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浙江省水利厅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小水电绿色改造提升,制定《浙江省水电生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水电生态治理项目。项目实行业主投入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筹资方式,以维护改善河流生态、优化水能资源配置为目标,打造集智能化改造、集约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生态保护修复为一体的高质量生态水电。建设按“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等原则,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开展,分批分阶段实施。建设内容包括集控中心建设、水电站更新改造、智能化改造、生态流量泄放与监测设施建设、减水段生态修复、水电站与周边环境协调及退出电站生态修复。鼓励推进“工程带科研”、水风光储一体化开发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需提前一年纳入储备库,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择优报送。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照相关规程验收。省水利厅进行核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及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全文如下:


浙江省水电生态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电生态治理项目管理,深入推进我省小水电绿色改造提升,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动小水电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小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水电生态治理项目。

(三)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实行业主投入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筹资方式。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申请省级资金补助的水电生态治理项目要有省级规划依据。

(四)水电生态治理项目是指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打造“集智能化改造、集约化运营、标准化管理、河流生态保护修复为一体的高质量生态水电”。

(五)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

(六)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建设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开展,水电站数量多的地区可分批分阶段实施。纳入项目的水电站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行政审批手续完善。

二、建设内容

(七)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

1.集控中心建设。以建设智能集约的现代化小水电为目标,设置控制室、计算机机房等功能区域,建设集控系统,配置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备、大屏幕显示设备、电力及通信设备、时钟同步装置等,对小水电站群进行远程实时控制、联合优化调度、全流程安全智能监视、生态流量监测预警等,实现集约化运营,全面提升小水电站现代化水平。

2.水电站更新改造。以实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为目标,对影响工程安全的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除险加固,对运行年限长、设备老化、安全隐患突出的水轮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进行更新改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提升设施健康水平与运行效率。

3.水电站智能化改造。对小水电站的主阀、调速系统、电气设备、油气水系统、监控系统、电源、通信系统等进行智能化升级,加设物联网感知设备、安全防护系统等,能根据降雨预测、来水情况、设备状态、电网信息等决策小水电站运行方式,具备现地智能控制和远程控制功能,实现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满足新型电力系统调节要求。

4.生态流量泄放与监测设施建设。按规定实施改造或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机组等措施,保障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完善、优化生态流量监测设施,项目内的小水电站实现流量监测和视频监控双监管。

5.减水段生态修复。在水电站坝下减水河段因地制宜修建生态堰坝、生态跌坎、过鱼设施、亲水性堤岸、植物护坡、亲水平台、慢行系统等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河流连通性,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6.水电站与周边环境协调。对小水电站内外部环境进行整治,采取绿化、设置宣传栏、清淤疏浚、上下游漂浮物清理等措施,保持坝区、厂区、办公及生活区等所有设施设备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及美丽乡村相协调。

7.退出水电站生态修复。对退出电站进行取水口封堵,部分或全部拆除工程设备设施,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实施厂区复绿、恢复河流连通性等生态修复措施。

(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申报项目时可同步推进实施“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先进产品装备研发与应用;探索利用小水电推进水风光储一体化开发;结合生态旅游、研学基地、乡村文创等业态,推动小水电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反哺水电生态治理 ,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将退出电站改造为科普教育基地、休闲文旅场所等,实现资源再利用。

三、申报程序

(九)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水电生态治理项目提前一年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分解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并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及时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未入项目储备库的不纳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范围。

(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报送下一年度水电生态治理项目,提交建设任务和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并对申报的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十一)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是核定省补助资金和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建设管理

(十二)省水利厅指导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电生态治理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及工程验收等工作。市本级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业主负责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报工作,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

(十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水电生态治理项目总体布局、建设内容、分年度计划、工程投资、资金筹措、实施效果等内容,并做好与地方水利发展规划衔接工作。

(十四)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可与中央小水电绿色改造提升、水美乡村建设、幸福河湖建设、生态共富小流域建设,以及省级乡村片区组团发展等工作相结合。

(十五)水电生态治理项目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涉及增设生态机组的项目,原则上要按照小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

(十六)水电站下游减水段需建设生态堰坝的,应做到微型化、仿自然、经济合理,符合防洪等要求。

(十七)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水电站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实现水电站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电站本质安全水平。

(十八)水电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十九)水电生态治理项目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168)、《浙江省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导则》等规定执行。

(二十)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重要项目文件应做好备份。

(二十一)省水利厅将视各地建设情况对水电生态治理项目进行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实施情况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十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水电生态治理项目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责任,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做好工程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报送建设统计信息。

五、其他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浙水电〔2016〕3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