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

《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保障管线有序建设,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管线,按敷设区域分为市政管线和街坊管线,市政管线指《管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管线,街坊管线指《管线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工程管线。按工程类型分为新建扩建工程和改造升级工程。新建扩建工程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或者扩建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改造升级工程指根据风险排查评估,对老旧管线实施改造升级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规划引领。落实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管线规划建设的要求,综合平衡各类管线空间安排,科学合理配置空间资源。
(二)统筹协调。统筹管线建设需求、计划管理、施工管理、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提升管线工程建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空间集约。高效整合多类管线和配套设施,推进综合管廊和综合杆管道建设,推动通信基础设施集约化共构建设,提升城市空间利用效能。
(四)安全韧性。加强施工安全监管、管线施工保护、设施安全运行、数据安全管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
(五)信息共享。推动管线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加强许可、监管、执法等管理信息联动应用,提升管线全过程、全覆盖管理效益。
(六)数据赋能。构建管线时空数字底座,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建筑信息模型和智能感知等技术在管线规划建设环节的应用,提升管线管理数智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总体规划编制)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结合人口分布、城市空间格局、道路系统布局等因素,对系统干管及其主体附属设施的布局、规模、等级等作出总体安排。
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织编制本行业的管线专项规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评估本行业的管线专项规划施情况,将评估结果反馈市规划资源部门,作为相关规划修编的依据。
第六条(详细规划编制)
原水管、供水干管、雨污水干管、高压燃气管(1.6兆帕及以上)、油气等危险品管道、电力架空线(220千伏及以上)、电力隧道、综合管廊,以及其他长输管线、有空间控制要求或者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高等级市政管线,其路由有新增或重大调整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组织编制管线选线选址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结合区域规划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地区人口和建筑、道路、地下空间现状和管线集中敷设等控制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管线及设施的规模、走向、管径、位置、保护范围等内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含郊野单元)时,规划范围所在地区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总体规划层次的管线规划管控要求,根据地区发展实际需求,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形成市政管线篇章。
建设次干市政管线,成片升级改造市政管线,或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建设多项市政管线的,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应与道路、地下空间、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及《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管线综合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询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以及管线建设单位的意见。
管线选线选址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管线篇章、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相关编制技术要求、成果规范、数据标准和操作规程。经批准的管线选线选址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篇章、管线综合规划纳入管线地理信息库,形成管线规划“一张图”。
第七条(基础要素底版)
编制管线详细规划需要下载基础要素底版的,组织编制主体通过“一网通办”申领,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规划资源部门确认后,提供相关电子文件。
第八条(管位协调)
管线的改造升级、扩建宜优先利用既有管线位置。
符合《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市政管线工程,不影响管线走向布置方案,且初步设计阶段另有审核把关的,在编制管线详细规划、管线综合规划时可免于征询。
市政管线原则上应敷设在现状道路用地范围以内,且在规划道路红线以内。因地下空间条件限制,确需敷设在现状道路用地范围或者规划道路红线以外的,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表为集体土地的,应征得地表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地表为居住、商业、办公、工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征得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三)地表为公共绿地、河道、河堤等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应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计划统筹

第九条(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需求)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建设单位依托管线规划“一张图”,明确近期新建扩建需求,形成新建扩建管线工程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条(老旧管线改造升级建设需求)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定期开展隐患老旧管线排查、风险体检评估,对需要开展改造升级的管线按照重要程度、实施年份等要素进行分级分类,明确近期改造升级需求,形成改造升级管线工程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项目储备库)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将新建扩建、改造升级管线工程建设任务清单汇总纳入管线建设项目储备库,生成管线建设“一张图”。管线建设项目储备库包含管线类型、建设规模、建设位置、计划建设年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计划优先转入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项目,可优先从储备库转至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一)已列入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管线工程或架空线入地的;
(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区相关部门明确需要在下一年度重点保障的。
第十三条(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报送)
每年11月,管线建设单位从管线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中选择实施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本单位管线建设计划,通过管线综合管理平台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下一年度全市管线建设初步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管线施工计划编制)
每年12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下一年度全市管线建设初步计划反馈至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区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区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一路发起,多路协同”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管线工程开展统筹平衡,重点针对涉及新改扩建道路或架空线入地工程等路段,组织管线建设单位对储备库中符合同步实施条件的管线建设任务跟进申报。
次年1月,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将统筹平衡后的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分为单项管线工程计划和综合管线工程计划,其中综合管线工程计划包括:
(一)同一路段上涉及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的建设计划;
(二)同一路段上涉及多个管线工程的建设计划;
