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全面提升普通国省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广东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确立“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属地落实、分级管理”原则与“预防为主、科学养护”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养护事权与支出责任,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养护目标分区域差异化设定:珠三角核心区普通国道技术状况指数不低于91,优良路率不低于98%;其他地区国道不低于90,优良路率不低于97%。养护计划自下而上编制,分级建立动态项目库,列入省级库可视同立项。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养护作业管理涵盖日常巡查、养护工程分级负责及施工安全。鼓励应用智能巡查设备、推进标准化站点建设及机械化。养护工程按重大、较大、一般分类,实行一阶段或两阶段设计。市场管理要求养护作业须由具备资质单位承担,鼓励一体化招标与长周期养护等新模式。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投标重要参考。档案与信息化建设推进数字化转型,实施“一数一源”数据管理,加强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监督管理通过技术状况监测、年度绩效评价等开展,评价结果与养护资金分配挂钩。接养移交需明确对象、标准及资料归集。特殊情形由地市结合实际确定职责。有效期五年。

全文如下:

广东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4条)

【本章说明】本章是办法的总纲。确立了“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属地落实、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和“预防为主、科学养护”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落实养护事权与支出责任。

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高速公路强调高速公路法人的主体责任和市场机制作用,而本办法更强调政府主体责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全面提升普通国省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

除本办法规定外,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要求。

第三条【落实养护事权与支出责任】  普通国省道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养护管理体制,及时做好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落实养护成本控制与绩效管理目标。

第四条【工作原则和方针】  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属地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科学养护”的方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开展养护和监督工作,保障公路基础设施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章 职责划分(6条)

【本章说明】本章按照“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属地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赋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权限,强调省级统筹指导和市县属地落实。

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高速公路主要规定公路交通部门的监管职责。普通国省道主要明确公路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市级统筹组织职责,增设了县级交通公路部门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养护管理政策和标准。

(二)确定养护管理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

(三)指导省级养护项目库管理、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及执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养护工程的设计、质量及造价管理工作。

(五)组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

(六)组织养护信息化建设,指导全省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和养护管理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普通国省道行使省级养护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督促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责任。

(二)承担养护管理政策和标准制定的事务工作。

(三)承担省级养护项目库管理,组织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并承担执行管理工作。

(四)承担重大养护工程的技术审查工作,协助开展养护工程的质量及造价管理工作。

(五)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事务工作,协助开展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

(六)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技术状况监测、养护管理绩效评价、公路养护统计分析和公路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养护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辖区内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的养护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督促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养护责任。

(三)指导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负责辖区内年度养护计划的组织编制与执行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较大及以上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辖区内较大及以上养护工程的验收,负责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及造价监管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协助开展信用评价。

(六)组织辖区内养护信息的收集、复核及报送,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参与养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督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责任。

(二)承担辖区内养护管理政策制定的事务工作,参与养护标准的制定。

(三)承担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参与年度养护计划的组织编制与执行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较大及以上养护工程的前期工作并参与验收,指导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及造价管理。

(五)协助开展辖区内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

(六)负责辖区内养护信息的收集、复核及报送,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参与养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辖区内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的养护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督促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养护工作。

(三)指导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负责辖区内年度养护计划的组织编制与执行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一般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及验收,负责辖区内养护工程的质量和造价监管工作。

(五)协助开展辖区内养护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

(六)组织辖区内养护信息的收集、复核及报送,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参与养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养护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承担辖区内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参与年度养护计划的组织编制。

(三)承担辖区内一般养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负责辖区内养护工程的质量及造价管理,参与辖区内养护工程的验收。

(四)协助开展辖区内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及信用评价。

(五)负责辖区内养护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及技术档案管理,参与养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养护目标(3条)

【本章说明】养护目标是公路养护工作的指挥棒,本章分区域、分类别明确了珠三角核心区与其他地区的养护目标要求,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目标制定自上而下的分解机制。

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普通国省道办法建立了差异化的养护目标体系。

第十一条【目标要求】  普通国省道应分区域、分类别确定养护目标,实现养护高质量发展。

(一)珠三角核心区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普通国道路段的技术状况指数(MQI)应不低于91,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应不低于90,MQI优良路率应不低于98%,PQI优良路率应不低于98%,1、2类桥梁比例应不低于96%。普通省道路段的技术状况指数(MQI)应不低于90,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应不低于89,MQI优良路率应不低于96%,PQI优良路率应不低于95%,1、2类桥梁比例应不低于96%。

