术状况数据复核及实地抽检工作。
第九条【地级以上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地级以上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承担辖区内养护管理制度和标准拟订工作。
(二)制定辖区内养护管理工作要点。
(三)具体指导辖区内补助资金计划的组织编制与执行管理,并及时反馈、上报相关情况。
(四)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字化应用工作。
(五)开展辖区内养护统计分析和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报送工作。
(六)协助开展养护市场监管、信用评价工作,承担辖区内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七)开展辖区内技术状况数据复核及实地抽检工作。
(八)督促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十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辖区内养护管理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负责辖区内年度养护计划的组织编制与执行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辖区内养护资金筹措方案,做好养护预算计划。
(四)督促落实农村公路养护数字化管理应用工作。
(五)组织辖区内开展养护统计分析和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报送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养护市场监管以及养护工程项目审批、质量监督、造价监管、竣(交)工验收等工作。
(七)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工作。
(八)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以及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工程;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
(九)建立应急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承担辖区内养护管理制度和标准拟订工作。
(二)承担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以及年度养护计划的组织编制与执行管理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养护资金方案筹措和养护预算计划制定工作。
(四)具体落实农村公路养护数字化管理应用工作。
(五)承担养护信息收集、统计、报送以及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
(六)协助开展养护市场监管,负责养护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参与竣(交)工验收。
(七)具体实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工作。
(八)具体实施县道日常养护工作以及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
(九)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具备条件的可承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
(二)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养护管理职责,确定乡镇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三)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日常养护。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乡道、村道养护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目标(3条)
【本章说明】坚持分类施策,形成“总体目标、年度目标、检测评定”的目标管理机制。首先,确立全省及分区域总体目标,对珠三角5市与其他地区实行分类施策;其次,强化年度目标的纵向传导与落地,建立“省定总纲、市作分解、县抓落实”的责任链条。最后,健全以数据为支撑的检测评定与反馈机制,实现从目标设定、任务分解到成效评估的良性循环与精准治理。
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高速公路强调优等路率;普通国省道强调优良路率;农村公路强调优良中等路率。此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建立了差异化的养护目标体系。
第十三条【总体目标】农村公路养护应以交通运输部养护管理相关指标为基本要求,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路网功能等需求,分层级、分区域、分类别合理确定养护目标,实现养护高质量发展。
(一)珠三角5市(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要保持路况水平,农村公路技术状况(MQI)应不低于90,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90%;路面技术状况(PQI)应不低于85,优良中等路率不低92%。
(二)其他地区要提升路况水平,农村公路技术状况(MQI)应不低于88,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87%;路面技术状况(PQI)应不低于83,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90%。
(三)公路沿线安全风险得到动态辨识和有效管控。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对新发现的四、五类桥梁、隧道、涵洞应立即开展处治,除特大桥等技术较复杂、规模较大的外,其余原则上应在2年内完成改造。珠三角5市(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农村公路一、二、三类桥隧不低于99%,其他地区不低于98%。
(四)管养单位应当加强沿线设施养护,确保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功能完善,设施修复更新及时,排水系统保持功能完善。
(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深化“美丽农村路”建设,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持续优化农村公路路域环境。
(六)公路基础数据库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各级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有效互联。
第十四条【年度工作要点】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要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要点。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加强日常养护,推进预防性养护,科学安排修复性养护,确保路况水平稳步提升。
第十五条【检测及评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并将检测和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依据。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应保持“一年一检”。
省公路管理机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
第四章 计划及资金(4条)
【本章说明】落实“资金跟着计划走、计划跟着目标定”的要求,明确县级编制养护计划,明确养护资金来源,通过加强上级补助资金管理、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实现养护资金与养护计划相匹配。
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高速公路办法主要规定通行费收入用于养护的要求。本办法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养护资金保障机制,新增了养护资金使用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计划编制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路况检评结果、路段功能定位、通行安全、交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编制养护计划,及时改造次差路、危旧桥(隧)。
各地级以上市、县级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沟通,做好年度预算计划并足额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资金来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评估”的原则。其主要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债券;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支出责任,加强农村公路资产管理;并按照《广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足额列入本级预算。
地级以上市、县应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以及综合开发运营农村公路相关资源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构建县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共建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用好上级补助资金的带动作用,统筹谋划做好资金要素,确保市、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严禁以拨代支、虚假提高资金支付率。
省级、地级以上市财政联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省级、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审计、财政部门每年依法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养护作业管理(10条)
【本章说明】本章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巡查、日常养护要落实规范相关要求,确保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明确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同时,明确县级政府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养护模式、“四新技术”创新。
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明确县级政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新增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安全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条款。
第二十条【养护巡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90)等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和应急检查等工作。汛期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巡查、检查,建立健全与路政、路网综合巡查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日常养护】日常养护包含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等工作。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开展日常养护。
