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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林规范发〔2024〕6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5-01-09 20:35:14 592阅读

2024年10月14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印发《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林规范发〔2024〕6号,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直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是指省直林局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副产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单位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省直林局所属的国有林场、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公园管理局等有林权证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是指林权单位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提供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者”)有偿使用,并由有偿使用者向林权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省直林局负责属地范围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所属林权单位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省直林局应将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作为“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林权单位应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监督有偿使用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开展活动。


第六条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属不变、保护优先、科学利用、适度建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用途主要包括: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林下种植(养殖)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


第八条在省直林区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为租赁,租赁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20年。


第九条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林权单位经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向省直林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申请(需包含有偿使用的范围、用途、期限等基本情况);


2.有偿使用者基本情况;


3.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省直林局对拟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同意后,由林权单位委托在省财政厅备案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


(三)省直林局党委会议研究审定拟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事项的范围、用途、期限、租金等事宜。


(四)在省直林局和拟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事项的林权单位,对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林权单位与有偿使用者签订《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租赁合同》(见附件),合同文本格式由省林草局统一制定。合同签订后,省直林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一份)报送省林草局备案。


第十条  林权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租金增长机制,并定期对租金进行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涉及固定资产出租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山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晋财资〔2024〕20号)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林权单位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项目需要使用林地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的,由林权单位依法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相关建设费用由有偿使用者承担。需要使用林地建设非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或临时征占用林地的,由林权单位委托有偿使用者依法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或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林地所需费用和相关建设费用由有偿使用者承担。


有偿使用项目占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对有偿使用者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省直林局或林权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报有处罚权的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偿使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转让使用权的,经省直林局同意,由林权单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与新的有偿使用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有偿使用者需继续经营的,林权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报请省直林局同意后,与有偿使用者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有偿使用者不再继续经营的,林权单位应与有偿使用者及时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林区新开展的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行为。对已发生的有偿使用行为,省直林局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进行全面梳理,可参照本办法,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八条  省林草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直林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行为进行调度检查。省直林局每年1月1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情况报省林草局。


第十九条  省直林区范围内的草原、湿地、沙漠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关于促进对外合作开发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晋林办场〔2023〕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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