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浙江省水利厅为切实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印发《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的意见》浙水运管〔2026〕12号。
本意见严格落实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控边界,组织编制方案并完成界桩安装,将管理范围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加强库区岸线和空间管控,严格审批建设项目,确保水域面积和库容不减少;常态化整治“四乱”问题,清理侵占库容、危害库岸稳定等行为;定期复核库容曲线,对淤积严重水库实施清淤疏浚;强化库区安全巡查,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全覆盖监测,设置警示标识。加强水库调洪临时淹没区管理,编制洪水风险图,完善人员转移方案并纳入应急预案;建立临时淹没损失补偿制度,明确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推动解决移民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序退出不稳定耕地。加强库区保护与利用,编制保护与利用方案,实施综合保护措施,有序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明确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强化工作保障,落实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建立联保联治和上下游协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水库安全、有序利用。
全文如下: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的意见
浙水运管〔2026〕1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大中型水库是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水库库区是水库有效发挥防洪、供水、生态等功能的物理空间,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切实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明确库区管控边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方案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规范》,在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界桩和公告牌安装埋设工作。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将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全面精准掌握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分布情况。
二、加强库区岸线和空间管控
(二)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管控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修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水库库容的,应当在水库相应高程区域补偿占用的库容,确保水域面积和库容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三)依法整治“四乱”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河湖长制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清理水库库区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问题。按照清存量、遏增量的要求,大力整治侵占水库库容、危害库岸稳定、妨碍行洪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水库防洪兴利功能有效发挥。严禁在溢洪道、泄洪洞、取水口等关键部位堆放杂物、设置拦鱼网等影响泄洪和输水的行为。
(四)加强库容曲线复核。水库管理单位要结合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库容曲线复核,准确掌握库容变化。库容变化明显的,库容复核成果报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对库区容易受淤积影响的大中型水库,应开展淤积情况动态监测,对存在严重淤积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清淤疏浚等措施恢复水库库容,必要时依照程序调整水库调度运用方案。
(五)严格水库清淤疏浚管理。实施清淤疏浚的水库,要严格按照河湖库清淤疏浚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水库清淤疏浚项目审批管理,规范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砂石等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水库清淤疏浚作业或违反规定超范围超量作业。水库大坝加固改造建设中需要开展库区清淤疏浚的,可一并同步实施。
(六)强化库区安全巡查。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要求常态化开展库区巡查、检查工作。加快推进库区数字化管理,建立完善库区动态监测、智能感知系统,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结合人工巡查等,对库区进行监测监控,全覆盖全天候掌握库区岸线水域变化情况。发现存在违规占用库区水域岸线、影响水库运行等情形的,应及时向水库主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按职责加强违规钓鱼、游泳、涉水活动等管控,在进库坝路口、沿库道路、人口活动区、大坝管理区、泄(引、取)水口附近等库区周边合理范围内,设置禁止游泳、垂钓等警示标识,有条件的可安装语音系统进行警报劝导。
三、加强水库调洪临时淹没区管理
(七)编制水库洪水风险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承担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库,按照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要求,开展库区正常蓄水位至设计洪水位范围内的人口、城镇、村庄、基础设施、耕(园)地分布等信息调查和统计。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洪水频率编制水库洪水风险图,建立并定期更新水库洪水临时淹没实物数据库,精准掌握洪水风险对象要素,为防洪“四预”提供决策支撑。结合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建设同步推进水库洪水风险图编制。
(八)完善临时淹没人员转移内容。水库管理单位要结合水库洪水风险图编制与应用,将水库防洪调度库区人员临时转移内容纳入水库安全应急预案,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库区人员临时转移应明确洪水预警方式和转移条件、影响范围与转移对象、转移路线、转移责任人、临时安置保障等内容。人员临时转移内容宜采用要点、图表等形式直观呈现,力求简明实用,并与乡镇、村级有关预案相衔接。
(九)建立库区淹没损失补偿制度。具有防洪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库防洪调度临时淹没损失补偿制度。统筹考虑流域防洪需求、水库征地移民标准、水库调度运用方式等实际情况,采用洪水保险、土地租用、淹没损失补偿等措施,建立稳定的长效补偿机制。补偿办法应明确洪水临时淹没损失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做到损失认定科学、补偿公平合理、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快速便捷。
(十)推动解决移民等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居住在水库移民迁移线内的人口,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妥善安置。对于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不稳定耕地应有序退出。对暂未退出的不稳定耕地,加强耕作指导,避免影响蓄水、行洪。实施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的水库,要统筹推进解决移民、征地等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强水库库区保护与利用管理
(十一)编制库区保护与利用方案。利用库区开展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库区保护与利用方案或划定允许开展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区域。跨不同县域的水库,统一编制方案确有困难的可分开编制,经征求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批准。库区保护与利用方案内容已经纳入水利、旅游等相关规划的,可不再单独编制。禁止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上述活动。
(十二)实施库区综合保护措施。对于库区征地移民标准偏低、政策处理不到位、下游防洪需求突出的水库,要结合水库库区保护与利用方案编制,系统梳理制约水库防洪能力正常发挥和影响库区水生态水环境的因素,研究采取工程保护、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恢复和提升水库防洪能力,系统改善水生态环境,全面提升水库综合效益。
(十三)有序开展库区开放利用。水库管理单位依据库区保护与利用方案,划定可以开展生态旅游、运动娱乐、休闲露营、游泳垂钓等活动区域,明确区域范围标识,制定涉水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有序开展水库开放共享和推动水生态价值实现。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项目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防止污染水体破坏水生态环境,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救生装备,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应急措施,确保安全。水库管理单位要将相关活动纳入库区巡查范围,做好水库蓄水、泄洪等汛情信息通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生产经营全过程指导监管,确保水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
五、加强工作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库区管理对保障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树牢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强化安全意识,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库区管理制度,抓好库区管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机制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建立库区联保联治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和促进水库库区安全保护和有序利用。建立健全水库上下游协作机制,科学调度,合理蓄泄,确保安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水库、爱护水库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6年8月1日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