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7日,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抢抓人工智能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机遇,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支撑杭州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该条例旨在抢抓人工智能产业机遇,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AI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活动,将人工智能产业确立为新兴支柱产业,遵循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开源开放、以人为本等原则。政府职责明确,由多部门协同推进,并设立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方面,支持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产学研协同,建设基础模型创新基地和模型评测平台,推动人工智能驱动科研和行业应用中试。基础设施方面,统筹算力网、新型电网等建设,推进跨区域算力调度和新型网络设施,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完善数据权益保护和资产价值化。人才培育注重高端人才引育、拔尖人才培养、复合型人才培育及全民通识教育。产业培育包括产业链完善、制造业集群建设、原生产品发展、具身智能突破及“人工智能+”行动,支持词元经济和梯度培育企业。场景应用鼓励开放人工智能场景,支持重点领域示范,推动城市智能体建设和政务应用,建立合作创新采购和容错机制。开源生态建设支持开源社区、基金会和成果转化,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规范治理方面,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分级分险监管、数据安全、算法安全及就业影响监测机制,确保产业安全有序发展。

全文如下:

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抢抓人工智能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机遇,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支撑杭州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概念】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基于计算机器的、具有不同程度自主性和适应性,为达成显性或隐性目标,通过感知环境或输入信息进行推理,并生成预测、决策、内容或指令等输出,能够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理论、方法、技术及系统。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以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及应用为核心的经济活动集合,涵盖芯片、算力、数据等基础性支撑产业,模型、智能体、智能终端、具身智能机器人、词元服务等多形态原生产业,以及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衍生产业。

第三条【发展路径】本市将人工智能产业确立为新兴支柱产业,以开源生态建设、具身智能突破、制度创新示范为主要发展路径,全力构建基础模型引领、开源生态繁荣、人机协作共生、智能经济示范、治理前瞻规范的创新发展格局,塑造智能经济与智能社会新形态。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开源开放、自主可控,以人为本、人机共生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建设战略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工作,牵头实施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标志性工程,推进人工智能综合政策制定和重大项目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组织重大科技攻关,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工智能领域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授权运营。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人工智能领域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引育工作。

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管理、国资监管、统计、商务、司法、公安、应急、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促进和规范工作。

第七条【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创新促进委员会下设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由人工智能领域的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等组成,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决策提供咨询论证。

第八条【创新网络角色】本市应当以开源生态全球协作和人工智能国际合作为路径,主动对接全球人工智能创新网络,深度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创新。

融入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规划衔接、数据共建共享、技术合作攻关、产业链协同。深化杭甬“双城记”创新合作,探索智能制造、具身智能等领域产业链融合发展模式,拓展与全省其他各城市的“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合作,服务全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建设。

第九条【指标体系】本市应当建立以人工智能产业体系和创新生态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定期开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评估。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条【基础研究前瞻布局】本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围绕人工智能数据工程、基础理论、基础模型、世界模型、群体智能、具身智能、类脑智能、太空计算、脑机接口、高端芯片等关键技术方向,加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与应用验证的前瞻性布局。

第十一条【基础研究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和多元投入机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市级重点科研经费,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推动基础研究投入比重持续增长。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面向企业常态化开展技术研究需求征集,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研方向和技术路线研究,择优确定科研项目承担主体。支持多技术路线平行探索和交叉融合。

第十二条【产学研协同创新】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牵头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推动多元主体开展人工智能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特点的灵活组织模式和科研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模芯研发适配】本市建设全国基础模型创新基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础模型前沿方向的基础研究和颠覆性创新研究,建立关键要素供给和试错成本分担机制。鼓励模型企业与行业应用企业联合研发面向专业领域的垂域模型和行业模型。

支持模型企业和芯片企业开展芯片设计与模型设计的协同迭代优化,提高模芯适配效能。支持企业建设模芯适配服务平台,面向生产制造、城市治理、科学研究等重点场景,提供适配验证环境与技术支持,推动自主模型、国产算力、应用场景适配方案的规模化应用。

第十四条【行业模型评测】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人工智能模型评测与基准公共服务平台,面向行业提供模型能力评估、安全检测、合规审计等公共服务。鼓励参与制定人工智能模型评测标准和基准数据集。鼓励在政府采购、公共场景应用中将第三方评测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人工智能驱动科研】本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人工智能驱动科学研究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在生命科学、地球科学、材料科学、能源科学等科学领域的应用研究和研究范式创新,建设科学智能开放平台和科学计算基础设施。