(三)涉及路口相交的多个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次年2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水务、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综合平衡各区年度管线建设计划,编制完成全市年度管线施工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综合掘路计划)
年度管线施工计划涉及道路开挖的,应当纳入年度综合掘路计划,由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部门于次年3月共同发布。
年度综合掘路计划应优先安排当年度有道路改扩建和道路养护工程施工的路段,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实施。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统筹)
年度综合掘路计划发布后,区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区交通、公安等部门,针对综合管线工程开展初步统筹,根据同路格各工程项目性质和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初步确定施工时间和进场顺序。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由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牵头统筹各管线工程的进场时序,各管线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综合管线工程实施前,区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区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一路一方案”的要求,明确各类工程的进场时间、施工工期、工序衔接等内容,形成施工计划统筹意见书,作为占掘路审批的参考依据。
因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管线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后24小时内,按照统一样式向交通部门报备管线应急抢险工程信息,并同步推送至市管线综合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年度管线施工计划调整)
每年7月,管线建设单位可结合自身需求及计划前期推进情况,申请调整年度管线施工计划,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形成年度管线施工调整计划。
年度综合掘路计划发布后,管线建设单位如需另行新增专项管线施工计划的,应提供立项依据等证明材料,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纳入年度管线施工计划。
第十八条(街坊管线建设计划)
每年11月,管线建设单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街坊老旧管线改造升级建设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汇总后,征求房屋管理部门意见,纳入下一年度管线施工计划。
第十九条(管线报装工程)
报装工程自动纳入年度管线施工计划。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详细规划编制)规定,编制审批详细规划的管线工程,应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管线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或者需要改变原土地规划使用性质的,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管线综合设计方案编制)
建设除本细则第六条(详细规划编制)规定以外的市政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本市相关编制技术要求、成果规范、数据标准,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需要下载基础要素底版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基础要素底版)规定执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征询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的意见,管位协调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管位协调)规定执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及《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
规划资源部门提供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审查提前服务,原则上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提前服务审查意见可作为管线综合设计方案的审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管线资料提供、现场调查与反馈)
管线工程立项后,管线建设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申请相关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市规划资源部门依托管线地理信息库,按照本市管线地理信息数据脱敏脱密规则进行数据处理,提供相关资料。管线建设单位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管线工程现场调查,并将现场调查资料反馈给市规划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建设市政管线工程的,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线建设单位还应依照《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详细规划编制)规定,编制审批详细规划的管线工程,其阀室、投料井、检修井、透气井、安全出口、杆塔等附属设施的规模、位置等空间要素,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其明确的规则执行。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主体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管线搬迁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街坊管线随本街坊主体建设项目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老旧管线改造升级)
老旧市政管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采用原管径原路由拆排(管径不大于原规模、平面位置不变、竖向位置不变)或者在原管材内采用技术加固处理(敷设套管、涂膜等)方式,实施改造升级的,可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
符合《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架空线路杆塔原址改造升级的,可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划实施深化)
为保障管线工程科学高效实施,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条件的,规划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按照相应操作规程,完成方案研究、部门意见征询、听取专家意见、公众参与、规划更新图则入库等程序,对实行弹性控制的指标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市政管线工程确需变更管线位置、规模等规划条件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因施工条件限制,确需变更管线位置,且管位偏差未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在确保施工安全、保障相邻管线安全,不影响水平相邻关系、垂直相邻关系和其他规划预控地下空间,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现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先行施工,在施工完成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详细规划编制)规定,编制审批详细规划的管线工程,偏差超出允许偏差范围但符合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条件的,完成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市政管线工程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现场放样。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放样复验采用备案制,管线建设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向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开工放样资料,并报告开工日期。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许可办理)
下列管线工程施工前,应依据《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一)燃气主干网管线工程和其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管线工程;
(二)新建排水类工程;
(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原水供水工程;
(四)综合管廊工程;
(五)其他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管线交底与现场保护)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受影响区域的
管线情况,组织施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完成现场和技术资料的交底,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并通过管线综合管理平台发起管线交底,办理“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配合管线交底工作,在5天内答复建设单位在线交底申请。
