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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30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3-07-30 11:14:35 961阅读

2023年7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面加强全省县乡村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印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不断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依靠专群结合、社会共治,构筑社会本质消防安全坚实基础,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打通基层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实现基层抗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显著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1.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乡镇(街道)建立每季度研究消防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两委”成员消防工作责任,按照《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90号)《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范》(DB43/T 1459-2018)等有关规定,加强村(社区)消防工作,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将消防工作融入“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2.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提请修订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对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行业领域内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对乡镇(街道)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推动实施行业重点督办整治;对新兴行业、领域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主管部门。


3.单位法人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推行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机制,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和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要求。鼓励社会单位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等专业人员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发布消防信用“黑名单”。鼓励企事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4.人民群众社会责任。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自愿加入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广泛参与村(社区)火灾防控、消防宣传、灭火逃生演练等活动,形成群防群治格局。建立完善消防“吹哨人”制度,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和提供线索,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119),调动群众参与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切实筑牢社会火灾防控人民防线。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执法


5.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各市州、县市区采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大型企业工作人员轮训等方式,充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力量。乡镇(街道)整合综合执法队、森林扑火队等基层力量开展辖区防火检查巡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通过依法授权或委托方式明确消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督促辖区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村(社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符合《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湖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建队范围的乡镇(街道)建成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按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依法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


6.建立网格化责任包干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消防工作延伸到基层社区和村组,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消防治理平台。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工作机制,按照县市区领导包干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干村(社区),网格员包干网格区域,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消防网格化示意图,标注包干区域及场所分布。各县市区要深化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应用,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综治信息系统等对接,提升乡镇(街道)、村(社区)火灾防控信息化水平。


7.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乡镇(街道)结合季节特点发动基层力量开展巡查检查、风险评估。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明确火灾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实施重大火灾风险分级管控,落实火灾隐患分级分类整治。村(社区)督促整改辖区一般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积极指导,督促、协调加强整改工作,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拒不整改的单位场所,逐级上报至县市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解决。


8.强化消防监管执法。居民自建房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非居民自建房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类的行政处罚可依法依程序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层面制定消防执法事项清单并公布。建立消防执法移交制度,对乡镇(街道)检查发现,不属于乡镇(街道)执法职权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负有职责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


(三)实施精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9.瞄准关键人群。各级应急、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党校(行政学院)等部门单位开展基层公职人员培训时,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其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人员培训课程内容。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分门别类制作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业务培训,每年分级分批次将重点人群全部轮训一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主动邀请消防宣传服务团队上门开展一轮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10.实施常态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119消防宣传月”等活动,引导电商、快递、通信运营商等企业参与消防宣传,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公民消防常识宣传教育普及率。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结合“敲门行动”,在冬春火灾防控等关键时段,发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网格逐门逐户开展消防常识宣传和提醒提示,提醒居民家庭安全取暖、安全用火用电、预防一氧化碳中毒,每年对辖区村(居)民全覆盖实施两轮次。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大应急广播在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运用,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充分运用“村村响”大喇叭等宣传手段,在火灾事故多发季节,原则上确保每天早中晚三次、每次至少播放1条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和“三清三关”常识宣传相关音频。


11.形成宣教合力。各级广电部门把握正确的消防宣传导向,积极开展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免费刊播消防安全常识和公益广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关于电取暖器具、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插线板选用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群众消费,提升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制作家庭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指引,广泛引导群众排查整改户内电气安全问题,基层网格人员和村(居)民对照指引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和自查;各级供电企业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各地依托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队(站)提供开放式公众学习体验平台,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吸纳热爱消防公益事业的志愿者组成消防志愿服务队,开展消防安全公益活动。


(四)建立基层消防救援体系


12.建立灾情预警。县市区、乡镇(街道)结合辖区火灾、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状况,编制针对性强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要素综合演练。根据《湖南省火灾风险分级分类预警警示制度》,开展重要节点火灾风险预警和火灾事故经过、成因、危害、教训等方面警示,做好极端气象、地震和地质灾害等信息发布。各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结合收到的预警警示信息,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做好日常值班备勤,随时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准备。


13.实行分级指挥。建立统一的消防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实行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当地消防救援队伍三级指挥调度,各级人民政府将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的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体系同步建设,乡镇配备接警专线,实行24小时专人接警值班,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各类消防救援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一组织、调度、指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情况进行实时掌握、调度和指导,提高快速、科学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14.加强社会联动。乡镇(街道)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吸纳辖区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社会力量参与,联动乡镇供电所等机构,建立以专职消防队为核心的应急救援联调联战联动机制,由专职消防队统一调度指挥,其他应急处置力量资源协同配合,形成一般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合力,实现“小险不出村镇”。发生较大以上灾害事故时,辖区基层救援力量先期控制,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同步跨区域多点调派专职消防队,确保力量调集科学高效。


(五)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5.加强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将乡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水源纳入各级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振兴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16.强化基础提质。镇域主要道路已开通自来水的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未开通自来水的建设消防车取水点,确保每间隔1至2公里分布1处消防水源。依托民生实事工程对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群租房、“多合一”场所实施防盗网开窗工程。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部门分别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五改”工程,同步改造消防基础设施。


17.采取技防措施。乡镇(街道)应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实施技防措施,逐步到位。对经营性村(居)民自建房、群租房、“多合一”场所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留守老人儿童家庭等,逐步实现全部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并联网接入房屋安全责任人、监护人、驻村干部等人员的手机;鼓励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规范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规模的乡镇小微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简易加工作坊,安装简易自动灭火设施;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鼓励其他居民家庭安装智能化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和物联感知建设,提升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能力和监管执法精准性。


(六)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保障


18.加强制度规范保障。省级层面强化政策支撑,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文件,适时提请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制定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权责清单,明确乡镇(街道)消防队岗位设置和具体分工,建立组织生活、值班执勤、学习训练、消防检查巡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制度。


19.加强资金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加大对基层火灾防控、灾害处置、队伍建设、营房装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等方面必要经费投入力度,夯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基础。健全火灾救助物资资金捐赠机制,多渠道筹集消防救援、灾后救助等资金,保障乡镇消防车辆日常维修、油料添置、器材装备等配置补充,规范执勤训练工作秩序。


20.加强营房装备保障。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按照分级负责、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按标准保障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所需的营房场所、办公生活设施用品和灭火救援车辆器材装备。按标准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摩托)车、灭火防护服(含头盔、手套、腰带、防护靴)、机动消防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扩音设备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21.加强能力素质保障。定期对乡镇消防工作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队员进行业务培训,保障其具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水平。县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消防救援部门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辖区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消防工作人员、派出所社区民警、专职消防队队员开展一次全员培训。鼓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乡镇(街道)选派消防管理人员到县级消防救援部门轮训,探索消防救援站指战员联系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乡镇(街道)应当至少安排2名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消防执法资格,专职消防队队员每人每年接受消防救援集中培训原则上不少于1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本《意见》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将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作为提升基层抗御火灾能力,遏制“小火亡人”,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结合实际逐项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措施,确定完成时限,定期调度推进,跟踪督办落实。定期会商解决制约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严格督导检查。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火灾特点,分类型、分地区指导推动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意见》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和重点督办。完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机制,按照《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亡人或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开展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等内容。县市区每年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强化结果运用;对考核不达标的,不得评为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优秀等次。各乡镇(街道)将村(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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