支持利用人工智能创新社会科学研究范式,鼓励开展基于人工智能的政策模拟、社会治理分析、文化传播研究等,推动人工智能与哲学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

第十六条【行业应用中试】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和市场化应用中试平台的建设与运营,对向行业提供合作研发、模型训练、场景验证、成果转化等全链条服务的,在算力、数据、场景、运营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中试运营机构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行业特点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机制,孵化“人工智能+”行业应用产品和系统级解决方案。


第三章 基础设施及要素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统筹】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体系建设,适当超前布局算力网、新型电网、新一代通信网、数据可信空间等新型设施,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保障各类设施的高效利用与安全可控。

第十八条【算电协同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智能算力设施布局和能源资源配置。建设超大城市新型能源体系,强化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同,推动城市供电可靠性符合智能算力设施使用标准,保障算力用电安全稳定充足。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绿电直连政策指引,支持符合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的智能算力设施建设。支持人工智能、算力设施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推动新建智能算力设施电能利用效率(PUE)优于国家要求标准。

第十九条【跨区域算力调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算力调度、算电融合、运营服务、交易结算、收益分配等跨地区算力协同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东数西算”要求的智能算力设施,探索“西算杭用”运营模式。

支持以市场化机制建设运营城市算力资源调度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算力资源信息发布、供需匹配、交易结算等便利服务。鼓励各类算力资源接入平台,实现算力资源高效配置。支持算力运营企业参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

第二十条【新型网络设施】本市支持建设面向人工智能应用的新型网络基础设施,推动低时延、高可靠网络服务全域覆盖。支持企业布局6G等前沿技术攻关,建设通感一体化试验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新一代通信技术的创新应用提供和开放应用场景,支持新一代通信网络商用发展。

第二十一条【模型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人工智能模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基础模型、垂域模型、智能体等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提供模型调用、模型训练、模型评测等基础性公共服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依法共享自研模型的接口或权重,引导行业模型、垂域模型向公共平台汇聚。对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的模型,建立统一的接口标准和调用规范,降低模型的获取和部署成本。

支持大模型即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发展,促进模型资源在安全可控环境下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本市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公共数据整体授权运营试点,提升公共数据对人工智能发展的供给效能。对医疗等敏感领域数据,应当建立安全使用标准和隐私保护机制,促进合规利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最高准许收入。

第二十三条【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制定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标准和质量评估机制。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建设面向基础模型训练和行业应用的高质量数据集,推动数据集开放共享。

本市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通过开源模式向社会开放数据集,推动建立标准化的开源数据许可协议,明确数据使用、修改、再分发的权利义务。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开源数据合规指引。对依法获取和使用开源数据的主体,保障其合理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合成数据与标注数据】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制定合成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合成数据生成过程溯源和质量认证机制,推动合成数据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中的规范应用。

支持发展专业数据标注服务,鼓励企业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参与数据标注,提升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专业性与准确性。对专家参与数据标注形成的知识贡献,建立合理的报酬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五条【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本市支持可信数据空间、隐私计算平台、数据沙箱等新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制定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支持数据在安全可控环境下实现跨主体、跨行业的流通利用,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和行业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六条【数据权益保护】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健全面向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权益制度。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度拓展数据版权合理使用边界。探索人工智能训练阶段数据使用的弹性监管机制,支持以可控方式使用依法取得的数据开展模型训练。

第二十七条【数据资产价值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实施细则。鼓励数据资产入表,支持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按照会计准则确认为资产,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投资等资本化路径。

支持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场内合规交易,提供合规审查、价值评估、争议调解等配套服务,保障数据提供方、标注方、加工方等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第四章 人才培育

第二十八条【人才引育】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重点引育集成电路、基础模型、具身智能、新型计算、智能体工程等方向高层次紧缺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引育目标、计划、政策,并定期评估实施成效。对人工智能领域顶尖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科研经费稳定支持、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校企“双薪双聘”“异地用才”等改革。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人工智能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增加自主技术突破、开源社区贡献、技术成果转化等评价指标。

