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11-25 15:22:27 291阅读

2024年7月3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含县城,下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努力营造规范、整洁、安全的城市环境,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湘建执〔2024〕70号。自2024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3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湘建执〔2024〕70号


各设区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含县城,下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努力营造规范、整洁、安全的城市环境,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不仅反映城市的品位和容貌,更关乎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去年以来,全省扎实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工作底数不清、主体责任未落实、监管执法缺位等问题,尤其是个别地区发生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站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小广告、大安全”意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

(一)加快编制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湖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号) 《技术标准》等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尚未编制的,城市管理部门要抓紧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控制总量、布局合理、整体美观、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快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设置规划批准后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提升设置规划编制质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一般可分为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及展示设置区,亦可根据当地城市特点增加或减少划分的区域。同时,要全面考虑城市的空间风貌、历史渊源、人文底蕴、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等要素,确保户外广告设施与周边环境和建筑形态相适应,使之融入城市景观,彰显城市形象,延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品位。


三、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审批(备案)管理

(一)严格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严格把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条件,特别是对人流密集区、商业密集区、建(构)筑物顶部的户外广告设施要从严控制、从严审查,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最大程度降低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建(构)筑物高度≤7米,或60米≤建(构)筑物高度≤90米的,原则上不宜审批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建(构)筑物高度>90米的,一律不得审批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年限,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审批时限仍需继续设置的,要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二)依法开展户外招牌设施备案管理。各地可根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户外招牌设施实施备案管理。6层以上建筑墙面原则上不宜设置户外招牌设施,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设置。


四、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

(一)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计管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结构设计文件,并明确设计工作年限。在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还应考虑广告招牌设施自重、风力等荷载对所依附建(构)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不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构成威胁,金属结构的造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二)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施工和验收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基础、混凝土结构、金属结构、电气照明和防雷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规定,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高空作业、电气焊、起重机械等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过程巡查监管,督促所有人或使用人、安装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应加强对高空作业、电气焊等动火作业、起重机械或其他方法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现场安全。城市管理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现场巡查监管,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大型户外广告施工完成后,设置人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资料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查。


五、强化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维护和监管执法

(一)压实主体责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包括投放、保养、维修、安全检查、更换、拆除、信息管理等。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每年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整体安全性进行综合评定。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消除隐患。

(二)强化部门监管。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持续推进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摸清工作底数,建立完善底数台账、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更新。要加大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有人或使用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既管合法也管非法,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超过审批期限设置的大型广外广告设施,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或废弃、无主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一并纳入管理,并作为整治重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要积极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施工和运行情况检查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特别要加强狂风暴雨、冰冻雨雪等极端天气期间的巡查,对存在一般隐患的,要指导督促所有人或使用人落实安全管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第一时间采取排危措施,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三)加强层级监督。市州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对所辖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六、稳步推进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信息化管理和引入保险机制

(一)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开发建设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统筹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责任主体及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结构、安全状况等信息和检查执法情况,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高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引入保险机制。鼓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联合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引入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责任险,在自愿的前提下,由保险机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责任主体提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服务,提高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责任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3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日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