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印发《关于规范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黑农厅联规〔2026〕1号。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规范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黑农厅联规〔2026〕1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单位(招标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黑龙江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提出如下规定。

一、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提升交易规范性与透明度

(一)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原则上全面采用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模式。评标委员会由主场(项目所在地)和副场(随机抽取的其他市(地))专家共同组成,主副场专家人数比例应根据项目规模科学配置(原则上主场专家不超过1/3)。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专家资源共享、音视频实时交互、评审过程全程留痕,破解“熟人评标”“本地圈定”等现象,确保评标工作公正有序开展。各地要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可结合实际采取“暗标盲评”形式组织实施。

(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招标人应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招标计划,明确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招标方式、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拟交易场所、投资估算、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或投标准备的信息等关键内容,确保潜在投标人及时掌握信息、提前做好准备,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三)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须通过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公示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意见建议反馈方式及招标文件原文等关键信息,接受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于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正式答复,并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予以修订完善,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条件设置科学合理,杜绝“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行为。

(四)锁定项目中标负责人。自中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信息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锁定。除因不可抗力、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中标人原因,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变更程序外,锁定周期为项目(标段)中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至项目竣(完)工验收。被锁定期间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担任同类职务(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为准)。招标人须在合同中明确锁定条款,防止“挂证”“一人多岗”等违规行为,确保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须严格采用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明确工程内容、计量规则、综合单价构成(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招标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示。投标人须严格依据清单自主报价,减少因定额套用、计价方式不统一等导致的争议,切实提高造价精准性和结算透明度。

二、强化评标专家管理,严格规范评审行为

(六)严格专家抽取与使用。评标专家应从“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近3年内参与过同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设计等服务的专家不得参与。抽取结果加密传输至评标系统,严禁泄露专家信息。

(七)加强专家履职评价。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代表及招标代理机构须对专家的专业能力、纪律遵守及公正性等方面进行“一标一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招标人代表管理,强化监督履职责任

(八)严格代表选派条件。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应为招标人本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在职人员(鼓励在“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代表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含)以上,不得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持股关系、业务往来等),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农田建设标准。严禁临时指派无相关经验人员担任代表。

(九)明确代表职责边界。招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3(项目规模较小的可适当调整为1名)。主要职责为介绍项目背景、解答技术疑问(须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干预专家独立评审。代表在评标过程中的发言及表决情况须全程记录,作为事后追溯依据。

(十)强化代表行为监督。招标人应建立代表履职台账,记录其参与项目招标的全过程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招标人代表评标行为管理,对指使、暗示专家违规操作或泄露评标信息的代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同步通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效能

(十一)严格代理机构准入与信用评价。从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农业农村部门将代理机构纳入高标准农田信用评价体系,按照《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从服务质量、合规性、投诉处理等方面,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好,90分≤X≤100分)、B(信用一般,70分≤X<90分)、C(一般失信,60分≤X<70分)、D(严重失信,X<60分)四个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与项目委托挂钩。

(十二)规范代理服务行为。按照《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黑农厅规〔2025〕12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禁止被取消投标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强制性条款;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抬高或压低报价,不得泄露评标信息;须在项目开标前组织标前答疑会,明确技术标准和答疑流程。代理服务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向投标人转嫁费用。

(十三)强化违规行为惩戒。对于存在按照招标人意愿组织安排围标串标,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投标档案资料,违规限制投标人依法参与投标活动等行为和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存在围标串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等行为和情形的从业机构,一经查实,按规定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或列为D级,在信用评价有效期限内,不得在全省承揽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业务或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规则执行。具体违法违规情形认定、信用等级调整程序及修复机制,按照《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凝聚协同监管合力

(十四)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办法》的要求,协同处理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定期通报项目进展、问题线索及处理结果,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十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处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服务电话反映的围标串标、专家违规、代理机构违法等问题,实行“接诉即查、限时办结”工作机制(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强化联合惩戒与责任追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对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的,三年内禁止参与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黑龙江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和报告,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依托“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对招标公告发布、文件下载、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全流程实施在线监控,重点筛查“异常低价投标”“同一IP地址多地投标”“专家打分离散度异常”等风险点,自动预警并推送监管部门核查。

六、保障措施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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