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重庆市水利局为健全完善供水保障责任体系和长效机制,加快提升重庆市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农村供水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持续提升重庆市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保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旨在建立健全农村供水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供水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到2030年初步建立长效机制,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在规划管理方面,强调规划引领,结合地形、水源和用水需求优化布局;突出水源先导,构建多源互补网络;优化厂网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一体化、规模集中或小型规范化建设。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加强前期论证,规范审批备案,拓宽筹资渠道,从严管控质量安全,严格落实验收和责任制。在运行管护方面,强调先建机制再建工程,强化水源地保护,科学调度水源,明晰产权归属,全面推进县域统管,健全运营管护制度,强化设施安全保护和退出机制。在供水服务保障方面,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水质安全,合理确定和计收水价,公开服务信息,加强常态监测帮扶。在数字智管与应急保障方面,构建数字孪生体系,提升智慧管理平台功能,夯实应急保障体系。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保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提升全市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保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供水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建、管、用”全链条健全完善农村供水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供水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从单元分散向规模集中转变、从传统管理向数智化管理转变,不断提升农村群众对供水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0年,进一步优化农村供水水源保障、厂网设施、运营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农村供水长效保障机制。到2035年,形成体系布局完善、设施集约安全、管护规范专业、服务优质高效的农村供水保障格局,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

二、健全规划管理工作机制

(一)坚持规划引领。按照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的总体目标,结合地形、水源条件及人口、村镇、产业发展用水需求,以区县为单元编制农村供水保障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严守生态环境与国土空间规划底线管控要求,持续优化农村供水水源、厂网和供区布局,促进农村供水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强化规划刚性约束,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浪费,稳步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二)突出水源先导规划。按照“强骨干、增调配、成网络”的原则,依托农村水网规划,加快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水质本底较差的区域,加快推进优质水源置换。邻近河库的区域,优先利用河库水源,逐步替代山塘、溪沟等不稳定水源。高山、喀斯特等水源相对匮乏的区域,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综合采取拦引蓄提等措施,解决调蓄能力不足等问题,着力构建多源互补、互联互通的农村供水网络。

(三)优化厂网布局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和小型集中供水规范化建设。主城都市区以大水源、大水厂、大管网为主,构建辐射互通、区域一体的供水格局;渝东北、渝东南人口聚居区以规模化供水工程为主,偏远山区以小型规范化供水工程为主,逐步缩小城乡供水差距。合理布设供水管网和调压调蓄设施,提升管网输配水能力。

三、健全项目建设管理机制

(四)加强项目前期论证。按照“确有需要、可以持续”的原则,深化农村供水项目供区划分、需水预测、水源保障、制水工艺、环境保护、运营管护和灾害风险防控等重要环节前置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厂网布局、工程规模、制水工艺、设备(材料)选型及运营管护模式,防止发生因前期论证不充分导致项目推进卡堵或建后难以正常管护等问题。

(五)规范项目审批备案。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行政府审批、备案制度,区县水利、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审查审批及备案管理工作。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自建自管,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做好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拓宽项目筹资渠道。突出农村供水事业的公益属性,将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统筹水利发展、常态化帮扶、农村综改及移民后扶等资金支持范围。深化农村供水领域政、银、企合作,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通过募投建管等模式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营和管护。支持区县政府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鼓励农村居民投工投劳升级改造分散供水设施和供水入户设施。

(七)从严管控质量安全。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切实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分散式供水工程纳入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四、健全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八)先建机制再建工程。新建、改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前置研究确定运行管护机制,项目立项审批前应编制切实可行的运行管护方案。运行管护机制不明确或难以推进落实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建设。引导运行管护主体全程介入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验收和移交等工作,强化工程建管衔接。

(九)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全面划定水源保护区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控,持续开展违法项目整治及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分级推进保护范围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纳入基层自治或供水单位巡查管护范围 。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排查整治,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及巡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或处置水源水质异常问题。

(十)科学调度水源水量。强化水源供需平衡调度及丰枯调节管理。当地水源保障能力不足的区域,统筹调度跨区域引调水工程协同保供。兼具供水、灌溉和发电等功能的水源工程合理设置旱警水位,坚持“先生活、后生产”的调度原则,可供水量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当地有多个水源或水厂的,完善管道连通设施,通过联合调度、联网供水等措施提升供水稳定性。

(十一)明晰供水工程产权。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属。规模化供水工程依法办理工程产权登记,未纳入县域统管的村属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可视情况将其权属划归农村集体、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

