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4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制定《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旨在加强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保障工程设施有效运行。明确了省、市、县、乡镇及管护主体、受益者的分级管护责任:省级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管理。管护主体包括乡镇、村级组织、土地承包人、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并强调“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原则,未落实管护主体不予验收。管护方式因地制宜,可采取企业负责、托管服务、村级主体、以工代赈、网格化管护、保险管护等模式。管护标准覆盖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输配电等工程,要求设施完好、正常运行。管护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可按不超政府总投入1.5%提取,鼓励乡镇资金、使用费、投工筹资、社会捐赠等渠道。资金专用于管护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监督方面,省市定期抽查,县级强化监管指导,建立公示制度,实施信息化管理。履职不到位将移交纪检监察。

全文如下:

吉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5〕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率先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包括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管理、管护主体维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各地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


第二章 管护责任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

(一)省级政府对运营管护等负总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管护政策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二)市地级政府对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

(三)县级政府对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维护,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整修,层层压实管护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程设施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完善管护措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工程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快速维修。

(四)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履行具体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组织村级检查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指导村级成立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农民群众监督小组,对项目区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协调跨村管护事宜。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方式

第五条 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原则,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全程监督工程质量,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七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村级应充分调动种粮大户、农民群众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受益主体自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积极性,主动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第九条 县乡两级可因地制宜探索多元化运营管护模式,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积极性,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管护工作。具体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管护模式:

(一)企业负责型。推行“建设、运营、管护”一体化模式,通过合同约定,参建企业负责建成后10年内的运营管护。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新建项目。

(二)托管服务型。委托专业化服务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负责日常管护,适用于技术性较强、管护要求高的工程设施。对于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进行专业化维护。

(三)村级主体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建管护队伍或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适用于田间道路、小型排灌设施等日常管护。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

(四)以工代赈型。组织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参与管护,优先吸纳项目区脱贫人口、低收入农户。

(五)网格化管护型。以村为单位划分管护网格,明确网格员,实行“井长、田长、台长”负责制。

(六)保险管护型。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试点,由保险机构提供管护资金和维修服务。可与施工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县级政府出资购买保险。

第十条 对于委托承担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级组织与管护承担方签订协议,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资金、内容、标准、期限等。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开展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由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开展建后管护,防范质量与灾损风险,及时理赔修复。


第四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内无明显石块、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影响耕作,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道、生产路路面平整畅通、无坑洼积水,荷载能力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桥、涵等附属设施无破损,保持设计功能,能够正常使用。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等设施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网林木存活大于90%。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工程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无安全隐患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牌、警示标志及公示牌等完好。其他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管护主体要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数量、位置、性能和管护要求,应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记录并存档。

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管护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及相关保修内容。对因质量缺陷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负责维修整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责成应责成责任方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各地应结合本区域实际,综合测算、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年亩均投入经费标准。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

(一)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管护专项资金。

(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筹集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地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三)鼓励乡镇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工程设施管护,保障日常管护和工程维修。

(四)管护主体可通过在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使用费、高标准农田流转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五)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管护工具、委托服务、管护保险、保养维修和管护人员劳务报酬等支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资产已经确权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护资金的安排要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倾斜。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地应制定管护经费管理制度,按照管护实际需要列支,明确管护资金来源、支出范围和拨付程序,对管护资金筹集、使用、公示和审计等进行规范,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动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纳入市(州)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监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市(州)全覆盖实地抽查检查,每个市(州)随机抽取2个县(市、区)开展实地抽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县(市、区)全覆盖实地抽查检查,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1个项目开展实地抽查,督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资金等。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全面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体整改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在乡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设施信息化管理,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提升管护质效。加强农田后续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护责任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设施损毁、资产损失的,上级监管部门可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省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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