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银川市司法局发布《银川市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为统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优化站网布局、规范数据管理并保障数据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的规划、建设及气象数据的使用管理活动。市、县两级政府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资金与规划实施。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建设规划、组织数据汇交及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协同管理。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多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并鼓励社会设施纳入规划。建设项目审批须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政府需保障建设用地。设施建设须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器具须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相关部门须定期开展设施统计调查,各单位须配合。所有从事气象探测的部门、组织和个人须定期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原始探测记录、元数据、说明文件等气象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数据安全管理方面,各单位须落实主体责任,共享数据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转给第三方。涉外气象探测须依法办理许可,并与国安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政府鼓励技术研究与装备研发,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推进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气象数据须依托共享平台开放共享,并推进数据确权、授权运营与流通交易,推动市场化配置。鼓励挖掘数据价值,开发定制化服务产品,拓展应用场景。政府将组织多部门对设施建设与数据汇交开展联合检查,气象主管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数据使用行为可暂停供给并督促整改。违反规划建设、不履行汇交义务或安全管理责任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文如下:
银川市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统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优化气象探测站网布局,规范气象数据管理,保障气象数据安全,发挥气象数据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探测功能的仪器与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气象站、气象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观测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设施等。气象要素包括气温、降水、气压、风向、风速、湿度、能见度、日照、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数据,是指通过观测探测、考察调查、收集交换、科学研究、试验开发、生产分析、授权管理等方式,获得的大气和空间天气科学技术领域的数字、文字、符号、图片和视音频等。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气象探测设备迭代更新,保障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和气象数据规范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气象数据的汇交,推进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气象数据安全、气象数据流通交易等开展监督检查,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园林林草、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应急管理、网信办、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气象数据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编制】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报市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并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运用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产业和人口密集区域等进行重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利用效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
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建设的临时气象探测设施以及可以不纳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在规划建设前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建设审批】市、县(市)区审批部门在依法审批包含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七条【用地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探测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标准与计量检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设施的运行、维护、计量检定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相应费用由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或个人承担。
第九条【统计调查】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并将统计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数据汇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数据并及时更新变动情况,汇交数据如下:
(一)原始气象探测记录以及图像、视频文件。
(二)气象探测设施地理位置、名称、经纬度、海拔高度、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探测时段等元数据信息以及由上述信息形成的历史沿革文件。
(三)资料格式、资料质量控制以及加工处理方法、传输方式、存储方式、目的用途等相关说明文件。
(四)应当汇交的其他气象数据。
汇交气象数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汇交的数据进行源头治理,确保气象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数据安全管理】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采集、存储、汇交、加工、共享、应用气象数据等活动进行安全管理,落实气象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共享获得的气象数据,未经数据提供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涉外管理】涉外气象探测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家安全部门建立涉外气象探测监管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数据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技术研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探测的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研发适应银川气候特点和服务需求的先进气象探测技术和装备。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支持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持续推进气象探测设施数字化、智能化。
第十四条【数据开放共享】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气象数据目录并动态更新,依托银川市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共享开放气象数据。
第十五条【数据流通交易】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会同市数据局、财政局、网信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数据要素登记确权、授权运营、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等,积极推进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释放气象数据要素价值。
第十六条【数据开发应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深入挖掘气象数据要素价值,开发个性化、定制化气象服务产品,拓展其在交通、农业、生态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推动高价值气象数据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督查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数据汇交相关工作开展联合检查。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网信办、数据等部门开展气象数据使用监督管理,发现数据使用活动存在安全风险的,暂停气象数据供给并约谈相关组织、个人,督促其整改,消除安全风险。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纳入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者未按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的,不履行数据汇交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