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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节水专项方案》

微信用户2775实施监督 2023-09-19 17:31:46 689阅读

2023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自治区发展目标和战略定位,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审视谋划城市节水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水资源节约集约方面的部署要求,为提升城市水资源节约集约水平,提高城市节水系统性和整体性,补齐城市供排水基础设施短板,深入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特制定《关于加强城市节水专项方案》。


关于加强城市节水专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我区发展目标和战略定位,从“国之大者”的高度审视谋划城市节水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水资源节约集约方面的部署要求,为提升城市水资源节约集约水平,提高城市节水系统性和整体性,补齐城市供排水基础设施短板,深入推进城市节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突出新发展理念对城市节水的引领作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系统加强全区城市节水工作,推动我区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系统谋划。把城市节水放在城市发展和水务相关工作的优先位置,提升城市用水效率。提升城市节水工作的系统性,强化用水总量、用水定额、用水效率控制,落实节水减排、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构建自然健康水循环系统。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我区水资源禀赋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分区分类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实施差别化节水措施。以黄河流域为重点,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工作主体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养人民群众节水意识,让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试点示范、标杆引领。开展试点示范,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节水新模式、新机制,以点带面促进城市节水高质量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区城市用水效率进一步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城市节水制度进一步健全,全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控制在9%以内,全区地级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再生水应用尽用。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评价标准。到2035年,城市发展基本适配水资源承载能力。


二、构建城市健康水循环体系

(四)形成与水资源水环境相适应的城市规模与布局。坚持以水定城,尊重地域自然特征和约束条件,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生态的影响,保护山水城格局,实现水城相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环境容量为基础,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市用地布局。缺水城市应当禁止或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禁止违背自然条件及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条件的盟市要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老城区改造以解决易涝易淹点和缓解水资源短缺等问题为导向,各类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高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加强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建改建小区与公共建筑、道路、绿地、广场等项目中,因地制宜建设配套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设施,配套建设再生水管网。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统一纳入城市水资源配置,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补水等方面。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乌兰浩特市等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积极探索北方缺水地区可持续水循环利用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强化城市开发建设管控,全面实施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保护和修复山体林地湿地,拓展城市周边雨洪调蓄空间。统筹城市水系统、绿地系统和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水资源涵养、蓄积、净化能力,增加城市内自然蓄水空间,建设蓝绿交织、灰绿相融、连续完整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加大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多渠道保障城市水资源可持续供应,构建城市健康水循环。(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七)推动城镇再生水就近利用、生态利用、循环利用。科学统筹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重点在黄河流域实施再生水循环利用工作,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科学合理布局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逐年提升再生水利用率。2023—2025年,沿黄地区拟计划建设管网733.487公里,其中呼和浩特市269.674公里,包头市81.88公里,鄂尔多斯市277公里,巴彦淖尔市75.935公里,乌兰察布市25.998公里,计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泵站26座、蓄水池11座、改建或新建再生水厂6座。同时,扎实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4个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建设任务,形成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适用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配置模式和典型案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工业节水。加强工业企业用水定额管理,开展水效对标达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装备,实施节水改造。加大工业利用废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力度,黄河流域的缺水城市要推动市政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运营单位与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合作,将市政污水、再生水作为工业用重要水源,减少企业新水取用量,形成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模式,探索建设可复制推广的试点工程。完善企业用水监测计量体系,提高用水效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狠抓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因地制宜明确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加快实施智能化改造、管网更新改造和管网分区计量等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在包头市、赤峰市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重点城市建设,以点带面建设一批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示范城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网漏损控制模式。到2025年,全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控制在9%以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城市节水机制

(十)深化节水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抓手,系统提升城市节水工作。到2025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和巴彦淖尔市等5座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评价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城市节水法制化进程。2023年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工作。推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各城市应出台城市节水相关政策规定,推动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厅、水利厅、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城镇绿化节约集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科学绿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设计导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服务标准》,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广泛应用乡土树种,采用喷灌、滴灌等设施进行绿化浇灌,优先使用中水或再生水。(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三)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将城市节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主要供水用水单位,形成全社会节水合力。加大投入,发挥考核引导作用,健全保障措施,形成城市节水长效工作机制。各城市应制定符合各城市实际的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城市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价格机制。进一步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支持政策落实。自治区相关部门支持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节水效益显著、示范效应强、特色突出的城市节水项目予以补助。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城市节水投入,不断探索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城市节水的路径和模式。(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和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广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建立健全城市节水宣传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一步提高城市节水宣传工作实效。(自治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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