(二)其他地区普通国道路段的技术状况指数(MQI)应不低于90,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应不低于89,MQI优良路率应不低于97%,PQI优良路率应不低于92%,1、2类桥梁比例应不低于90%。普通省道路段的技术状况指数(MQI)应不低于88,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应不低于85,MQI优良路率应不低于90%,PQI优良路率应不低于85%,1、2类桥梁比例应不低于90%。

(三)路基边坡技术状况保持良好。边坡整体稳定,对高边坡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必要时开展监测。

(四)公路沿线安全重大风险得到动态辨识和有效管控,对新发现的4、5类桥梁、隧道及差、危险涵洞,应立即启动处置工作,并在一年内开展处治,保持排水系统功能完善。

(五)公路沿线设施功能完备、修复更新及时,保持路域环境整洁、绿化景观良好。

(六)公路基础数据库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各级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有效互联。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普通国省道养护目标还要满足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年度目标制定及分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分级制定普通国省道年度养护目标。

省级应结合交通运输部相关养护目标要求、全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确定全省年度养护目标。市、县应结合全省年度养护目标分别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养护目标。

第十三条【检测及评定】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及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基于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决策建议。

 


第四章 计划及资金(4条)

【本章说明】明确了“根据养护目标编制养护计划,结合养护计划落实养护资金”的原则。

明确了分级建立养护项目库的机制,列入省级项目库管理的可直接开展项目推进工作(视同立项)。建立了自下而上、逐级编制、汇总审核的计划编制流程,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加强上级补助资金管理、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实现养护资金与养护目标相匹配。明确了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强对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高速公路办法主要规定通行费收入用于养护的要求。本办法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养护资金保障机制,提出了养护计划管理要求,新增了养护资金使用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养护项目库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贯彻科学养护理念,开展普通国省道养护前期工作,分级建立动态养护项目库,列入省级项目库管理的可直接开展项目推进工作。

第十五条【年度养护计划制定执行】  普通国省道养护实行计划管理,应结合养护目标要求,按照分级原则编制年度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

省公路管理机构汇总整理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年度养护计划后上报,经审核后下达,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分解转下达。

地级以上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遵照执行年度养护计划,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降低技术要求或调整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资金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养护造价标准,结合年度养护计划,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各类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养护资金投入与养护目标相匹配。对于国家、省组织开展的养护专项行动,应根据路段实际需求,保障养护费用。

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普通国省道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地方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要求】  普通国省道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实施及相关支撑保障费用,含公路结构监测、养护机械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养护站点完善以及与公路养护相关的科研和技术咨询等。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资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中央和省级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养护作业管理(10条)

【本章说明】日常养护鼓励智能巡查设备在巡查检查工作中的应用,推进标准化养护站点建设和机械化水平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养护站点拓展服务功能;养护工程明确了前期工作、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和造价管理及监管、竣(交)工验收等的要求,养护工程按照重大、较大和一般进行分类(分类标准另行制定),实行分级负责、统筹管理,鼓励开展后评估。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和公路运营管理,推动交调站建设,提升路网运行监测和信息发布能力。

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新增了路政运营、养护站点及机械化条款,明确了养护工程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类,实行分级负责、统筹管理。

第十八条【巡查检查】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鼓励智能巡查设备在巡查检查工作中的应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巡查检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养护管理绩效评价。汛期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加密巡查检查,建立健全与路政综合巡查联动机制。

第十九条【日常养护】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日常养护,及时做好或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无法通过日常养护及时修复的严重损毁问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建立健全公路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机制,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设计审查、工程质量与造价管理及监管、竣(交)工验收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养护工程实行分级负责、统筹管理。

普通国省道一般和较大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重大养护工程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鼓励对重大养护工程开展养护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养护工程质量和造价管理】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可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应加强成本控制和造价管理,严格执行概算(如有)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造价监管。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完成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施工安全作业】  普通国省道养护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交通组织、质量安全等工作,尽可能减少对公路出行的影响。较大及以上养护工程的交通疏解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应进行审查,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监测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普通国省道路网运行动态监测,推动视频、交通调查等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出行信息,保障公路网安全畅通。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推进沿线重点桥梁、重点隧道结构监测和重点路基边坡监测的设施布设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机制;加强与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合作。