(十二)全面推进县域统管。以区县为单元,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统一服务,最大程度实现同一供水区域同标准、同服务、同监管。区县人民政府应明确统管权责义务和服务标准。县域统管主体要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清晰界定水源工程、供水设施(含村内和入户供水设施)的产权及管护权责边界,防止管护责任悬空。

(十三)健全运营管护制度。产权所有者负责建立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或供水单位)、管护人员和经费,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区县可安排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对工程运营管护或维修养护予以支持。市级财政建立差异化补贴机制,倾斜支持渝东南、渝东北等维修养护成本较高的区县。

(十四)强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或明确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供水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排查治理和设备巡查检修,确保安全运行。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矿山开采、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养殖等相关项目对农村供水影响的责任机制,规范“事前报备—应急保障—迁改恢复—补偿救济”等处置流程,最大限度减少对农村供水的不利影响。

(十五)完善工程退出机制。集中供水工程,需在有可靠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报区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退出。对拟退出运行的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妥善处置退出工程资产,防止发生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

五、健全供水服务保障机制

(十六)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服务承诺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按照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为用户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设立服务热线,及时响应、妥善处理、跟踪回访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不断提升供水服务满意度。

(十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供水单位应依法办理工程产权、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供水工程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集中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应配尽配,规模化供水工程全面配置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压实工程运行管护单位水质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净化消毒管理,保证供水水质合格。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供水水质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市、区县、供水单位三级水质监测,切实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十八)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参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定期开展成本调查,准确核定供水成本。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对于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在充分征求农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

(十九)加强水费计收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应全面推行有偿供水,供水单位应加强水费收缴管理,并为用水户提供水费查询服务。用水户应当按照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大力推进“一户一表”制,加快农村供水计量设施配备和改造,逐步淘汰无表供水。

(二十)公开供水服务信息。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县域统管主体、集中供水工程、集中式饮用水地等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定期公开村级管水员和网格员信息,供水单位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工程检修、应急停(供)水、服务电话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十一)开展常态监测帮扶。紧盯高山、喀斯特等水源保障薄弱地区,强化“一月一排查”的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市、区县两级监测台账,逐月销号清零。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用户全面供水到户,并落实村级管水员或网格员定期检查,确保有问题及时解决,有困难及时帮扶,牢牢守住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底线。

六、健全数字智管与应急保障机制

(二十二)构建数字孪生体系。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的原则,围绕综合调度、生产运营、供水服务、巡查管护等关键业务智能应用,完善农村供水感知体系,实现供水工程水量、水质、水压等关键参数的在线监测,强化风险实时监控、智能模拟与前瞻预演,推动农村供水管理从“经验决策”向“数据驱动”转变。

(二十三)提升数字智管水平。在“数字重庆”的总体框架下,市级统筹建设“政务·农村供水保障”应用,各区县开发智慧供水管理平台,统一接入市级应用,全量化建立农村供水数据底座,完整形成农村供水“一本账”“一张图”,横向打通生态环境、应急、疾病防控等相关部门数据通道,纵向贯通市、区县、乡镇(街道),全面支撑线上巡查、远程监控、风险预警、应急调度及咨询服务等数字应用功能。

(二十四)夯实应急保障体系。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完善农村供水工程平急两用应急保障体系。健全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域统管主体三级应急预案体系,着力提升农村饮水风险事件“四预”能力。采取设施抢修、污染处置、水源切换、工艺升级、水车送水等应急措施,积极应对处置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事件不利影响。

七、组织保障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市负总责、县乡抓落实,加强对农村供水保障的组织领导。市水利局牵头建立健全农村供水保障统筹协调机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承担起本行政区域供水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十六)加强行政监督。水利、生态环境、疾控等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供水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村供水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供水工程项目建设、供水设施运营管护及群众供水服务保障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发现问题闭环处置。

(二十七)落实要素保障。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用地、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供水工程运行成本和群众水费负担。采取交流学习、校地合作、产研结合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强化农村供水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八)压实责任链条。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村协同管理责任,压实村(社区)对所属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和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将农村供水纳入“141”基层智治体系,推动县域统管和基层智治深度融合,完善农村基层管水责任网络,护航群众供水保障“最后一米”。

(二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农村供水信访舆情“受理—整改—销号—回访”的闭环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加大农村供水政策宣传,鼓励群众参与农村供水监督管理,营造共建共管、共治共享、和谐有序的农村供水保障氛围。

(三十)强化激励约束。市级有关部门将农村供水保障纳入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和乡村振兴绩效评价范围。区县将供水服务质量和群众用水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评价范围,对成效显著供水单位给予激励;对问题突出供水单位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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