日常养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保洁、绿化等相关工作可以由农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交通组织、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质量、造价、竣(交)工验收应当接受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农村公路重大养护工程纳入市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和造价监督体系,并明确市级质量和造价监督基本原则。
鼓励对重大养护工程开展设计、施工质量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创新养护模式】鼓励采用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与农村公路打捆招标、农村公路片区化养护总承包、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捆绑招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包等新型生产组织模式,提升养护专业化、机械化、规模化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结构监测】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农村公路重点桥梁、重点隧道结构监测和重点路基边坡监测,制定运行维护机制,保障运维资金;应加强与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合作。
第二十五条【养护质量安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应督促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桥梁隧道、穿村过镇等路段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交通事故易发的农村公路平交路口、穿村过镇路段等地点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车辆减速装置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应急保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责任。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中断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进行交通管制并告知绕行路线。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二十八条【运营安全保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防止超限运输车辆违法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根据农村公路保护管理需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置相应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第二十九条【“四新技术”应用】在保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前提下,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技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公路养护技术创新;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四新技术”的遴选和推广。
第六章 市场管理(3条)
【本章说明】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强调养护工程要选取具备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承担相应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资质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养护资质管理体系。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按照所取得的资质开展养护作业。
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市场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选取具备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承担相应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等导致交通中断或存在较大行车安全隐患的紧急情况下,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养护工程。
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农村公路养护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档案和信息化(3条)
【本章说明】规范农村公路养护档案管理,推进养护档案数字化,建设省、市、县一体化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公路养护中的应用。
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新增农村公路统计数据报送要求。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贯彻养护全流程管控理念,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养护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推进养护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养护信息化】农村公路养护信息化建设应贯彻“一数一源、技术赋能、安全可控、责任明确、互联共享”理念。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县一体化建设运营。省公路管理机构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系统运行规程。地级以上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应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开展养护管理工作。数据采集、更新、共享和使用过程中应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数据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制度,真实准确报送养护统计数据信息。省级、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报送数据的审核。
第八章 监督管理(5条)
【本章说明】本章明确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统筹考虑,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手段,提出实施分级监测管理、建立省、市、县分级督办制度,明确不履职或养护不到位的惩罚机制,形成监督管理闭环。
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明确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指标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提出实施分级监测管理;提出不履职等责任。
第三十六条【纳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指标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考核等,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监督手段】养护监管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专题调研、现场检查、技术状况监测、分级督办和通报约谈等方式,实施农村公路日常监督。
第三十八条【分级监测】省级、地市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以优良中等路率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开展差异化评估,对路况水平下滑、安全隐患整治不力、养护任务推进缓慢的地区,分级实施提示和警示。监测结果与资金分配、创先争优等挂钩。问题严重的列入督办事项。
第三十九条【分级督办】乡道、村道养护未达到本办法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列入县级督办事项。县道养护未达到本办法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问题,列入市级督办事项。出现以下重大问题的,列入省级督办事项。
(一)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需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省级督办的情形。
督办事项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明确。省级督办事项相关情况抄送省公路管理机构。督办事项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逐级申请解除督办。
第四十条【履职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养护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移交接养(2条)
【本章说明】明确移交方与接收方之间的责任边界,提出移交接养具体要求,为下一步制定接养移交相关技术标准提供依据。
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明确移交接养过渡期、涉及跨交通行业移交接养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移交接养责任】农村公路养护事权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移交接养工作。移交接养过渡期,由移交前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责任。涉及跨交通行业移交接养的路段,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农村公路的接养单位,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第四十二条【移交接养要求】农村公路移交接养工作应明确接养移交的对象及内容、具体情形、具体标准、职责交接、资料归集、信息公开等相关要求,确保接养移交过程记录完整、数据准确,实现全流程信息可追溯。
第十章 附则(3条)
第四十三条【特殊情况】对于不设县(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明确本辖区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和职责。
纳入城市道路管养的农村公路,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管养部门,落实养护责任,保证路况良好。
第四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五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