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规范供热设施管理,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津城管热规〔2026〕4号。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设施管理,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设施管理相关的供热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进行保修。保修期满后,供热单位接管供热设施,户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整楼、整门未售出或未交付使用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五条  居民住宅户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实施补建的,供热单位负责保修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六条  非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定期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

第八条  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第九条  用热户改变房屋结构或室内供热设施、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用热户拆卸、改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用热的,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用热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室内装饰装修不得影响供热单位检查、维修和更换。用热户不配合供热单位检查、维修和更换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用热户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相应维修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原《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津城管热规〔2025〕8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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