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湖南省林业局为规范湖南省国土绿化项目种苗质量全过程管理,压实种苗质量监管责任,稳定乡土优质种苗供应,保障科学绿化成效,制定《湖南省国土绿化项目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土绿化项目。在种苗生产供应环节,严格审核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落实“三证一签一说明”制度,确保质量可追溯。省级林业部门发布树种名录,各地建立供需衔接机制,提前测算用苗需求,推行“订单育苗、定向供应”和“以需定产、就近育苗”模式。市级部门每年下达乡土种苗指导性培育计划,并指导监管保障性苗圃建设,确保优质种苗供应。在种苗使用管理环节,作业设计须单列种苗专章,明确树种、良种要求、规格、苗龄等质量指标,优先使用乡土珍贵树种容器苗和良种,苗木质量合格率应达95%以上。质量须符合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生长健壮、根系发达、等级达标等标准。项目用苗实行单独采购,采购文件需载明质量指标和验收标准,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中采购,不得委托施工单位采购。种苗调运坚持就近原则,长距离调运需控制纬度跨度,随苗附齐“三证一签一说明”等资料,严禁调运假劣种苗。验收环节需核验资料真实性,现场核查品种、规格及质量,不合格种苗不得接收使用。项目须建立完整种苗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在监督管理环节,各级林业部门通过日常和专项检查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常态化抽检机制,对不合格情形明确界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竣工验收,并将抽检结果作为项目评价和验收的重要参考。

全文如下:

湖南省国土绿化项目林草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全省国土绿化项目林草种苗使用管理,切实提升国土绿化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8号)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土绿化项目和财政补助类项目(以下统称“国土绿化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土绿化林草种苗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供需。依据国家及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目标,科学构建种苗生产供应体系。

(二)适地适苗,质量为先。充分考虑树种品种适应性和当地种苗供应情况,有良种的应选用良种。无适宜良种的,应优先选用本地种源,禁止选用未经引种试验或风险评估的外来树种草种。用苗设计应充分考虑长距离运输对苗木质量、造林存活率等影响。

(三)全程严管,闭环增效。加强从项目入库、作业设计、实施、质量评价、结果运用、验收等全程用苗质量监管。

第四条【管理权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土绿化项目种苗质量的监督指导。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苗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可依法委托林草种苗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章 林草种苗生产供应

第五条【源头管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核发权限严格审核发放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督促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落实“三证一签一说明”制度(即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苗检验证、植物检疫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确保种苗质量及责任可追溯。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应持有效《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第六条【统筹衔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修订并公布全省营造林主要造林树种、主要乡土树种名录及林木良种名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草种苗供需衔接机制,应当根据本区域国土绿化规划,在项目前期适度提前测算用苗需求。加强种苗生产和造林绿化之间的有效衔接,鼓励实行“订单育苗,定向供应”衔接机制。引导生产主体采用“以需定产、就近育苗”模式。

第七条【订单育苗】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造林绿化任务、项目周期等情况,每年提前下达本辖区内下一年度的乡土树种种苗指导性培育计划,明确种苗品种、数量、质量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辖区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生产和建设。

林业保障性苗圃应依托先进设施与育苗技术,培育国土绿化项目所需乡土优质种苗,保障省内项目用苗质量,平稳种苗市场供需与价格,并主动参与市、县营造林项目用苗招投标采购。


第三章 林草种苗使用管理

                  第一节  用苗设计

第八条【设计原则】国土绿化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当地立地条件和生态功能定位,统一组织作业设计编制,对作业设计负总责。作业设计应单列种苗设计专章。

项目用苗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作业设计管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土地上的作业设计,在地块位置、资金任务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允许调整树种草种、密度等内容,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变更说明及合理性评价应报原审批部门,变更后的作业设计投资概算和各分项建设任务不得小于可行性研究或实施方案。

第九条【设计要求】项目用苗设计应明确树种草种的良种或种源要求、规格、苗龄等具体质量技术指标,异花授粉的经济林树种要明确主配栽品种、配置比例和方式。项目用苗在树种选择上,优先使用乡土珍贵树种容器苗;有适宜良种的,应当使用林木良种,林木良种使用率应达到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要求。苗木质量合格率应达95%以上。

