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贵州省林业局、贵州省能源局为推动贵州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新能源发电项目规范使用林草地,起草《关于做好新能源发电项目用林用草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草地手续。项目规划选址需加强与林草、自然资源部门沟通,风电、光伏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升压站、风机基础等永久性设施应在开工前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手续;临时设施如弃渣场、施工道路等需办理临时使用手续。项目建设地址变更需根据项目核准内容是否变更,分别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级申请或由县级部门出具优化调整意见。施工期需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减少开挖,防止水土流失;风电场道路应优先利用现有道路;光伏方阵不得采伐林木,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1米以上,低端距离地面不低于1.8米,确保光照覆盖植被。临时使用林草地期满后一年内需恢复植被并配合验收。项目运营期需通过自然恢复或补植种草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退役后优先修复为林地草地。各级林草、能源部门需加强全周期监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各司其职,严格按审批方案施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全文如下:

贵州省林业局、贵州省能源局

关于做好新能源发电项目用林用草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林业局、能源主管部门,县级林业、能源主管部门,贵安经发局,各新能源企业:

为推动我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新能源发电项目规范使用林草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新能源发电项目使用林草地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草地手续。项目规划选址需加强与林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选址论证、用地预审等工作。风电项目、光伏项目涉及使用林草地的,应分别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26〕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关于南丹纳塘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有关问题的复函》(草监〔2024〕2号)等有关规定。

项目升压站及附属设施、生活区、集电线路塔基、场区箱变、新建进场道路、新建场内检修道路及风电项目风机基础等,应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手续。项目施工建设期设置的临时弃渣场、取土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站、工棚、地埋电缆沟槽以及临时施工道路等设施应当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手续。

(二)规范项目建设地址变更手续办理。项目完成用林用草审核审批后,因选址、设计、大件运输、征地等原因需调整林草地使用范围,按项目核准(备案)批复内容发生变更的,投资主体需取得县级林业、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佐证资料。核准(备案)文件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县级林草、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项目优化调整的书面意见,用于办理项目林草变更手续。

(三)加强项目施工期林草地保护。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治理恢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项目施工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尽量减少开挖,加强生态保护,防止边坡土石方倾倒。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确需新建或扩建的,可结合防火路、农村道路等,按相关行业标准建设,严防水土流失,促进林区道路综合利用。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方阵建设应优先采用低扰动桩基成孔及支架安装施工工艺,不得改变原有地表形态,光伏支架结合项目现场地形地貌及安全施工情况下因地制宜进行架设,支架低端距离地面不低于1.8米,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确保光照能覆盖到地表植被。

(四)做好项目植被恢复工作。项目临时施工道路、地埋电缆沟槽、临时弃渣场等确需对地表进行清理或开挖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红线范围进行施工。临时使用林草地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在临时使用林草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恢复验收工作。项目运营期要因地制宜通过自然恢复植被、补植补种、人工种草等措施做好区域生态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项目退役后,可通过各类生态修复工程和国土绿化项目优先修复为林地草地。

(五)强化项目建设监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能源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常态化开展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督导检查,加强项目建设全周期用地用林用草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和指导,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把控项目用林用草合规性,落实植被保护与生态修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核查、验收及资料报备等工作。监理单位要将林草地保护、红线范围内施工、植被恢复等纳入重点监理内容,全程监督规范施工,及时制止违规占地、超范围开挖、损毁林草植被等行为,督促问题整改并按程序上报。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审批方案、用地红线规范施工,严格落实保护和影响消减措施,施工完成后,及时完成场地清理与植被恢复。

省级已发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能源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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