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宁环规发〔2025〕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减轻“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增强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统筹推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符合国家、自治区新能源发展战略部署,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和林草部门“草光互补”“林光互补”等相关用地审核的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组织全区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会同同级发改、林草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督。
第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监督光伏开发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监督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督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发改、林草等部门开展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五)监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依规承担责任。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依规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发改、林草等部门对“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要求,按照光伏发电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开展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和生态评价,按照“以水定绿,采用乡土草种,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灌草结合”的方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八条 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利用项目区域蒸散发减少、土壤含水量增加等有利环境变化与项目单位自身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聚集优势,发展种养殖、观光旅游、科普研学等生态产业,积极申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技术规范。各市、县(区)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技术规范,指导、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
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评价技术规范。各市、县(区)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评价技术规范,指导、组织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评价。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光伏开发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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