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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意见》

天涯实施监督 2023-09-18 13:19:34 735阅读
2023年9月13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生产保障能力,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意见》赣农字〔2023〕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落实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精神,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聚焦农田建设质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过程监管,强化系统施策,完善制度体系,确保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建成的农田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主体。坚持以项目区农民群众为中心的思想,全面听取群众对项目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营造群众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

2.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田基础设施薄弱短板,聚焦农田项目立项、实施、管护等全过程各环节问题,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3.坚持系统施策。强化农田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质量管理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压实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监管责任。

4.坚持守正创新。分析研判近年来巡视、审计、媒体曝光、群众反映、日常工作发现农田建设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探索创新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新模式,防范化解质量管理风险,推动农田建设工作提档升级。

5.坚持保护耕地。严格落实项目选址和建设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占用耕地比率,严格保护耕作层,统筹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耕地地力提升工程,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升。

(三)主要目标

通过压实项目法人质量管理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质量管理的监管责任,完善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农田建一块、成一块,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基本标准,进一步提升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强项目“四制”管理

(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鼓励各地探索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项目法人,自主组织开展农田建设。

(五)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要科学合理确定招标条件、标段大小和评标办法,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严禁设置限制性条款,严禁肢解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单个标段工程投资估算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EPC模式的,必须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六)落实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明确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要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要求,列明参建单位的职责,明确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处罚措施,保障项目规范实施。

(七)落实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严禁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项目法人须督促监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进场建筑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及时认真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三、加强项目立项管理

(八)深入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依法选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单位须深入项目区开展实地勘察,严禁以无人机替代人工实地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完成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充分衔接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九)充分征求意见。项目选址、勘察、设计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群众意见建议。严格落实项目设计征求意见“三进三出”制度,召开项目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严禁以村干部意见代替村民意见。项目设计须征求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意见,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严格管控的受污染耕地管理范围、退耕还林项目范围等开展项目建设。

(十)严格设计审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审批主体,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成果进行评审,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质询。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项目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十一)严格保护耕作层。全面落实农田建设田块整治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回填操作程序,监理单位必须采取现场旁站、拍照留痕等方式强化耕作层保护监理。建立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代表现场监督机制,将监督日志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地应当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00元/亩的土壤改良资金,采取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方式,结合深松、旋耕等机械化措施,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十二)严控材料质量。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材料、商品混凝土、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有检验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三)严控施工质量。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要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须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档案。

(十四)严控变更审批。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工程变更须由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项目法人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原则上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主体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

五、加强项目建后管理

(十五)严格工程质量复核。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田块整治、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十六)开展耕地质量评价。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十七)严格项目验收考评。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综合评价制度,按照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考评办法等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耕地质量等的量化评价,严把竣工验收关,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十八)全面落实建后管护。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全面落实“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管护机制要求,建立管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安排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开展日常管护。

六、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应严格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核程序。严格落实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行为,开展质量监督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田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质量管理。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是农田建设质量监督主体,要加强质量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项目区群众监督制度,设立监督服务电话,鼓励各地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二十)强化廉政作风。加强项目运行全过程政治生态建设和廉政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制度,主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审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和省里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严禁”要求,依法依规查处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参建单位,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进行通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一)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农田建设队伍理想信念教育和监督管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农田建设干部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质量管理专题培训,确保设区市、县两级农田建设人员全覆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农田政策、工程规范标准和项目管理业务技术进行系统培训,加强农民群众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二十二)强化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田建设工作纳入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等考核内容。重点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鼓励各地开展农田建设优质工程评选,建设农田建设优质示范工程。各地要及时总结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经验,发掘质量管理典型案例,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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