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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2-01 17:20:31 846阅读

2024年2月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全面加强浙江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起草《关于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地质院,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经信、科技、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对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缓解资源约束瓶颈等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综合勘查与评价意识不足,矿产资源“三率”水平整体不高,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不够,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需要采取更加切实有效措施,构建节约集约、绿色高效的发展模式,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二、严格源头管控,落实综合评价、综合开发。

(一)严格规划管理。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坚持整装勘查,有利于矿区的整体勘查评价和整体开发,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坚持以矿产地为单元,兼顾地质勘查程度、环境承载能力、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保证资源整体开发、规模开采。强化规划管控,严格落实新建矿山最小资源储量规模和最低开采规模的双控要求。
(二)严格落实综合勘查评价。在勘查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应当明确要求对矿区中的三稀等共伴生矿产和低品位矿体进行研究评价,落实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相关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或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新发现具有综合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和低品位矿体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调整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其勘查实施中,要按要求开展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当综合评价勘查区内共伴生矿产及夹层(石)、脉岩、破碎岩、风化层、覆盖层等资源的可利用性,分别估算资源储量;石灰岩、叶蜡石、萤石、饰面用石材等矿产,要按照优矿优用原则分品级和用途进行评价。
(三)落实综合开发。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落实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要求;矿山企业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确保尾矿“零”增长;设计的“三率”指标要达到国家一般指标要求,因受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和采选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三率”一般指标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四)建立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围绕采矿、选矿和综合利用等重点环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常态化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动态掌握开发利用水平,提出全省开发利用水平的“先进名单”和“后进名单”。发布重要矿产开发利用水平领跑者指标,并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等适时调整。探索评估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严格报告(方案)审查。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审查(评审),在审查(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审查(评审)通过:1.勘查实施方案未部署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评价的;2.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三率”设计指标未明确或设计“三率”指标未达到国家一般指标要求的,以及未将可利用共伴生矿产纳入综合利用或未对暂不能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3.储量报告未开展共伴生矿产综合评价的;4.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未统计矿山年度“三率”指标的或“三率”指标统计不合理的。
(六)强化“三率”监管。将“三率”指标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全过程。核定主要矿山具体“三率”指标。加强矿山“三率”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发现实际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当修编开发利用方案并通过审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或者对尚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包括共伴生矿产)未采取保护性措施,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浪费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大支持力度,激发节约与综合利用新动能。

(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大力推广先进采矿方法,新建、改扩建地下开采固体矿山原则上应采用充填法开采,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推广尾矿制备轻质保温材料、尾矿充填等先进适用技术,全面推进无尾矿山建设。萤石矿山要积极推广预处理选矿技术,石灰岩矿山要推广跨带分析仪;同一矿产矿山相对集中的区域,鼓励采用集中选矿的合作模式,提高规模效应。鼓励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实现难选冶矿高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建设智能化绿色矿山。鼓励省内矿山企业拓展资源用途,积极研发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开展科技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延长产业链,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
(八)加强政策支持力度。矿山开采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除砂石土类矿产外),依据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可增列、变更开采矿种,征收新增资源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鼓励矿山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许可前提下,利用尾砂生产普通建筑材料或充填采空区。已设采矿权对采矿权范围内低于最低工业品位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矿业权人组织对矿山最低工业品位重新进行论证,并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形成储量核实报告,矿业权人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已设采矿权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业权人应修编开发利用方案,且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估算共伴生矿资源储量,形成储量核实报告,矿业权人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高的,优先推荐创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
(九)加强财税支持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税务部门做好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于开采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伴生矿、尾矿的矿山企业,要积极服务企业申请资源税免征或者减征。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鼓励矿山企业利用尾矿提取有益组分,对尾矿进行循环再利用得到的矿产品部分,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十)加强技术支撑力度。省地质院要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和技术方法研究,及时总结梳理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和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情况,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强化技术指导,为企业申报国家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提供技术服务。在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和储量报告评审等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要加大对非省地质院组织评审的各类方案(报告)抽查检查力度,将抽查检查结果纳入评审机构、专家的地矿信用管理,切实把好质量关。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持续推进;要尽快摸清辖区内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压实矿业权人主体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合监管和服务指导机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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