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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师实施监督 2024-03-21 16:20:32 594阅读

2024年3月1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制定《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及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认定指导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以市、县(市)为主体进行申报。


第二章  条件标准

第四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一)与中国及我省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在政权建设、制度文明、礼仪制度、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二)与中国及我省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三)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四)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突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五)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发展、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六)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我省古代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岭南文化、华侨华人文化以及海内外交流、多民族融合等特色。

第五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能够体现上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一)原则上应有能体现特定历史时期城市格局风貌的历史城区;市(县)域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应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各不少于1片;2.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2片;3.历史地段不少于3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或每片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且需保存完好。

(二)文物保护单位总数不少于10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至少1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三)辖区的城市城区范围内历史建筑不少于30处,不辖区的城市和县历史建筑不少于2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市、县(市)应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认定工作,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保护单体建筑、街巷肌理、城镇格局、整体风貌、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市、县(市)应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工作。

(一)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二)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平台包括各类保护对象的数字测绘成果和基础信息、保护修缮、产权变更、建设资料等数字档案。

(三)设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四)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同级文物保护的相关专项规划。

(五)依法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八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市、县(市)应做好下列保护管理规定。

(一)启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在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应当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展示利用策略建议,提出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

(二)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关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第九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市、县(市)应健全下列保护管理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制,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二)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三)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第十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市、县(市)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市、县(市)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附件。

第十二条  申报文本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报市、县(市)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地方特色等。

(二)条件标准符合情况。对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阐述市、县(市)的历史文化价值、相应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等情况。

(三)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对照工作要求,阐述保护对象数字档案和管理平台建设、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地方保护办法制定、保护管理机制完善等情况。

(四)重要图表。包括《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表》等申报信息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古驿道等各类保护对象清单,与保护清单相对应的保护对象空间分布图、历史城区范围划定图、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地段分布示意图等。

第十三条  附件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佐证材料。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与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文件等。另需包括市级部门征求意见、公众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意见回复等内容。

(二)其他材料。包括申报广东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视频宣传片、各类保护对象的照片,以及其他能够展现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图片或电子幻灯片等。

(三)申报材料以纸质及电子光盘形式提交,纸质材料加盖城市(县)人民政府公章。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主体为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包括前期准备、市县申报和省级部门审查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申报主体对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开展本市、县(市)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积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推动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工作。

(二)市县申报。由所在市、县(市)历史文化名城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成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公示,形成申报意见和申报材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申报材料正式报省人民政府前,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应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预审。

(三)省级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收到正式申请后,将有关申报材料转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初步审查,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评估,提出审查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形成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

第十七条  对符合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而没有申报的市、县(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向该市、县(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doc 

1、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申报表

2、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表

3、申报文本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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