第三十条【拔尖人才培养】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拔尖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同探索人工智能拔尖人才早期发现与长周期培养机制,推行“选拔、培养、评价”一体化的贯通式选才模式,提供个性化培养方案和多元成才通道。

支持高等院校设立人工智能拔尖班和实验班,配备学术导师和产业导师双导师制。

第三十一条【复合型人才培育】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交叉学科专业,培养人工智能产业卓越工程师和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课程设计和实践教学,确立产教融合培养模式。相关部门应当在算力、数据、场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职业技能提升】本市支持培训机构、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试基地等共建人工智能实训基地和终身教育平台,为制造、医疗、金融、教育、文创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人工智能技能提升培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鼓励人工智能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人工智能训练师、数据标注员、算法测试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三条【通识教育和科普】本市实施全学段人工智能通识教育。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高标准、高质量的人工智能课程体系,推动人工智能教育基础设施基本覆盖,各级各类学校广泛普及人工智能教育和素养实践活动。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共同开发适应不同年龄与群体的人工智能科普课程、实践活动和学习资源。支持各类科普场馆、科技教育基地开展人工智能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人工智能素养。

鼓励各类教育机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建设个性化学习平台和智能辅导平台,推动教育评价智能化,确保技术应用不损害教育公平。


第五章 产业培育

第三十四条【产业链培育】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人工智能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强链补链措施,创新支持核心技术攻关、数据集建设、算力与词元服务降本、场景验证与应用中试等方面的普惠性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依法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制造业集群培育】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和无人工厂,推动人工智能在制造业全环节深度应用,构建智能制造新型模式。

本市支持人工智能、视觉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建设,构建覆盖基础元器件、核心零部件、智能终端产品的先进制造体系。

第三十六条【原生产品发展】本市支持人工智能原生产品创新和品牌塑造。

支持智能体发展,鼓励传统软件企业向智能体企业转型,培育行业级智能体解决方案,发展“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

鼓励企业开发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穿戴设备、智能仪器仪表、智能无人系统、智能医疗终端等新一代智能终端,推动终端设备与基础模型、智能体深度集成。

第三十七条【智能计算发展】本市支持智能计算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布局芯片、光电器件、服务器、云计算、算力运营服务等智能计算产业链关键环节。

本市将太空计算作为智能计算发展的重点战略方向,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计算卫星的研制、发射、组网及运营服务,构建天地一体化算力服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具身智能发展】本市应当将具身智能作为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方向。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模型关键技术攻关,突破人工智能对物理世界的多模感知、因果推理、动态仿真与规律发现能力。

支持企业突破具身智能机器人高精度高性能零部件及整机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集成。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在高危、繁重、复杂的应用场景的验证试用和规模应用,实现人机协作高效运行模式。

第三十九条【人工智能+行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为人工智能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职业和新模式营造宽容试错的制度环境。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企业智改数转专项行动,支持人工智能赋能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精细化工、文化创意、商贸消费、交通物流、能源、金融、农业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企业联合多元主体建设人工智能驱动的未来技术试验平台,赋能类脑智能、航空航天、合成生物、光电科技、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加速突破。

第四十条【词元经济】本市支持词元经济布局发展。支持企业建设词元生产平台、交易结算平台、对外服务平台,提升本市的词元生产、调度和配置能力。

支持词元服务消费市场发展,推动词元服务在制造、政务、教育、医疗、金融、消费等重点行业的示范应用和推广,促进词元服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四十一条【企业梯度培育】本市实施人工智能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领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

支持领军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开放模型、算力、数据及应用场景等资源,带动行业内人工智能应用技术创新、标准制定、生态建设等方面协同发展。

第四十二条【新型主体培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面向一人公司等人工智能领域新型创业个体的政策扶持体系,健全场地保障、技术支持、合规咨询、要素支持、融资对接、创业辅导等服务机制。

保障新型创业个体依法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在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对创业个体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第四十三条【标准化体系】本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主导或者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鼓励制定人工智能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动形成覆盖基础通用、关键技术、应用服务的人工智能标准体系。

第四十四条【产业空间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人工智能产业空间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结合产业布局和资源禀赋,建设一批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区,加强项目引进力度,促进人工智能与本地产业的深度融合,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城市中心区域存量用地和增量空间灵活使用,布局建设一批高品质、特色化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创新空间、创业者社群空间、一人公司创业社区,健全创业支持、政策咨询、场景开放、要素对接、产业链协作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基金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人工智能领域投资,构建贯穿早期孵化、成长壮大到并购重组等各阶段的接力投资机制。设立早期科创培育基金,面向人工智能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早期直接投资,建立以尽职合规为核心的免责机制。

