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安徽省水利厅为强化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推进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印发《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实施意见》皖水保函〔2026〕136号。

该实施意见旨在强化安徽省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推进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文件明确了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包含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及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并公布了具体落地成果数据,如国家级重点预防区涉及5市18县,面积6711.85平方公里等。

在评估划定方面,要求各地依法划定本级重点区域,与小流域为单元,与“三区三线”衔接;规范数据汇交,利用智慧水土保持系统形成全省“一张图”;建立完善更新机制,原则上每5年复核一次,因规划调整或法律法规变化需及时更新。分类管控措施包括: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重点预防区坚持自然恢复为主,重点治理区优先安排集中连片治理工程;严格禁止开垦陡坡地巡查,严禁新开垦种植,确需调整须依法按程序公告;生产建设项目须避让重点区域,无法避让需论证并提高防治标准,否则不予许可;实施分区分类精准监管,按风险等级采取差别化管理,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区域所在县于2026年9月底前启动,其余于2027年底前启动。

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工作部署,强化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推进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区域成果应用

我省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包含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落地上图成果应用的通知》(办水保〔2025〕17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皖政秘〔2026〕73号)及县级人民政府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成果,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落地成果如下:

(一)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落地面积6711.85平方公里,涉及5个市18个县(市、区)229个小流域。

(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落地面积13988.55平方公里,涉及12个市44个县(市、区)616个小流域。

(三)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落地面积2177.62平方公里,涉及7个市14个县(市、区)69个小流域。

(四)禁止开垦陡坡地:全省共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14442.20平方公里,涉及14个市68个县(市、区)。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查询路径https://swcc.mwr.cn/swcc/views/index.jsp。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查询路径:http://ahswj.cn:8765。

二、做好本级水土保持重点区域评估划定

(一)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水土流失状况、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参照水利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以小流域为单元,积极推进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调整工作,并做好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衔接。

(二)做好水土保持重点区域数据汇交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要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成果数据,充分利用安徽省智慧水土保持系统,做好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四至范围、拐点坐标、矢量数据、技术报告等成果的汇交、审核和入库工作,形成全省“一张图”。

(三)建立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完善更新机制。各地要结合全国国土调查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依法依规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完善更新工作,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复核。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者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等,导致水土保持重点区域成果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组织开展更新完善工作。

三、严格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分类管控

(一)推进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综合防治。以流域水系为单元,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不断提升重点区域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在重点预防区,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因地制宜实施封育保护。在重点治理区,优先安排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治理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治一片成一片。

(二)加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动态管理。严格落实禁止开垦陡坡地管控要求,加强日常巡查,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指导农林开发活动实施主体采取合理开发模式、施工方法和防治措施,有效防控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因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国土调查成果更新等实际情况,确需对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进行调整的,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并公告。

(三)强化水土保持方案源头把控。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依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并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措施等级,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未开展不可避让论证,或虽有论证但未按要求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措施等级的,坚决不予许可。对实施过程中新涉及扰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四)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分区分类精准监管。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市、区),应于2026年9月底前启动生产建设项目分区分类精准监管;其余县(市、区)应于2027年底前启动相关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项目所处地区水土保持敏感程度和水土流失影响程度,以及项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量、弃渣场数量和等级等,合理划定项目水土流失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采取差别化的管理措施,持续提高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推动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升思想认识,将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本级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各项工作中。反馈相关规划征求水土保持意见时,要充分衔接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管理要求。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管理要求,形成工作合力。水土保持重点区域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应管理要求。

(三)强化技术支撑。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要依托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省水利科学研究院要围绕重点区域分类防治,加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要充分应用落地成果,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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