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辽宁省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全省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5〕3号)、《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全流程建设重点问题工作导引(试行)的通知》(辽农领办〔2025〕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及省、市、县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指导,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评审、竣工验收等环节质量控制和实施过程质量监督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参建主体和运营管护主体履行责任,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五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探索建立投资、建设、运营、管护有效衔接机制,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管护内容和标准,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运营管护。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等承担组织和监督职责。

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  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九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指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属性符合要求,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相对有保障,具有较完备的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规划储备项目,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可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应根据已制定规划情况,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项目设计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外,严禁同一地块重复申报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套取建设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规范项目库管理,加强入库项目信息审核,并定期分析研判项目库运行情况,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生产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需要取水的,应在完成项目水资源论证后,向水利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不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以及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项目评审政策制度,建立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设计省级抽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市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文件,采取审核文本、现场核实等方式,严格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评审专家要明确给出符合性评价意见,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开展抽查。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拟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除外)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批复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有条件的市应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相关要求统一制定评标办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强化公开公示、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相应质量目标,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投标所需资质,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违规获取投标资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资质要求,严格资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省级农业农村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平台开展监管。市县应积极探索务实有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标模式,全面建立健全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监管系统,鼓励采用远程异地电子评标、异地在线评审,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主体间相互匿名,防止围标串标、人为干预、明招暗定、中标价格虚高、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并明确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和质量保修期(不高于设计使用年限),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二十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的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区分布及建设内容等因素,合理划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标段,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货物和服务等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中标公示期结束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证书。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施工单位应及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资料和技术档案。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返修或重建,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关键材料(钢筋、混凝土、管材、肥料、设备等)进场及关键工序(钢筋、混凝土浇筑等)、关键部位(客土回填、防渗体土料及反滤料填筑、蓄水池结构、水泵机组安装、闸门安装、启闭机安装、机井抽水试验、管路打压试验、桥体强度及结构尺寸、涵体强度及结构尺寸、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筑等)、关键隐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开挖等)验收时,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举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签名确认结果。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和备案,采取随机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督,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对个别井位、局部输水线路等位置调整(不涉及资金、结构变化)的变更,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涉及建设项目结构变化、资金调整等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主体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要先组织农户、设施使用人对项目设施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覆盖项目涉及所有地块、工程,重点核查建设内容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对当年竣工项目进行抽验复核。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分等定级评价,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在评价基础上,分区分类开展高标准农田认定,认定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标明单体工程造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政策制度,指导相关工作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指导管护主体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完善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核实情况、快速处置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等反映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例行检查制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常态化抽检,每年抽取不少于10%比例的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通报典型问题。工程质量抽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日常全程监管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三十九条  鼓励引导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将农民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展建设质量监督。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区明显位置设立项目公示标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加强高标准农田投诉举报热线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的日常维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有关考核等的重要内容。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四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辽农田〔2022〕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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