第四十六条【融资支持】本市应当建立适应人工智能产业轻资产、高成长、强研发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机构为人工智能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扩大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动建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和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机制。


第六章 场景应用

第四十七条【场景开放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场景的开放和培育工作,公开征集场景需求和解决方案,动态发布场景清单、能力清单和案例清单。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主动开放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为企业公平参与场景合作创新创造条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围绕国企主业和国资布局方向开放场景。

第四十八条【场景供需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场景服务机构面向企业提供场景供需精准匹配与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促进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商业化发展。支持公共服务及民生服务提供单位使用经场景验证的人工智能产品、解决方案。

第四十九条【重点应用场景】本市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城市治理、市政建设、智能制造、商贸旅游、文化创意、健康医疗、药物研发、教育培训、金融服务、科学研究、农业种植、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场景合作创新,培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典型应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城市辨识度的区域布局若干城市场景地标,面向具身智能机器人、智能穿戴设备、无人驾驶设备、脑机接口终端等前沿技术产品提供首试场景、首发平台、首秀舞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场景工作实施成效,对参与场景开放和培育的技术供给方、场景开放方、协同服务方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推动首创首用成功案例在全市范围内的复制推广。

第五十条【城市智能体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大脑向智能化全面升级,构建超大城市数智化治理能力,健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共治”体系架构。支持企业参与城市智能体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城市级验证和示范应用环境。

第五十一条【政务人工智能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服务、政策研究、公共管理、城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组织开展面向公务人员的人工智能素养和技能培训,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人工智能辅助公共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公共资源配置、行政裁量、公共服务分配等决策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公开算法辅助决策的基本逻辑和主要参数,保障决策透明度;

(二)保留人工决策最终决定权,人工智能辅助结论不得替代法定决策程序;

(三)建立决策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机制,确保决策结果可审查、可解释;

第五十三条【合作创新采购】本市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采用合作创新采购等方式,围绕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场景验证、系统集成等需求,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开展合作创新活动。

第五十四条【容错与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人工智能试点示范项目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覆盖人工智能模型研发、数据训练、算法部署和应用全周期的科技保险产品,围绕模型安全、数据安全、具身智能产品责任等领域设立专项险种。


第七章 开源开放

第五十五条【开源生态建设】本市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生态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支持开源技术创新、开源产品应用、开源成果转化、开源知识和文化传播、开源社区建设、开源赛事举办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对长期开展开源原创技术研发并形成重大技术突破的企业、机构、开发者给予政策激励。

支持高等院校将人工智能开源课程纳入相关课程体系,探索将个人开源贡献纳入学生学分认定。

第五十六条【开源社区】本市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开源平台建设。支持开源社区和开源平台面向开源开发者提供算力、开源模型、开源数据集、开发工具等免费资源。支持开源社区提升国际运营能力,吸引全球开发者参与技术交流、资源共享、项目共创。

第五十七条【开源基金会】本市支持设立人工智能开源基金会,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开源基金会捐献原创开源项目,支持开源基金会面向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募资,开展开源项目孵化、专业人才培育、开源文化传播、重大赛会举办等业务。

第五十八条【开源成果保护与转化】本市支持各类开源组织、企业、高校院所共同探索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兼容国际通行规则的人工智能开源许可证,促进开源技术成果传播和开源贡献者权益保护。鼓励开源贡献者依法进行权利声明和许可声明,防止开源技术被不当利用和恶意垄断。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源技术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支持企业探索开源产品商业化路径。支持将开源首创产品纳入首台套、首版次认定范围。支持应用中试平台为开源项目提供技术验证与中试,构建“开源—验证—优化—推广”闭环,推动开源项目转化应用。

第五十九条【开源合规与应用】本市鼓励开源社区、组织、企业共建人工智能开源安全标准。市网信部门应当支持并指导建立开源社区自律与专业机构测评相衔接的开源产品安全分级评估机制和安全漏洞预警机制。开源项目维护者发现安全漏洞,应当及时修复并发布安全公告。