第十条【质量标准】国土绿化项目用苗,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一)苗木不得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并无明显病虫害症状或严重机械损伤等。

(二)苗木应生长健壮、苗干通直、色泽正常,充分木质化;根系应完整、发达,主侧根长度及数量能满足造林成活和生长需要。

(三)质量等级达标:国土绿化项目所选树种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就苗木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标准规定的Ⅱ级及以上苗木标准,所选树种无苗木标准的,应以造林作业设计或合同对种苗质量约定的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合理性评价】项目作业设计用苗(种)合理性评价应重点审查树种草种选择、种苗质量要求是否科学、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树种超种珍贵选择不合理、应选用良种但未选用的,质量指标不明确的,作业设计不得通过审批。

第二节  用苗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方式】项目用苗应实行单独采购。采购方式应结合林业信用分级分类,由招标种苗数量向招标育苗单位种苗质量转变。严格保障项目用苗质量、品种、规格与作业设计保持一致。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用苗,不得委托施工单位采购项目用苗。

第十三条【采购要求】项目用苗采购应纳入项目采购管理整体框架。在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载明经批准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苗木设计要素、质量指标、检验方法、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及对供苗单位的要求(包括符合生产经营许可证上载明事项自主生产经营的苗木、供给苗木所在的具体位置、生产能力和种苗质量佐证材料等),以此作为重要评审因素。

加强招投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在确保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的条件下,支持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第三节  用苗调运与验收

第十四条【调运原则】种苗调运应优先使用符合要求、本地繁育的林草种苗。确需外调的,由北向南调拨种子不宜跨纬度3°,除高海拔地区外,由南向北调拨不宜超过纬度2°,东西向调拨不宜超过纬度16°,并严格执行检疫和检验程序。

第十五条【种苗调运】种苗调运坚持“一批一证,苗证相符”,随苗应附有相关证件资料包括,规范的林草“苗木(种子)标签”及“苗木(种子)检验证”、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供苗单位合法合规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及良种的还需要提供良种来源证明材料。

严禁调运假劣种苗、质量低于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无证无签和未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载明事项生产经营的种苗。

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在起苗、调运等关键环节现场监督,防止以次充好等采购问题,确实保障种苗质量。

第十六条【种苗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用苗承担主体责任,对采购的苗木质量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制定苗木交付验收方案,明确验收人员职责、验收流程、抽样比例、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项目监理方应开展现场验收。种苗验收应核验随苗的“三证一签一说明”等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并依据既定的验收方案与标准,同步对种苗实物的品种、规格、外观质量及健康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资料不全、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造林作业设计要求或资料与实物不一致的种苗,一律不得接收和使用,并需做好记录与追溯。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质量可追溯的种苗档案制度。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涉及林草良种、转基因种苗应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作业设计中的种苗设计专章及相关批复、变更文件;

(二)招投标、询价、采购合同等采购过程文件;

(三)种苗验收方案、现场验收记录、监理复核记录等;

(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苗检验证、植物检疫证、标签及使用说明的原件;

(五)详细的使用记录及施工日志,包括种苗来源、树种、品种、数量、使用地点及施工日志等。

(六)涉及林草良种及转基因林草种苗的,应附有良种证明材料或转基因林木、草种安全证书复印件。涉及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种苗的,应附有品种来源相关说明材料。

(七)鼓励建立电子档案,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以日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履行属地种苗质量监管职责。应建立常态化种苗质量抽检机制,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每年组织在种苗生产、造林绿化等关键时间节点,对种苗开展质量抽检,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应强化生产经营许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同步做好种苗质量信访举报线索受理核查、溯源查办等。

第十九条【用苗评价】国土绿化项目用苗发现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经变更程序,擅自降低标准或变更苗木设计要素的;

(二)使用未经过验收的苗木,品种、种源不清楚苗木或质量不合格苗木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项目用苗管理档案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结果运用】在种苗生产环节发现的种苗质量问题,由种苗管理机构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在项目用苗环节发现的种苗质量问题,由国土绿化项目法人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造成项目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将抽检及整改情况作为项目质量评价、验收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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