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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1-24 22:27:40 950阅读

2025年1月24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为加强本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推进本市林业综合改革,促进林业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上海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市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推进本市林业综合改革,促进林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益林是指市、区政府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市级公益林。林地指规划资源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林地图斑。

第三条 【基本要求】

市级公益林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林长制工作内容;各级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公益林保护发展工作。

市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应当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并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空间专项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森林经营规划,做到规划协调一致,管理准确到位。

第四条 【责任主体】 

市政府负责批复并公告划定的市级公益林,并协调解决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负责审核辖区内划定的市级公益林。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市级公益林具体划定工作,并做好市级公益林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资源部门结合林地空间专项规划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林地范围,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市发改局负责编制市级公益林相关保护和管理支持政策;

绿化、交通、水务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涉及用地审批,统一由林业部门审核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临港管委会和光明集团、上实公司、城投公司、地产集团、农投集团等市属公司、国有林场、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市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划定

第五条 【划定原则】

区政府划定市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木权属人的利益,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责权统一、分类分级、自主自愿”的原则,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统一工作底版,在规划资源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界定,并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界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六条【划定对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进行市级公益林划定公示:

(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

(二)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

(三)其他行业部门管理的、集体建设的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

(四)其它位于重要生态区位内的,在权属人自愿自主的基础上,也可纳入市级公益林划定范围。(详见附录)

第七条【划定要求和程序】

市级公益林划定应结合森林资源年度监测将市级公益林落实到具体地块。

(一)市级公益林权属人向各镇政府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辖区范围内林地、森林资源和划定市级公益林等情况说明,以及矢量数据库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各镇政府开展市级公益林划定时,涉及国有林地的,应划尽划;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征得权属人的同意,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书面协议;划定结果报区政府审核前,应当在市级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进行权属确认等消除异议后划定;

(三)市有关单位等权属为国有的,市级公益林划定结果由权属单位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审核后提交各辖区镇政府;

(四)各区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委托区规划资源部门和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益林进行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

(五)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市级公益林,结果报市政府公布。


第三章  调出和补进

第八条 【调整原则】

经批准公布的市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用途,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涉及地类变更导致市级公益林转出的,应经区级规划资源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第九条 【调整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出市级公益林:

1.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短期无法调处或林木权属人因民生问题要求调出的;

2. 因自然保护地范围或者功能分区调整而确需调出的;

3.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林木灭失或严重损毁,确无保护价值需要调出的。

经依法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市级公益林的,以相关审核文件为依据直接调出;经依法审批同意的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市级公益林的,不做调出处理。

(二)符合市级公益林标准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可以申请市级公益林补进。

经依法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市级公益林地的,市林业部门每年根据占用面积下达相应规模及质量的市级公益林建设任务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补足。

第十条 【调整程序】

市级公益林调整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1次,程序参照第七条

第十一条 【存档备案】

各级部门应对申报、调出和补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以下材料存档备案:

(一)公示材料;

(二)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书面协议;

(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书;

(四)申报材料和公布信息;

(五)年度市级公益林矢量数据库。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

市级公益林权属单位作为市级公益林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镇政府应当与市级公益林经营者签订市级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书面协议和管护合同合并签订。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十三条 【限制活动】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市级公益林地。确需占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按规定恢复森林植被。

严禁擅自改变重要生态区域内的市级公益林性质或随意调整重要生态区域内的市级公益林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严格实施林地分类管控和用途管制,认真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切实保护现有森林。

禁止在市级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填埋、筑坟等损坏生态市级公益林的活动。

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市级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科学经营】

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制度,制定十年一轮的市级公益林抚育实施方案。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前提下,盘活林下空间,适度发展生态旅游

在符合市级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利用市级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户外露营、文化体验、林下种养、观鸟经济等新型绿色产业,重点打造一批森林康养和科普体验基地。

经营主体需与市级公益林权属单位签订经营利用协议,明确权责义务、租金和收益分配。


第五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五条 【生态补偿】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安排资金用于市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以及林权权利人的合理补偿。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市对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做好资金统筹使用。各区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绩效和生态功能高低,实行差异化补偿。

对在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生态补偿监管】

市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市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抽查工作,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采取数据库统计与现场核实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帐表相符、账实相符,图表齐全、规范和一致。

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市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效果评价工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评价结果作为市管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用地管理】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专项规划、林地管护设施规划等要求,在市级公益林内因经营利用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明确用地边界,严格审批监管,严控设施用途,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因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因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占用的林地面积,所属区政府应遵循林地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适地适树保存活、生态功能趋稳定的原则开展森林植被恢复工作。

森林植被恢复费免征收项目应落实森林植被恢复任务。

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组织、实施市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责检查、复查、抽查的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核减或停止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一)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市级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的;

(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经营管理不善以及未按要求实施森林植被恢复等人为因素造成市级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在市级公益林区域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

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市级公益林划定成果、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市级公益林管理情况、资源变化统计表、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按年度更新全市市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同时在全国林草“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市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同步纳入国土年度变更成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7年发布的《上海市公益林区划主要技术规定》(沪绿容〔2017〕182号)同时废止。


附录:区划范围


下列生态区位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可以划定为市级公益林:

(一)重要生态区域的江河两岸边;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以及重点保护或有重要保护价值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三)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的。重要湿地(面积5万hm2以上)主要指崇明岛湿地、长兴岛和横沙岛湿地、金山三岛湿地。重要水库主要指青草沙水库、金泽水库、宝钢陈行水库等;

(四)崇明三岛、宝山、浦东、金山、奉贤等沿海地区主风向1500米内,次风向500米内,以降低风速、保持水土,为沿海地区防灾、减灾和维护生态平衡起着主要作用;

(五)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

(六)道路、铁路、轨道交通等两侧范围内;

(七)工业区周边、高压走廊及两侧范围内;

(八)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列为市级公益林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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