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6〕6号。

该管理办法规范了河北省管辖海域内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出让方为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养殖等经营性项目用海,或同一宗海有多个意向人时,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及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用海等可申请审批。出让方案需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包括宗海范围、用途、年限、生态保护等条件。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需提前二十日发布,明确宗海信息、竞买资格、时间地点等。招标流程包括投标、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人,投标人不少于三人;拍卖按主持人点算、介绍、竞价、落槌成交进行;挂牌时间不少于十日,可转入现场竞价。中标人或竞得人需按时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价款,保证金可抵作价款。未履约者将被取消资格且保证金不退。违规行为如提供虚假文件、恶意串通等将导致结果无效并赔偿损失。工作人员违规将受处分或追究刑责。该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全文如下:

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相关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按法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内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具体组织实施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有关工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他相关规划。

第六条 工业、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养殖等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宗海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海洋生态修复、公共航道等公益事业用海,公共基础设施用海,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由出让人或委托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列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出让方案制定前应当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出让人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海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让宗海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编制出让方案,按程序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宗海的空间范围、规划条件、用途、年限、出让方式、供海时间、不动产权登记、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其他条件等。

第八条 出让人依据经批准的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严格审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价格,监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的全过程,统筹监管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各项费用的缴纳与支出,决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宗海根据评估价格结果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及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的总和。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等海域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或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海的空间范围、界址、面积、现状、年限、用途、管控指标要求、涉及规划条件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生态保护修复责任与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二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市场环境。通过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要实行评审专家“盲抽”和标书“盲评”;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要保证机会平等,不得人为干预拍卖、挂牌结果。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宗海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低于标底者除外。

第十六条 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空间范围、界址、面积、现状、年限、用途、管控指标要求、涉及规划条件、开工和竣工(填海造地)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空间范围、界址、面积、现状、用途、年限、管控指标要求、涉及规划条件、开工时间和竣工(填海造地)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报价,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受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出让宗海的区域、规划条件、用途、年限、生态保护和修复责任、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逾期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等事项。

受让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方式缴纳海域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海域出让价款的,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20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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