本市建立开源合规产品应用推广机制,支持在政府采购、场景开放及行业示范应用中选用通过安全评估的开源产品。

第六十条【国际交流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家人工智能应用合作中心等平台,拓展人工智能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

支持各类主体参与人工智能科研、基建、产业等国际合作项目,推动技术标准、检测认证与国际接轨互认。鼓励国际知名人工智能学术组织和产业机构在本市设立常设会址或分支机构。

第六十一条【国际会议与赛事】本市支持各类主体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领域学术会议、产业论坛、合作对话、展会竞赛等活动。支持举办世界人工智能开源大赛和具身智能创新挑战赛。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依托国际会议和赛事,发布人工智能前沿技术论文、产业发展趋势报告、行业最佳实践案例、国际协作倡议等,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风向标。

第六十二条【企业出海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人工智能企业出海提供海外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规要求的咨询与指导服务,据跨境流通的便利化服务以及模型服务出海、智能终端出海等场景对接与渠道指引。

第六十三条【企业合作出海】本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出海联盟,鼓励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整合优势产品和全栈解决方案,打造杭产人工智能国际品牌,协同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出海联盟参与共建海外服务中心,为出海企业提供产品展示、渠道对接、就地保障等服务。鼓励联盟成员共享海外市场信息和风险预警,建立协同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合规应对机制。


第八章 规范治理

第六十四条【治理机制】本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安全,保障基础模型、训练数据、算力设施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人工智能治理整体方案。

鼓励行业组织联合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人工智能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流程机制,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协同的人机共生治理格局。

第六十五条【司法协同】市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人工智能领域司法裁判规则储备,围绕算法侵权、模型责任、数据权益等新型法律问题,及时发布司法指引和典型案例,推动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推进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强化人工智能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协同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化治理。

第六十六条【科技伦理审查】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应当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人工智能研发、测试和应用全流程。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畅通能够反映人工智能科技伦理违法违规问题的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探索基于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

第六十七条【知识产权与数字产权保护】 本市应当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将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架构、训练方法等领域的专利申请列入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服务范围,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协作保护、快速维权和海外维权制度。

本市应当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商业秘密保护,鼓励和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管理保护体系,对算法与模型、数据资产、程序代码、提示词工程等技术信息及相关经营性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支持采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赋能商业秘密保护。

本市应当加强人工智能领域数据产权保护,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依法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风险监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工智能治理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对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实现对重大风险的敏捷发现和快速处置。

本市对人工智能应用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实行事前评估与风险预警管理,对中低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实行事前披露与事后跟踪治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具体办法,并根据技术发展动态调整。

支持探索人工智能造成损害时因果关系认定的配套机制,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完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证据采集、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规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制度,对具有创新性但风险不确定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治理规则,在限定范围内开展试点验证,明确退出条件和风险处置机制,在可控前提下为技术迭代和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第六十九条【数据安全】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规范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和推理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处理行为,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关注新技术新应用信息数据安全风险,协同惩治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的网络犯罪,建立《数据安全风险提醒函》机制,助力人工智能企业加强数据管理。

人工智能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七十条【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市网信、数据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指导人工智能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者加强安全防护,对大规模训练集群、基础模型权重、数据集基础设施等重点资产实施分级保护。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建立模型安全防护与应急响应机制。

第七十一条【算法安全】市网信部门应当规范人工智能算法的设计、开发、部署和运行行为,防止算法歧视、算法操纵和算法滥用。算法提供者应当对算法的公平性和可解释性进行评估,并向使用者说明算法的基本原理和局限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输出内容实行标识管理,按规定在生成内容合理位置进行显著标识。本市推广数字水印、内容指纹等技术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中的应用,推动建立生成合成内容全流程溯源机制,支持深度伪造检测技术的研发和部署,防止深度伪造和虚假信息传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算法备案义务。市网信部门应当做好与国家算法备案制度的衔接,建立算法备案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

第七十二条【就业影响监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对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影响的监测机制,跟踪重点专业、重点行业、重点职业、重点群体岗位结构变化和技能需求变化,开展趋势研判、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研究,建立受影响行业预警目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防范以人工智能名义实施恶意裁员、规避劳动保障义务等行为。针对岗位调整和替代风险,制定职业培育和再就业支持政策,促进受影响劳动者平稳转岗和再就业,形成监测、预警、培训、保障的全链条应对体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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