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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湖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4-02-21 16:28:20 692阅读

2024年1月18日,湖北水利厅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意见,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湖北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原则

开发区、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保障民生,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科学编制评估报告,合理制定评估流程,规范评估结果应用,确保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二、适用范围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等适用。


三、工作内容

(一)评估重点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从水土保持角度科学合理地对区域整体规划进行评价,着重评价制约性因素、区域规划布局及土石方平衡等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土石方综合利用堆存和利用方案。对区域内项目确定措施总体布局,提出防治措施体系,明确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要求。

(二)审查程序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五通一平”前负责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并印发审查意见。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三)成果应用

1.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将通过技术审查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在门户网站公示。

2.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五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书、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承诺书等材料。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与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相衔接。

3. 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4. 推行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其监测成果由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5. 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报备时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落实区域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做好区域内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督促指导区域内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创新监管方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区域内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现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况的,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五、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湖北省水利厅发布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各地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编制技术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3〕11号),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明确编制要点,统一编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技术要点。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等编制区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一、总体要求

1.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水利部、湖北省有关规定。

2.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为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建设范围以及为此临时征用(含租赁土地)的其他使用区域。

3. 加强区域土石方综合利用,统筹考虑土石方平衡。土石方综合利用应符合最优化原则,通过设置土石方综合利用堆存场等方案提高土石方综合利用率,确实无法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规定做好防护。

4.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从水土保持角度科学合理地对区域整体规划进行评价,着重评价水土保持敏感性因素、区域规划布局及土石方平衡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土石方综合利用堆存和利用方案。

5.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对区域内项目确定措施总体布局,提出防治措施体系,明确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要求,包括表土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土石方综合利用、雨水排导集蓄利用、施工期临时防护等。

6.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对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监测等后续工作提出管理要求。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要点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原则上包括综合说明、区域规划概况、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分析、水土流失防治方案、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管理、评估结论及成果应用等八部分,并附相关图纸和支撑性文件。

1 综合说明

1.1 区域简况

1.1.1 区域规划背景

简要说明区域建设的由来及与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域规划)等关系,说明区域管理实施单位,简要介绍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查及批复情况。

1.1.2 区域规划概况

简述区域地理位置、规划范围、规划建设内容、规划实施计划与建设进度等。

1.1.3 前期工作情况

简述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情况,说明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编制过程。

1.1.4 自然概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划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与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 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报告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1.3 区域评估范围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为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建设范围以及为此临时征用(含租赁土地)的其他使用区域。

1.4 区域评估水平年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水平年应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年限一致。

1.5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提出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应执行一级标准。明确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

区域内土石方资源应最大限度进行综合利用,土石方综合利用率应不小于90%,在中山区土石方综合利用率可减少3%~5%,在极高山、高山区土石方综合利用率可减少5%~10%。裸露地表防护率应不小于90%。

1.5 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从水土保持角度简述规划布局、表土资源、土石方平衡、土石方综合堆存场设置等评价结论。

1.6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简述区域内不同类型项目措施总体布局及各防治区措施布设体系。

1.7 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以及水土保持监测投资估算结果。

1.8 评估结论及成果应用

简述评估结论以及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时可参考评估报告成果的内容。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特性表,格式内容如下: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特性表

区域名称

 

流域管理机构

 

地理位置

 

批准设立机构

 

批准设立时间

 

规划定位及建设内容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地貌类型

 

气候类型

 

植被类型

 

现状林草覆盖率(%)

 

土壤类型

 

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

[t/(km²·a)]

 

土壤侵蚀强度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²·a)]

 

评估范围(hm²)

 

评估水平年

 

防治

目标

水土流失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渣土防护率(%)

 

表土保护率(%)

 

土石方综合利用率(%)

 

裸露地表防护率(%)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草覆盖率(%)

 

防治

措施

体系

防治分区

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

临时措施

 

 

 

 

 

 

 

 

 

 

 

 

评估单位

 