管线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管线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签署管线安全保护协议。管线权属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应增加施工作业区域的巡查频次,并按照管线安全保护协议要求,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施工中,管线建设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与资料不符,或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管线运行安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立即暂停施工,进一步完善管线保护方案后组织继续施工。管线权属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制定、未落实管线安全保护方案、擅自施工或现场施工存在危害管线运行安全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挖掘道路、场地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示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的管线安全保护协议。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补充测量)
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报送跟踪测量资料。地上敷设方式的市政管线工程参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报送测量资料。
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合同。测绘单位不得将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通过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服务平台备案工程项目信息和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合同。
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在施工时应预留测量条件并通知测绘单位到场实施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
市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应按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跟踪测量资料质量检验工作。地下管线跟踪(补充)测量成果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
街坊管线可参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地下管线跟踪测量。
第三十一条(档案归集)
本细则施行之前已经开工建设的市政管线工程,其竣工档案中竣工图齐备且符合出图规范的,可认定为档案验收通过,并办理档案移交。开工建设时间以占路、掘路许可的起始时间为准。
本细则施行之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市政管线工程,其竣工档案应符合本市相关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市规划资源局申报端的档案归集服务栏,及时上传各类档案资料(涉密资料除外),并申请档案归集服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竣工档案。
街坊管线竣工档案资料随本街坊主体建设项目一并归集。
第三十二条(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工程,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一网通办”市规划资源局申报端,申请竣工规划资源验收。
市政管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限制,管线敷设发生偏差,且符合本市相关验收允许误差范围的,可准予规划验收通过。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
管线建设单位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开展管线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备案,并将竣工信息同步推送至管线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
已取得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管线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管线搬迁补偿)
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管线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建设的既有管线,且已纳入管线地理信息库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搬迁方案,并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予以还建,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实施管线搬迁;未纳入管线地理信息库的,不予补偿或者还建。
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管线管理办法》施行之后依法合规建设的既有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搬迁方案,并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予以还建,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实施管线搬迁;对属于违法建设的既有管线,不予补偿或者还建。

第六章 综合管廊与合杆管道

第三十六条(综合管廊建设总体要求)
本市五个新城、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新建道路,结合建成区的更新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轨交建设、地下空间开发等重点区域开发以及城市架空线入地等,应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第三十七条(管线入廊要求)
本市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应按规划入廊。
尚未入廊的管线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更新或扩容增设的,必须入廊。既有管线要根据管廊建设实际进度和规划要求,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或废除。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三十八条(综合管廊建设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以及区相关部门,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综合管廊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中应推进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十条(综合杆及合杆管道的建设和使用)
除经营性高速公路外,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搭载设施权属单位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综合杆及合杆管道,并同步开展设施、设备及线缆迁移工作。符合移交条件的综合杆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移交至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共享使用。
需要使用或变更使用综合杆设施的,应按照本市综合杆设施及合杆管道的管理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搭载,并接受综合杆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第四十一条(智能感知基础设施规划)
规划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按照感知、传输、算力、存储、电力“五位一体”的原则,组织编制智能感知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四十二条(智能感知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要求)
本市五个新城、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内的公共空间,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按照智能感知基础设施规划,同步部署智能感知基础设施。
结合建成区的公共空间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管线更新等项目,应统筹安排智能感知基础设施的部署。
第四十三条(智能感知终端)
智能感知终端的部署应满足所在区域应用场景的建设与持续更新,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感知数据的收集需求。智能感知终端在空间上应遵照标准化、集约化、合理化等原则,优先结合城市家具、综合杆等设施建设,并与周边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四十四条(智能感知数据传输设施)
感知数据传输网络应充分考虑各类地区的空间差异,合理采用无线专网、有线专网等方式进行传输。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统筹布置智能感知管线,并优先与通信管线、综合杆附属缆线等采用共构形式集约化建设。
感知无线专网设施建设应优先利用现状通信基站资源,新建感知专网基站应与周边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四十五条(智能感知数据运算与存储设施)
