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3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筑牢安全防线,制定《北京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帐篷露营地规范管理,落实《北京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帐篷露营地,是指有明确经营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合法经营,以帐篷为主要设施,面向大众旅游休闲需求,向消费者提供以帐篷为核心体验的露营服务或空间的场地。房车、木屋、太空舱、集装箱等固定或半固定建筑结构为主要住宿设施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帐篷露营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符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和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等。
第四条 帐篷露营地选址应当科学合理、注意安全,设立在远离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和危险野生动植物活动区域。需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储备区、一般耕地、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2.设立帐篷露营地涉及占用林地的(仅限Ⅳ级保护林地),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有关标准和规定,办理园林绿化相关审批手续;
3.不改变土地现状用途、不固化现状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不破坏生态环境,避让设施农业备案项目区域;
4.严禁未批先建、超标准建设及擅自改变用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第五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承担场地使用监管责任。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该场地主管责任。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规范登记注册,涉及夜间住宿、食品经营、举办国际体育赛事、高危险性赛事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应依法依规办理。明码标价,发布游客须知,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营销信息,告知游客遵守《北京市帐篷露营文明公约》。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或场地提供方应在帐篷露营地配备安保、保洁人员并在人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应根据帐篷露营地空间容量和环境容量科学核定最大承载量,合理规划帐篷布局;配齐环卫设施,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不得未经处理达标直接向环境排放生活污水;规范游客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保护露营地周边动植物资源,减少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影响;场地提供方应实行场地轮换制度,合理规划开放和绿化养管周期,避免植被退化。
在营地周边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标识,明确空间范围、开放时间、活动内容、咨询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帐篷露营地提供停车、淋浴、生活用水、自动售卖等便利服务。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各区政府履行辖区内统筹协调和管理职责,制定本区规范管理政策,引导帐篷露营地有序发展。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市级帐篷露营地政策和做好宣传引导。
首都文明办负责指导文明露营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帐篷露营地治安管理,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治安管理制度。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各区在帐篷露营地设立前开展现状地类审查,协助排查地质灾害隐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生态环境监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各区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桶站设置、维护和收运,场地清扫保洁及公共厕所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协助开展山洪风险评估核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在农业园区开展帐篷露营活动。
市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指导各区依法办理合法固定建筑物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指导依法办理合法建筑内食品经营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在帐篷露营地举办的体育赛事。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各区在具备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保护地、公园绿地、郊野公园、林下经济示范区等开展露营活动的监管工作,监督做好森林火灾防控和野外用火管理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指导各区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消防设施设备,储备应急物资,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值班值守,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八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加强治安管理。强化现场人流监测疏导、应急处置等工作。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有效运行维护,视频图像连续不间断存储时长应不少于30日。提供夜间住宿服务的帐篷露营地,应24小时专人值守并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录入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建立住宿登记制度,采集夜间住宿人员信息并上传。
第九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落实森林火灾防控和野外用火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在设立帐篷露营地时,做到蓄水池、消防栓、水泵等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四同步”(即:在林地内各类工程建设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森林防灭火设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并强化对游客的防火宣传教育,明确告知游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严防煤气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落实防汛和极端天气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了解并掌握预警信息,制定工作预案,加强汛期和极端天气应对及安全管理工作。汛期还应关注与天津、河北临近的市县气象预警信息和跨界沟道山洪预警信息。
进入汛期,当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区防汛办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或区规自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信息时,帐篷露营地要加强巡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停止接待新游客进入,随时做好转移准备;当区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区防汛办启动防汛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区规自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帐篷露营地应立即停止露营服务,及时妥善劝返入住游客。对于无法劝离的游客,属地政府要纳入村民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镇(乡)、村、帐篷露营地三级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台账和责任人,如遇突发情况,要安全有序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
强降雨、大风、雷电、冰雹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要强化游客的安全提示提醒,加强游客管理工作。按照各区应急响应机制,适时劝返入住游客或在属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将入住游客安全有序转移到安全避险场所,确保游客安全。
各区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预警与响应的具体措施,督促属地和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建立临灾预警“叫应”和跟踪反馈机制,强化预警“叫应”闭环管理和转移避险。
第十一条 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应配备与露营地规模和类型相匹配的紧急救援场所和器材,明确定点联系医院。帐篷露营地内从业人员应参与应急救护培训,并掌握相应急救技能。
帐篷露营地所在场地提供方应与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在帐篷露营地及周边设置野外安全导览标识和安全提示,严格天幕、帐篷的风绳、地钉等安全管理,有条件的营地应对天幕进行分区管理。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露营旅游休闲保险服务,围绕场地责任、设施财产、人身意外等开发保险产品。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核验、登记入驻平台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的营业证照等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提供服务与实际不符的,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据职责加强帐篷露营地监管,对违法违规设立和经营帐篷露营地,以及自发开展的帐篷露营活动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对应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按照《帐篷露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及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持续提升硬件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打造帐篷露营品牌。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公约,开展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探索建立帐篷露营地质量等级评价体系、自律机制与诚信体系,推动露营为乡村振兴注入持续动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
北京市帐篷露营文明公约
1.选择合法露营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主体安全管理要求,做好自身安全防范,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提前了解天气情况,时刻关注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雾、防雹、防雷电等防护准备。
3.不进入自然灾害频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区、防洪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危险野生动植物活动区域及未开放区域,谨慎前往无移动通信信号区域。
4.遇突发情况,服从属地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安排,有序疏散撤离;遇到危险及时求救,建议购买相关保险。
5.遵守户外用火、防火、禁止露天烧烤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规定,森林防火区内不野外用火;谨慎使用大容量户外移动电源、电器设备和取暖设备,避免一氧化碳中毒。
6.树立生态保护意识,不采摘花草、不破坏绿地草坪、不投喂野生动物、不食用野果、不饮用未经净化的水源,避免污染自然水系。
7.爱护环境卫生,自觉带走露营产生的垃圾,做好垃圾分类回收,践行 “绿色露营” 和 “无痕露营”。
8.搭设帐篷时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预留充足隐私空间;不大声喧哗、不过度娱乐,注意老人和儿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