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工程。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内容具体分为三类(分类细目见附件):

Ⅰ类应急养护工程:指需采取抢通、保通等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条件的工程;

Ⅱ类应急养护工程:指需采取抢修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Ⅲ类应急养护工程: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安全风险的处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反应快速、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五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全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的统筹管理。

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事务性工作,并组织实施全市普通国省干线Ⅱ、Ⅲ类应急养护工程。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管理范围内的Ⅰ类应急养护工程。

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外环调整线及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大桥、特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养管范围内的Ⅰ类应急养护工程。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的应急养护工程。

第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由财政资金解决,高速公路应急养护工程资金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外环调整线及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大桥、特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判定现场情形符合Ⅰ类应急养护工程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公路中心进行报告,并采取抢通、保通等措施进行处置。

处置完成后,涉及普通国省干线的,由日常养护管理单位向市公路中心报送险情影像资料、实施方案等处置情况,并申请应急抢险资金;涉及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送处置情况。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外环线、天津大道、外环调整线及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大桥、特大桥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经判定现场情形符合Ⅱ、Ⅲ类应急养护工程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公路中心报告。其中,Ⅱ类应急养护工程中普通国省干线由市公路中心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由高速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完成后将应急养护工程情况报市公路中心。Ⅲ类应急养护工程由各实施主体报市交通运输委确认后实施。

第九条  符合Ⅰ、Ⅱ、Ⅲ类险情发生后,市公路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委及时报告。

Ⅰ、Ⅱ、Ⅲ类应急养护工程处置结束后,市公路中心将普通国省干线应急养护工程的影像资料、实施方案、工程造价等处置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确认;将高速公路应急养护工程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委。

第十条  市公路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公路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  市公路中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与作业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合同应明确工程施工范围、抢修目标、工期、计价方式、质量、安全、环保等内容。

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公路应急养护工程验收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应急养护工程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Ⅰ类抢通、保通费用按实际情况确认;Ⅱ、Ⅲ类抢修费用依据抢修方案或设计文件采取现场监理计量、设计复核等方式确认。

Ⅰ、Ⅱ、Ⅲ类应急养护工程费用均需通过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应急养护工程审查,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应急养护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天津市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津交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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