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5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细则(试行)》湘农发〔2026〕26号。


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关于印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产综函〔202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的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以下简称“国家产业集群”),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农业农村厅批复的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以下简称“省级产业集群”)建设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国家产业集群的统筹谋划、遴选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总结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省级产业集群政策设计、批准立项、建设指导、调度监督、总结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遴选推荐、组织实施、调度指导、督促检查、复核验收、绩效自评。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的推进实施、日常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四条  申报国家产业集群项目应符合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及年度申报要求。申报产业应聚焦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兼顾优势特色产业;申报产业应明确1个具体农业产业品类,不得笼统申报粮食、果蔬等综合性产业类别;原则上由1个市州申报,地理位置毗邻且产业集聚的可放宽到2个市州;原则上覆盖县域数量不超过5个;项目区域内至少有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或3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产业优势突出、项目布局合理、政策支持有力、主体发展活跃、产业深度融合、联农带农明显。省级指导市州谋划国家产业集群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同等条件下,省级产业集群项目实施区域优先申报国家产业集群。

2025-2027年,省级产业集群重点培育蔬菜、柑橘、茶叶、中药材、家禽、水产等产业。项目布局区域不宜分散,原则上1个县市区承担1个产业集群项目。项目县应按照全产业链发展要求,明晰发展定位,在集群建设中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对申报产业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申报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类型丰富、数量较多,组织化程度高,产加销衔接紧密,有较为完善的生产基地、加工物流设施、较强科技支撑能力,较好的全链条发展条件。项目县应建立吸纳就业、订单收购、“保底收益+入股分红”等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计划申报的项目应提前按程序纳入相关项目库。

第五条  国家产业集群按照年度申报要求,由市州申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论证,结合相关审计报告、舆情风险等情况择优遴选并指导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包括总体建设方案和前2年建设方案。总体建设方案应包括申报产业基本情况、思路目标、区域布局、建设内容、联农带农、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前2年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和联农带农等内容。申报材料经省农业农村厅集体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第六条  申报的国家产业集群项目纳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批准建设名单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反馈意见,组织相关市州、县市区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在省级、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资金分配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3日无异议后,将建设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备案后的建设方案编制县级建设方案。以县为单位统筹编制县级建设申报方案并附各具体子项目方案,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各级、各类单位承担的市州本级项目,编制的建设方案,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予以批复。

第七条  省级产业集群项目按县级申报、市州推荐、省级审定的申报程序,采取竞争性申报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等部门对照产业集群6个子产业方案要求,结合本县产业发展布局、发展优势和短板弱项等实际,科学编制项目三年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项目申报书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等部门重点围绕县级申报资料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对计划支持的项目主体资格予以复核。对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少推荐或者不推荐。市州对申报县分产业进行整理,将推荐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商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的产业集群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国家产业集群项目建设期一般为4年,在项目建设期第3年和第4年分别报送第一次续建方案和第二次续建方案,中央财政相应分3批给予奖补支持。省级产业集群建设期一般为3年,在项目建设期第2年和第3年分别报送第一次续建方案和第二次续建方案,省级财政相应分3批给予奖补支持。续建方案审核备案参照批复立项程序执行。

县级建设方案、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及续建方案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范围、绩效目标等。其中续建方案应说明已支持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条  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原则上不支持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项目变更。

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建设内容或建设主体,且影响国家绩效评估和后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拨付的国家产业集群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后提出变更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实地核查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同意并批复后实施。各级、各类单位承担的市州本级项目,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实地核查、集体研究后提出变更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变更申请文件应同时附报关于项目变更原因的详细说明材料、项目变更后的实施方案、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专家论证意见、实地核查意见,以及项目变更涉及的调出方放弃项目承诺函、调入方实施项目承诺函和自筹资金承诺函等。

省级产业集群项目变更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变更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后提出变更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实地核查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同意并批复后实施。项目变更申请文件及附件参照国家产业集群项目变更要求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度单个产业集群申请变更项目涉及的中央及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该市州、县市区该集群中央及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30%。

单个项目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调整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且不涉及调整变更实施主体的,可由项目实施主体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实地核查后,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

国家产业集群项目变更情况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由市州审核批复的省级产业集群项目变更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对完成建设任务后结余的项目资金;实施主体整体放弃项目的项目资金;项目批复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或2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产业集群接受农业农村部绩效评估,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组织相关市州、县市区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建设进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等绩效自评工作,适时开展现场调研。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区,纳入重大涉农项目资金申报负面清单。

省级产业集群具体评估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和省级产业集群均实行县级自验、市州复验、省级总结验收制度。县级按照完工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及时对建设完成的具体项目进行验收,加快推进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县级验收完成后,应形成县级验收报告,并向市州申请复验。市州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复验,并综合市州本级具体项目和县级具体项目情况,就每个集群项目形成整体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别组织对国家和省级各产业集群开展总结验收。各级、各类单位承担的市州本级项目均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各级、各类单位承担的省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总结验收。各级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三条  县级具体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应及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中期验收、按进度拨付国省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等方式。由省级、市级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全链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及时做好项目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按要求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等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客观反映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进度作为绩效评估重要内容。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案例、发展模式的总结梳理,积极开展宣传推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集群项目中央及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按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市、县灵活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各类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应集中力量支持示范作用强的项目,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绿化养护和旅游设施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一般性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管理费、项目咨询和论证评审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办公或实验耗材,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已有普惠专项支持的内容。事业单位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以项目名义为经营主体采购设备和建设设施,不得对承担的建设任务进行转包、分包。省级产业集群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按衔接资金及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建设进度缓慢,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变更,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等问题的市州、县市区,省农业农村厅采取限期整改、约谈、通报、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导,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根据问题性质情况商省财政厅停止拨款、收回中央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将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情节严重的,向有关单位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项目管理职权谋取任何个人利益。对违反规定影响干预项目管理,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侵占农民权益、重大负面舆情等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虚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央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市区,不得参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已列入建设区域且在建设期内的,终止安排中央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相关要求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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