区域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2 区域规划概况

介绍区域规划概况及自然概况。

2.1 区域规划概况

区域规划概况应包括区域名称、地理位置、规划范围、管理实施单位、规划目标与功能定位、功能布局、规划期限等。

2.2 规划总体布局

规划总体布局应包括规划范围内各区块功能及用地布局、场地平整、道路交通、管网布置、水域水系及景观绿地等基础设施规划情况,说明规划建设规模及占地情况。

2.3 建设现状

建设现状应分已建区、在建区分别说明建设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已建区应重点介绍占地面积、已建道路、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入驻企业的水土流失防治现状。

(2)在建区应重点介绍在建项目名称、规模、建设进度、工程占地以及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

2.4 区域占地

区域占地应说明区域现状土地利用情况,结合区域规划布局及县级行政区按已建区、在建区、待建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并列出总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的相关规定分类统计。

2.5 区域土石方平衡

区域土石方平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区域规划分区分片统计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和调运情况,列出土石方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场地平整工程原则上应在区域内挖填平衡,尽量不产生借方或弃渣。对于产生借方或弃渣的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的规定明确取土场及弃渣场设置情况。

(2)表土剥离、回覆应单独平衡,并列出表土平衡表。确定表土分布范围、厚度及可剥离范围、可剥离数量。根据规划布局确定植被恢复的范围及面积,明确区域表土需求量。确定剥离表土堆存方案、保护方案及调配方案。

(3)应明确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加强土石方统一调度,必要时在区域内设置土石方综合利用堆存场。

2.6 规划实施进度

规划实施进度应包括区域总体建设计划安排及建设进度。

2.7 自然概况

自然概况调查应包括区域自然概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敏感区等内容。

(1)区域自然概况包括区域地质、地貌、气象、水文、土壤及植被。

(2)水土流失现状介绍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类型、分布、强度、原生土壤侵蚀模数、容许土壤流失量等,叙述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危害及其造成原因等。对已建及在建区存在的水土流失问题及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3)水土保持敏感区内容包括区域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涉及的应说明与区域的位置关系。

3 水土保持评价

3.1 区域选址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进行评价,重点说明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选址评价应说明区域与水土流失敏感区的区域位置关系及评价结论。

(2)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应从建设方案、施工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

(3)涉及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植物保护带以及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的,需提出避让方案。

3.2 区域规划布局评价

区域规划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明确评价结论,提出优化建议。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

(1)区域规划布局评价应说明区域与水土保持敏感区位置关系,提出优化措施要求及评价结论。

(2)山丘区竖向布置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减少土石方量;对挖填形成的高陡边坡,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前提下,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3)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

3.3 表土资源评价

对于区域内表土资源开展调查,成果包含土壤类型及分布情况、表土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利用途经等。表土保护措施全面有效,后期利用方向明确可行。表土资源不足的,应明确表土来源或提出表土改良方案。

3.4 土石方平衡评价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区域土石方应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减少取弃土石方数量。

土石方调配时序应合理。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在区域内设置土石方综合利用堆存场,集中调配区域的土石方和表土资源,尽量减少土石方临时堆放量及堆放时间。

3.5 土石方综合堆存场评价

禁止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土石方综合利用堆存场。

应从堆存场概况、最大需求堆存量、可容纳量、综合运距、安全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应对表土单独堆存方案进行评价。

4 水土流失分析

4.1 区域内典型扰动单元土壤侵蚀模数

按地形地貌、下垫面类型、扰动方式、扰动后地表物质组成、气象特征等相近的原则在区域内选取典型扰动单元,确定扰动单元扰动后及自然恢复期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验观测等方法。

列表说明各典型扰动单元水土流失背景值、施工建设期和自然恢复期的土壤侵蚀模数。

4.2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应包括水土流失对当地、周边、下游的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生产生活、河(沟、渠)道及排水管网淤积和防洪安全等的影响,明确可能造成的危害形式、程度和范围,以及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风险等。

4.3 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分析结果,对区域建设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和部位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指导性意见,并确定监测的重点区域。

5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5.1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根据区域布局、建设时序、地貌特征、施工扰动特点、自然属性、水土流失影响等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5.2 区域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区域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减少工程扰动和新增水土流失、保护区域表土资源、统筹区域土石方调配、维护和改善河流水生态、综合利用雨洪资源、加强地表降雨蓄渗等方面提出区域内各类型项目防治任务。

