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0日,安徽省水利厅为贯彻落实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化用水权改革,制定《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用水权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用水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淠史杭灌区(以下简称灌区)用水权管理行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安徽省用水权初始分配管理办法》《安徽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灌区内开展用水权初始分配、收储、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在灌区内开展用水权初始分配、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突出节水导向,创新用水权交易模式,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推动用水权畅通流转、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为支撑灌区内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管理体制)

省水利厅负责灌区用水权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淠史杭总局)根据授权承担具体工作。

灌区内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所属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授权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刚性用水管控指标明确)

灌区内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灌区内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工业和生活用水指标。

第六条(用水权供需信息发布)

省水利厅建立用水权供需信息平台,汇集、发布用水权供需信息。

有用水权转让需求和购买意愿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用水权供需信息平台发布拟转让的用水权信息和购买需求。

第七条(农业用水权初始分配)

淠史杭总局根据灌区水量分配方案明确总干渠、干渠和分干渠跨县(区)断面的分配水量。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权。

输水过程中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其使用权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程管理单位所有。

第八条(农业用水权初始分配单元)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当根据管理权限,结合灌区耕地面积、种植结构、用水定额、计量条件和渠系管护实际,确定合理的分配单元,将农业用水权分配至灌区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运维单位,也可以分配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管理小组、用水大户等适宜的终端用水主体。

第九条(水塘水库等的用水权初始分配)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水塘、水库的管护责任、占地面积、灌溉面积、现状用水情况等因素,通过发放用水权证等形式明晰用水权。其用水权证等权属证明载明的水量不纳入淠史杭灌区分配的农业用水权总量。

第十条(用水权价值基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用水权价值基准。用水权价值基准应当体现水资源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工农业节水潜力和节水改造成本等,区分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等因素确定。农业用水权价值基准应当区分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

第十一条(用水权有偿取得)

鼓励灌区内各县(市、区)探索用水权有偿取得,新增用水原则上应当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涉及重大民生项目用水的,用水权取得方式可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收储主体及方式)

省水利厅授权淠史杭总局开展县级行政区结余用水权的收储工作,灌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管理范围内用水权的收储工作。

收储主体应当及时通过用水权供需信息平台发布收储的用水权信息。

用水权收储方式包括无偿收回、预收储和有偿回购。涉及有偿回购方式的,按照《安徽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无偿收回)

满足以下情形的用水权,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收储规模后,可以由收储主体无偿收回。用水权人依据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区域水权调整、取水许可变更或注销等程序。无偿收回的用水权可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配置或者由收储主体进行有偿出让。

可以无偿收回用水权的情形包括:

(一)本区结余尚未配置的或者预留的区域水权;

(二)政府投资节水改造工程等节约的用水权;

(三)因城镇扩建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腾出的闲置用水权;

(四)取用水单位以无偿方式取得用水指标,连续两年不取用水的闲置用水指标或达产后近3年实际取水量低于取水许可量80%的闲置用水权;

(五)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区的取用水单位以无偿方式取得的用水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用水权预收储)

满足以下情形的用水权,可以由收储主体进行预收储。拟出让用水权的主体可通过用水权供需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明确被收储用水权的水量、期限、水源等信息。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预收储用水权的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和收储主体。

用水权预收储的情形包括:

(一)取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采取节水措施、使用节水设备、调整种植结构等节约的用水权;

(二)取用水单位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用水权;

(三)社会资本投资实施节水改造工程等措施节约的用水权。

第十五条(用水权交易)

鼓励具备利用引水、蓄水、提水、调水和非常规水等水源的县(市、区),通过用水权交易实现水源置换,促进优水优用和水资源优化配置。

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标的地区,除应急调度外,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合同节水管理+水权交易)

鼓励节水服务企业与灌区内工程管理单位、用水单位等签订合同,通过集成先进节水技术、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收益。节约的水资源可以开展用水权交易,交易收益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分配。

第十七条(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鼓励灌区内各地区结合资源优势,制定水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测算行政区域单元水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水生态产品价值,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基于用水权的生态旅游、养殖、研学等探索。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持有的水塘、水库用水权证,通过用水权交易、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探索。

第十八条(渠道上下游用水权补偿)

渠道上下游地区或用水户可以根据用水权初始分配结果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按照可操作、可计量的原则,确定补偿断面,约定下泄水量或流量、补偿标准、履约规则等,并据此签订补偿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交易监管)

拟开展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应当经具备能力的机构对交易可行性进行评估。交易可行性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水量、交易期限等。

灌区内开展用水权交易应当按照《安徽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用水权交易,交易双方应当征求淠史杭总局意见。

交易期间,交易水量占转让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指标,不占受让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指标。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用水权交易收益管理)

社会资本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节约的用水权用于交易的,按合同约定比例享有收益。

灌区工程管理单位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当用于节水改造、计量设施安装、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等。

预收储用水权交易形成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和成本支出后,用水权收储主体应当按照预收储水量占总水量的份额,分配给原用水权主体。

第二十一条(监测计量)

淠史杭总局和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按照管理权限与用水权分配单元,完善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管护责任交界断面和供用水断面计量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用水权台账管理)

淠史杭总局应当建立灌区用水权管理台账,灌区内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权管理台账。

用水权管理台账应包括用水权分配、交易、计量等内容,并根据水资源条件变化、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用水权交易情况等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三条(计划管理)

淠史杭总局根据用水权管理台账、灌区水库蓄水量以及预测来水量、用水需求等,按照等比例丰增枯减、适度从紧的原则,于每年年初制定水量调度计划,并结合年度内来水变化、用水权交易等情况,适时调整计划供水量。

第二十四条(用水权管理与调度管理制度的衔接)

发生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时,用水权人必须服从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用水权监管)

淠史杭总局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用水权管理工作的监管,对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弄虚作假、程序不规范、交易后未按规定进行权属变更或备案等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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