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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和矿地融合项目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4-30 12:19:27 775阅读

2024年4月28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江苏省地质勘查和矿地融合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印发《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和矿地融合项目管理办法》苏自然资规发〔2024〕2号,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和矿地融合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和矿地融合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矿地融合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等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项目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施的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境外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等;矿地融合项目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施的地质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地质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地质环境资源保护修复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实施监管、评审(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监督检查等。国家外事管理对境外项目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应当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相关技术规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规定严格落实项目管理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时,应当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  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政府采购、评审(验收)等环节中可能影响公正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论证,建立和管理项目库;

(二)组织项目预算审查,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三)负责项目设计、变更、延期、终止、撤销等事项审查工作,对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

(四)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绩效核查和评价;

(五)组织决算审计、评审(验收)等工作;

(六)发布项目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等。

第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负责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

(三)负责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项目设计的编制;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审定的项目设计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对因故需要变更、延期、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负责项目野外工作总结、财务决算、绩效自评价报告、成果报告的编制;

(四)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提供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按规定保管和汇交各类地质资料。

第十条  根据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地质调查规划和矿地融合工作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绩效目标等立项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事权项目全额补助;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项目给予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50%。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其他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立项论证工作,开展对申报项目评审论证,并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预算审查工作。预算审查工作采取预算审核小组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入库项目顺序,提出年度安排建议,经集体决策后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项目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承担省级财政事权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省财政资金下达文件60日内,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承担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省财政资金下达文件90日内,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含总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进行审查。

按照专家意见需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收到专家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设计的修改,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审查通过的,省自然资源厅下达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工作。项目设计及其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重新报请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原始资料的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采购项目不得转包,核心业务不得分包。

允许采用分包、协作方式履行合同的,可以将采购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需变更、延期、终止及撤销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规划调整、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确需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调整变更且主要实物工作量调整幅度在10%以上的,应当进行项目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设计调整方案,提出变更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工期完工的,项目应当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设计调整方案,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三)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规划调整、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终止申请,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四)项目逾期未完成也未申请延期或者终止的,或者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规定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经第三方审计并按规定报请审查后,将剩余专项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省自然资源厅进行野外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野外实物工作量3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野外验收申请。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野外验收。野外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或者调整野外工作量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境外项目野外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并提供野外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申请评审(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项目绩效自评价并编制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

项目决算审计按照“谁组织评审(验收)、谁组织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作内容含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评审(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专门测试工作并出具测试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验收)。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形成评审(验收)意见书。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编写阶段性报告或者总结,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设计、设计审查意见;

(二)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三)项目成果报告、工作总结;

(四)其他评审(验收)材料。

按规定需要开展野外验收的,还应当提供野外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评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审(验收)意见限期整改,重新报请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通过但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收到专家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成果报告修改或者其他整改工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应当退回。项目未通过评审(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省自然资源厅全额追回已下达资金。

第三十条  按规定需要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汇交。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项目承担单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  项目需要进行后期维护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监测和维护工作,监测和维护期一般不少于2年。

第三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或者项目管理人员和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规发〔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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