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8,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定》(2026年修订版)。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区出让地块,溧水、高淳区可参照执行。规定要求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明确城市设计要求,国土部门将要求纳入出让条件,规划部门按设计要求审查建设项目方案。地块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图则和文字通则两种形式。需提出图则的地块包括:位于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景观敏感地区、主干道沿线及重要广场周边等范围的商业商务等用地;上述区域以外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主城外大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商务等用地;综合交通枢纽、复合利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规模较大的绿地、道路地下空间;以及其他经认定需提出图则的地块。其他地块按文字通则执行。
全文如下:
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定
(2026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在出让地块中落实各层次的城市设计要求,规范地块城市设计编制工作,提高地块开发建设品质和效益,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区(以下称区)出让地块。溧水、高淳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划部门在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地块城市设计要求;国土部门应将出让地块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出让条件;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按地块城市设计要求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地块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和文字通则两种形式。
1、以下出让地块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1)位于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景观敏感地区、主城内主干道和快速路沿线及重要广场周边地区等范围内的商业、商务、娱乐、商办、社区中心等用地性质的地块;
(2)上述区域以外出让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主城外大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商务、娱乐、商办、社区中心等用地性质的地块;
(3)综合交通枢纽、复合利用的公共交通场站等地块;
(4)规模较大、单独出让的绿地、道路等地下空间;
(5)其他经市规划部门确定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
2、前款规定以外的出让地块需按照地块城市设计文字通则要求执行。
第五条 地块城市设计图则,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规划外部条件、地块出让范围、出入口位置、各类控制线和文字标注,以及有关控制和引导要求的文字说明。必要时,地块城市设计方案也可一并纳入地块城市设计图则,作为地块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参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技术标准另行发布。
地块城市设计文字通则,一般按照《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结合上层次城市设计研究内容,对交通组织、空间景观、间距退让、建筑风貌等方面在规划条件内容中明确相关文字要求。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储备与出让计划及增补计划,市国土部门(包括市国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下同)负责确定出让地块名录和地块出让范围。在此基础上,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功能类型、所处区位、规模、控制要素等,明确地块城市设计按图则或文字通则执行。
第七条 对于已有经批准的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出让用地,市国土、规划部门可直接将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纳入出让条件。对于已有经批准的地段城市设计成果的出让用地,相关区政府、园区、平台应依据地段城市设计成果,委托编制单位按技术标准形成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并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第八条 对于需要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但尚无地段或地块城市设计成果的出让地块,在出让前,应由相关区政府、园区、平台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开展地块城市设计。市规划部门提供控详等相关规划资料作为工作依据,对需明确的内容提出专门要求,并负责组织后续城市设计成果的论证、审查和审批。地块城市设计的具体组织流程应按南京市规划编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