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制定《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各地实施成效。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可提高抽查比例。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项目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问题整改等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竣工图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上传至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建设标准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四方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文件资料。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完成项目竣工图件绘制,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工程竣工图,应涵盖项目完工后的所有工程设施,以及项目区地块空间位置信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三)项目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八)项目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0%。

(九)已经过工程设施试用,达到设计要求。

(十)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十一)已完成项目工程设施试用和初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使用主体、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未发现问题,由使用主体、管护主体签字确认;发现问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问题设施进行修复、重建。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工程、技术、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初步验收。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参与,涉及高标准农田用电设施的,应请县级供电企业参加初验。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一条 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可组织工程、技术、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验收内容应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调查范围应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

(七)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

(八)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及群众满意度调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建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整改,项目审批单位对照竣工验收意见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按照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已验收的高标准农田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分类分级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公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护主体等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有关意见和建议,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鼓励和支持使用主体、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严肃惩处签字代签、捏造数据、伪造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严查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的行为。对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出现的工程质量重大问题,依法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倒查有关单位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辽农田〔2022〕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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