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6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司法厅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相关工作,印发《关于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执函〔2025〕23号。

该通知旨在加强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通知明确,对已形成建筑物、硬化地面或挖砂取土等明显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由省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专门委员会进行行政认定。认定程序包括办案单位申请、实地踏勘及专家论证。对于存在争议或不认可行政认定的情形,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协作,通过会商、联合培训等方式提升执法与鉴定能力,以确保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依法、准确、高效开展。

全文如下: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司法厅

关于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执函〔2025〕23号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相关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25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破坏程度认定范围

在办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中,以下情形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意见: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已经形成,地基施工基本完成,基坑已开挖或者基础桩已基本完成施工,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和底层结构已基本完成,对耕地使用水泥沥青硬化,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明显造成土壤耕作层破坏的不具有争议问题。

二、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部门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厅本级查处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涉及的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和辖区内有关单位查处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涉及的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省和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管执法工作领导担任,执法、耕地保护、调查监测、规划、用途管制、测绘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程序

符合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情形,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的,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或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实地踏勘,必要时可以组织具有土地、测绘、农业等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论证,出具相关行政认定意见。对于明显造成土壤耕作层破坏,且不具有争议的,可以直接依据现场照片、录像等客观证据认定。

四、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范围和程序

对耕地破坏程度有争议、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或者办案单位及有关当事人不认可耕地破坏行政认定意见,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相关业务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鼓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科研院所或事业单位发挥专业优势,盘活优质鉴定资源,加强供需对接。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所需经费由鉴定委托单位负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或者不定期会商研究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协商解决问题,完善机制,通过联合开展培训、互派师资授课等方式,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鉴定人业务能力。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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