各级感知数据运算与存储设施的部署应与感知数据应用需求、管理运维方式相匹配。
边缘侧感知数据运算与存储设施应采用集约化方式,优先与通信机房共址建设。中心级感知数据运算与存储设施宜与市、区两级算力设施协同部署。
第四十六条(智能感知基础设施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管线权属单位开展管线智能感知设施建设,并与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智能感知终端信息动态纳入管线地理信息库。
鼓励智能感知终端、传输、运算、存储一体化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建设的智能感知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依照《管线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监管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公安、交通、国防动员、应急管理、绿化市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政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占林占绿许可、开工放样、施工过程、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竣工验收、施工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推行实施跨部门协同联合监管。
第四十八条(在建工程规划监管)
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在建工程规划监管。对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具有相应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职权执法。
地下市政管线工程实行跟踪测量过程监管与在建工程规划监管联动。
第四十九条(对施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跟踪监督施工计划统筹意见书的落实情况。
施工进度与计划偏差较大,或者未纳入管线施工计划擅自建设的,由区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第九章 管线地理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管线地理信息库)
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上海市测绘院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管线地理信息库。
管线地理信息库包括现状管线和规划管线,包含管线的类别、材质、权属、敷设方式、等级、空间位置、运行状态等数据,根据应用需求生成管线现状“一张图”、管线规划 “一张图”、管线建设“一张图”,并动态更新。管线现状 “一张图”、管线规划“一张图”可纳入基础要素底版。
第五十一条(管线普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部门对本市管线现状数据定期开展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组织开展管线普查或修补测工作,并将普查和修补测数据成果纳入管线地理信息库。
第五十二条(管线现状数据管理)
管线权属单位应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报送标识被拆除、废弃管线位置图纸。依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定期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汇交现状市政管线、街坊管线的运行状态、使用安全等全量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业管线数据汇交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十三条(管线地理信息共享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等有现状管线信息服务需求的,通过市 “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市规划资源部门依托管线地理信息库,按照相关数据安全、保密规定以及本市管线地理信息数据脱敏脱密规则进行数据处理后,提供管线报告、纸质图纸、矢量数据等非涉密管线地理信息共享服务。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管理职能,通过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共享管线地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管线地理信息保密管理)
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密管线地理信息的处理、提供。
涉密管线地理信息的生产、保管、提供和使用的单位,应按照相关数据安全、保密规定以及本市管线地理信息保密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并执行本单位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管线综合管理平台)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托管线地理信息库,建设全市统一的管线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平台,开发管线建设任务储备、计划编制、施工统筹、竣工备案等应用场景。
推进管线工程数字身份证建设,依托管线综合管理平台对纳入储备库的管线工程自动赋码,贯通管线施工计划、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掘路许可、交通安全意见书、城管执法、管线工程开竣工等管理信息。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工作要求做好本部门的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管线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开工放样要求的处理)
违反《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开工放样报备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具有相应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职权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法。
第五十七条(对违法建设的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相应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职权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法。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报送竣工资料要求的处理)
违反《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具有相应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职权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执法。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事先告知进场测绘时间要求的处理)
违反《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建设单位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由具有相应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职权按照《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法。
第六十条(对违反地下管线测量资料报送要求的处理)
违反《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地下管线测量资料的,由具有相应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职权按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执法。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监管要求的处理)
违反《管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未事先告知进场测绘时间,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按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法。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有关管线位置图纸报送要求的处理)
违反《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标识被拆除、废弃管线位置图纸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按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管线数据汇交要求的处理)
违反《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要求汇交管线数据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按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执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综合杆管理规定的处理)
违反《管线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综合杆及合杆管道上设置、搭载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执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参照适用)
本市农村地区管线规划、建设等管理,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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