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强化全区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规范鉴定行为,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全区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和住建部令第5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指导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安全性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结构计算不组合地震工况。
抗震性能鉴定是指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活动。
三、房屋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一)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二)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三)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四)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五)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六)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七)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八)当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体检初步判定存在抗震隐患时。
四、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应同时进行抗震鉴定。
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鉴定需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同时具有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资质。涉及地基基础承载力或钢结构承载力时,应具有相应类型检测资质。
(三)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六、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应具有能够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鉴定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项目负责人应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人员担任,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七、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鉴定类别:
(一)安全性鉴定、抗震性能鉴定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分别进行
(二)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选择危险性鉴定,但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八、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应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约定派出的鉴定人员、补充勘察方式、工程质量检测方式、鉴定费用以及支付条件、鉴定时间、纠纷解决方法等事项。
九、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应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五)签发鉴定报告。
十、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中的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安排2名以上(含2名)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十一、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时,工程图纸及检测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于工程图纸资料完整的,应核查结构布置、轴网尺寸、构件尺寸、材料性能等是否与图纸资料一致;
(二)对于工程图纸资料不完整或缺失的,应对其结构体系、结构布置、轴网尺寸、构件尺寸、材料性能、钢筋配置、节点连接、构造等进行重点检查检测,并绘制房屋相关现状图(建筑平面图和结构平面图)。
1.当建筑图纸资料不齐全或缺失时,应根据房屋的现状对房屋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建筑平面图,必要时可绘制建筑立面图、剖面图和细部大样图等。建筑平面图一般包括建筑物的总长、总宽、内部布置(各房间的使用功能、入口、走道、楼梯位置等)、朝向;平面定位轴线应标注在主要承重构件如墙柱等位置;每层平面图应注明相对标高等;
2.当结构图纸资料不齐全或缺失时,应根据房屋结构现状对房屋的结构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结构平面图,一般包括结构构件平面布置(每层梁、柱定位轴线等)、构件类别、构件截面形状、尺寸和配筋,必要时应绘制节点大样图。
十二、房屋建筑抗震性能鉴定时,工程图纸及检测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归档竣工图的,应按现行检测、鉴定标准的要求确定抽样检测的范围和比例,检测结果与原竣工归档图纸对照,检查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当发现部分检测结果在考虑施工允许误差后仍不符合原竣工归档图纸时,应扩大抽样检测的范围和相应比例;当扩大检测范围和比例后,仍发现部分检测结果不符合原竣工归档图纸的,应针对不符合项进行相应结构单元整体检测;
(二)无归档竣工图的,应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等标准进行相应结构单元整体检测并提供满足结构复核要求的复原图纸。复原图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实测实量数据进行绘制,并按要求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及设计单位出图章等。
十三、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严禁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报告应由鉴定机构现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经鉴定机构内部校对、审核、批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加盖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公章后生效。
鉴定报告内容应包含委托事项、建筑物概况、鉴定依据、工程概况、仪器设备及人员信息、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现场检查检测、结构复核验算、鉴定分析及评级、鉴定结论及建议和附件等内容。
十四、对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收到房屋安全和抗震性能鉴定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的确定等事宜可以由相关方自行协商。
十五、鼓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质量。
十六、房屋建筑的现场鉴定工作应确保人身和设备财产安全,应在判定房屋无倒塌风险并确定紧急状态下人员可安全撤离的前提下开展现场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房屋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同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出人员撤离、防护、加固等安全建议,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方式先行告知。
十七、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和抗震性能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并报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十八、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十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本地区房屋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
对发现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曝光,并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2层及以下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不适用本通知要求。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