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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大黄山”文化旅游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的通知》皖自然资〔2023〕114号

微信用户13133法规政策 2023-06-16 19:50:02 1002阅读

“大黄山”(包括黄山、池州、宣城、安庆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富集,拥有众多保存完好的古村古建古民居, 是美丽“乡愁”的重要载体,是“大黄山”生态型国际化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的重要依托。2023年6月9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大黄山”文化旅游资源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古村古建古民居、古树名木、遗址遗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景观,以及相关土地等,以下简称文旅资源)保护利用,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加强“大黄山”文化旅游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的通知》皖自然资〔2023〕114号,通知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加强规划统筹。“大黄山”区域市、县应编制文旅资源保护利用发展规划,防止无序开发、破坏性开发。市、县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衔接“大黄山”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和预留旅游空间和休闲度假、创意经济、会展经济、体育赛事、医疗康养、文化服务等产业建设空间。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批后,加快编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规划。适应乡村旅游用地需求,建立村庄规划留白制度,为暂不确定具体范围的旅游及配套项目预留空间和指标,根据建设需要及时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


二、加强传统村落等资产保护。“大黄山”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传统村落和古民居分级保护体系,对国家和省级传统村落实施严格的挂牌保护;对有保护价值但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潜在保护对象,及时开展调查、登记、建档、上报、认定、挂牌,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对传统村落进行迁并,不得对传统民居等古建筑进行异地迁移。加强古建筑及风貌保护,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非必要大型服务设施,不得违反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保护传统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登记、编号、拍照、建档和挂牌保护等工作。


三、加强土地资源分类管理。“大黄山”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土地用途分类管理和保障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发展。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景区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旅游商服用地依法出让,用于建设风景名胜区所需的旅游服务设施。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旧厂房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愿前提下,可将村内空闲地、依法收回的闲置住房和已失去居住功能住房所涉宅基地,以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用于旅游等经营性活动。


四、加强文旅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大黄山”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文旅资源交易和服务平台或纳入相关平台,提供信息发布、项目规划、管理咨询、经纪代理等服务。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拟入市的各类文旅资源资产提供价格评估服务,公布流转指导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指导价格。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旅资源资产交易跟踪管理制度,确保合法合规,防止资产流失和不当交易。


五、做好招商引资尽职调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文旅资源保护利用。“大黄山”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尽职调查工作,选择实力强、保护利用业绩好、技术力量雄厚的优质市场主体开展保护利用工作,依法明确经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日常监管,严防保护利用不及时导致传统村落、古民居、古树名木等受破坏情况发生,发现有未履行义务或者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提醒、督促纠正,增强保护利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处理,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失信名单。


六、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大黄山”区域文旅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对保护利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研究解决。“大黄山”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文旅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问题;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工作督导考核,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最大化、可持续发挥文旅资源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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