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9日,陕西省水利厅为进一步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印发《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陕西省渭河保护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特定活动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在滩地临时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临时性活动。
第三条 特定活动管理应严格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保障河道行洪畅通与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生态。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许可指导监督,负责渭河(不含黄委直管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泾河、北洛河、延河、汉江、丹江、嘉陵江、红碱淖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将许可决定文件同步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河流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特定活动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二)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资料;
(五)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第三方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参照《陕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规程(试行)》(陕水河湖发〔2024〕92号)编制,明确特定活动实施的必要性、范围、方式、规模、时限、施工方式,重点对所在河段行洪及河势稳定影响分析、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影响分析、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等,提出减轻或消除对河道和防洪影响的补救措施,特定活动期满后场地清理复原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特定活动审批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特定活动所在地市县有关规定要求受理。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的特定活动的必要性及其实施方案的合理性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活动必要性是否充分;
(二)实施活动对河势稳定、行洪通畅、水工程安全及防汛抢险等的影响程度;
(三)实施活动的方式、工具、规模、时间和期限等是否符合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是否合理;
(五)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其利害关系是否妥善处理。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许可条 件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未通过审查,不符合许可条 件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书须明确特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单位、现场管理要求、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等内容。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时限、方式送达。
第十条 特定活动实施单位和个人应在活动实施前,将特定活动实施安排送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特定活动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特定活动方案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特定活动在实施中若因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化或未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实施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特定活动实施中,特定活动实施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对特定活动实施的河段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的监管单位。
第十三条 在特定活动实施期间,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监管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包括特定活动的位置、界限和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临时设施、占用场地情况等;
(二)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影响防洪工程安全及防洪管理的情况;
(四)河道清理复原情况;
(五)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特定活动结束,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对现场清理复原,由许可决定明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定活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对实施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特定活动行政许可及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