(2)应对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各类型项目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防治要求。

(3)应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等专题的措施布局相适应。

(4)应对已建区及在建区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及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情况提出水土保持建议。

5.3 分区措施布设

按照防治分区布设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应明确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标准和等级。

(2)分区措施布设应结合各防治区特点和各类水土保持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各区内不同部位布设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提出各防治分区的措施体系。

(3)应选取不同类型单项工程进行水土保持措施典型布设,得出单位工程特征值。

(4)截排水措施布设应提出计算参数取值说明,并考虑安全超高和施工要求;应考虑消能防冲设施和沉沙顺接设施。

(5)拦挡措施布设应说明场地基础地质条件,按规定提出必要的稳定安全验算,计算参数应有取值说明及依据;挡土墙的结构型式应考虑利用当地材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生态挡墙。

(6)边坡防护措施布设应根据坡面稳定条件提出护坡方式,优先采取植物护坡或综合护坡方式。

(7)植物措施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进行立地条件分析,根据适地适树原则列出适合区域的植物品种、苗木规格和栽种方式,说明各品种的适宜布设区域;有景观要求的应提高设计标准,可采用园林树(草)种;无景观要求的宜采用当地常见的水土保持林(草)种。

(8)施工中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临时堆土(料、渣)应布设拦挡、苫盖措施;施工扰动区域应布设临时排水和沉沙措施;相对固定的裸露场地布设临时铺垫或苫盖措施,裸露时间长的宜布设临时植草措施;运输渣土车辆车厢应全密闭遮盖,车轮应冲洗,防止产生扬尘和泥沙进入市政管网。

(9)应采用下凹式绿地和透水材料铺装地面等措施,增加降水入渗。

5.4 施工要求

水土保持措施提出施工组织原则、施工组织形式及施工质量要求。

植物措施应提出栽植技术及抚育管理要求。

根据区域实施进度安排及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

6 水土保持监测

6.1 范围和时段

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为区域评估范围。监测时段从规划实施开始至评估水平年结束。

6.2 内容和方法

水土保持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与频次、监测点布设、重点对象监测、监测成果及要求应符合GB/T 51240及以下要求:

(1)根据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布设监测点。

(2)对于监测时段内土石方挖填量大、持续扰动时间长的区域应设置监测点进行重点监测。

(3)在区域水系出口等断面设置卡口站监测设施。

(4)全过程监测土石方综合利用堆存场占地及土石方堆土量变化情况、防护措施实施情况。对于堆放量大于100万立方或最大堆放高度超过60米的土石方综合利用堆存场应采用视频监测。

6.3 监测投资

估算所需的人工、物耗,估算水土保持监测投资。

7 水土保持管理

7.1 组织管理

说明区域管理模式,明确水土保持具体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管理制度等。区域内建立土石方综合利用管理平台,做好土石方及表土综合堆存场水土流失防治。

公开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便于区域内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7.2 区域内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分类管理,提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要求。明确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行政许可手续。在建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提出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手续要求。

7.3 水土保持设计

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区域内规划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计提出要求。区域内项目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在建项目未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的,应提出补充设计要求。

7.4 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的责任主体和标准,明确免征情形等。

7.5 水土保持监测

推行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其监测成果由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8 评估结论及成果

8.1 评估结论

应明确区域规划选址、规划布局以及土石方平衡的评价结论。

简述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并分析预期效果。

8.2 成果应用

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时可参考利用评估报告成果的内容:

(1)自然概况介绍。

(2)区域选址评价结论。

(3)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4)各扰动单元施工建设期和自然恢复期的土壤侵蚀模数取值。

(5)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目标。

(6)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措施体系。

(7)水土保持管理。


三、附件及图件要求

1. 附件

(1)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审批文件及相关支撑性文件。

(2)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3)项目审批相关文件。

2. 附图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附图:

(1)区域地理位置图

(2)区域水系图

(3)区域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4)区域土壤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图

(5)表土分布与剥离范围图

(6)区域总体规划图(包括水系规划、河湖治理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雨污水工程规划、电力通讯系统规划、绿地规划、平面及竖向布置图)

(7)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

(8)分区水土保持措施典型布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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