第二十四条【养护站点及机械化】  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积极推进沿线标准化养护站点建设,完善标准化养护站点规划布局和配置标准,保障养护站点基础设施和养护机械设备配备与养护要求适配。

第二十五条【路政运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强化路政巡查,维护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设完善普通国省道沿线服务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养护站点拓展公共服务功能,为过往驾乘人员提供停车、休息、如厕、饮水、信息查询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应急保障】  应分级分区域编制针对性实操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应急保障基地和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公路应急救援装备配置。

第二十七条【创新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公路养护技术创新,积极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成果,积极争取资金用于“四新”成果创新应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公路养护技术创新,省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四新”成果的遴选和推广。

 


第六章 市场管理(5条)

【本章说明】以推动公路养护市场化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推广应用,鼓励开展一体化招标,应用长周期养护、建养一体化、集中养护等新模式,用好信用评价的监管手段,建设公平有序、竞争充分的养护统一大市场。

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新增了养护新模式条款。

第二十八条【市场准入】  养护专业的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工作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沿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的公路养护作业须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承担。日常养护采用市场化模式实施的,优先选择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采购招标】  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路养护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养护工程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养护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规范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养护工程招投标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养护新模式】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特点,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鼓励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设计咨询、养护施工及质量控制一体化招标,应用长周期养护、建养一体化、集中养护等新模式。

第三十二条【统一大市场构建和培育】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规范养护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公路养护市场全链条监管,加快构建养护统一大市场。加强政策引导扶持,积极培育专业化公路养护企业。


第七章 档案和信息化(3条)

【本章说明】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养护档案数字化,建设省、市、县一体化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公路养护中的应用。

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新增了养护数字化转型条款。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养护档案的全流程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养护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推进养护档案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  普通国省道养护信息化建设应贯彻“一数一源、技术赋能、安全可控、责任明确、互联共享”理念。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公路主数据标准规范及更新维护机制,建设公路基础数据库,指导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县一体化建设运营。省公路管理机构及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公路主数据标准规范及更新维护机制,推进各级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有效互联。

数据采集、更新、共享和使用过程中应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数智化转型】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公路养护中的应用,逐步实现在役公路数智化管养。


第八章 监督管理(6条)

【本章说明】明确省、市交通公路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建立了省、市分级督办制度,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与养护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的工作机制,加强公路养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养护工程师制度,保障本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区别: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强化了养护管理绩效评价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探索建立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三十六条【监督手段】  养护监管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可通过专题调研、现场检查、技术状况监测、养护管理绩效评价、分级督办和通报约谈等方式,实施普通国省道养护日常监督。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前期工作、日常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执行情况。

(三)养护质量、安全和造价情况。

(四)养护资金使用执行情况。

(五)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监管要求】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开展普通国省道技术状况监测,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普通国省道养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列为督办事项。

第三十九条【分级督办】  普通国省道养护未达到本办法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问题,列入市级督办事项。出现以下重大问题的,列入省级督办事项:

(一)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需立即封闭交通的普通国道。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安全事故的。

督办事项应由本级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明确,抄送省公路管理机构。

督办事项的整改责任单位应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逐级申请解除督办。

第四十条【养护绩效管理评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养护目标制定评价标准,并组织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年度综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与养护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人才培育与激励】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公路养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体系,畅通人才评价与职业发展通道,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


第九章 接养移交(3条)

【本章说明】提出研究建立完善公路管养说明书制度,加强建养衔接。明确接养移交的情形、对象、内容、标准及接养后续事宜等相关要求,为下一步制定接养移交相关技术标准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建养衔接】  建立健全建养衔接长效机制,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养护管理需求。探索实行公路管养说明书制度,明确载明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结构设计要点、病害易发部位及对应养护处置方案。

第四十三条【接养移交要求】  普通国省道养护事权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开展接养移交工作,明确接养移交的对象及内容、具体情形及标准、职责交接、资料归集、信息公开等相关要求,确保接养移交过程记录完整、数据准确、全流程信息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接养后续事宜】  行政等级、线位或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新标准重新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公路里程桩号传递,更新公路基础资料、电子数据库及公路养护统计年报。


第十章 附则(3条)

第四十五条【特殊情形】  对于不设县(市、区)或养护工作采取直属管理方式的地级以上市,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辖区普通国省道养护具体职责,确保养护责任落实到位。

纳入城市道路管养的普通国省道,由属地人民政府明确管养部门、落实养护责任,保障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四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七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108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